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713)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槐民初字第700號
原告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徐文龍,山東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牟陽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文龍,被告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6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僅不負擔家庭日常生活費用,還經常喝酒辱罵原告。婚后原告努力爭取被告的信任,希望得到被告的愛護及關心,盡心盡力伺候老人、撫養孩子。2014年初,因原告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房租,要求被告幫助支付。被告不僅不支付,還從家里搬出,與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邊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家里的生活費用都是我出的,原告搬出去做生意租房居住,租賃費每月500元。我愿意給原告支付房租,但被告不同意,讓我走了。原告在我兒子處拿了19000元,還給我,就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3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6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共同子女。2014年初雙方分居生活。現原告魏某某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庭審中,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前提是要求原告償還其借被告兒子19000元的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經本院質證、認證及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邊某某婚前缺乏了解,短暫接觸后即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經常發生矛盾,亦未能生育共同子女。雙方均系再婚,本應珍惜這次來之不易的婚姻,但雙方雖結婚多年,仍未建立起相應的夫妻感情。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邊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償還向其兒子19000元的借款,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上述借款涉及第三人利益,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故對被告要求原告承擔上述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相關權利人可另行起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被告邊某某各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牟 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趙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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