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販賣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963)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市刑初字第447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19**年7**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寧市,中專文化,無業,住山東省濟寧市。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興東、帥玉志,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濟市中檢刑訴(2013)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劉玉杰、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興東、帥玉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2013年2月份左右,在濟南市某某區某某某路某某廣場附近,以400元的價格向黃某某販賣冰毒0.4克。同年3月份左右,趙某某在歷城區十里河附近,又以300元的價格向黃某某販賣冰毒0.2克。同年5月份左右,趙某某在槐蔭區經十路“化工賓館”附近,再次以350元的價格向黃某某販賣冰毒0.2克。綜上,趙某某先后三次向黃某某販賣冰毒0.8克。同年7月30日,公安人員在偵辦其他案件中掌握了趙某某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到歷下區一網吧內將其抓獲。經審訊,趙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案件起訴至本院后,被告人趙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非法所得10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某、楊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趙某某辨認交易地點、購毒人筆錄、照片、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出具的現場檢測報告書、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的親屬主動代其退繳非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且其多次販賣行為亦反映出自身主觀惡性大,不符合適用非監禁刑的條件,對辯護人提出的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納)。
二、退繳非法所得105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呂 青
審 判 員 王惠東
代理審判員 郭安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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