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993)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市刑初字第389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萊陽市,大學文化,無業,住山東省濟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岳業清,山東金誠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濟市中檢刑訴(2013)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史守鵬、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岳業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間,申辦了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二張、光大銀行、中國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后張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在濟南市某服飾商行、濟南市某咖啡西餐廳等地刷卡透支消費,并在透支后更換電話號碼、家庭住址逃避銀行催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截止至案發,被告人張某分別欠中國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中國銀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63000.96元、71991.79元、191596.55元,共計326589.30元未歸還。
公安人員經中國銀行報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查詢被告人張某的信用卡信息,掌握了張某名下信用卡的全部情況,于2012年7月4日在山東省萊陽市將被告人張某抓獲。經審訊,張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賠償中國銀行經濟損失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某、高某某、譙某某的證言、書證銀行報案材料、信用卡申請資料、對賬單、催收記錄單、銀行客戶回單及公安機關工作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張某作為信用卡持卡人,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使用信用卡,發卡銀行的監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不是被告人張某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正當理由,對辯護人辯護稱發卡銀行的監管制度存在漏洞,因而具有重大過錯的辯護理由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后能夠賠償被害單位的少部分經濟損失,對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理由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陳 然
人民陪審員 張 煒
人民陪審員 尹翠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笑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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