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沙某某與王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79)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市民初字第405號
原告沙某某,女,19**年**月**日生,回族,無業,住山東省曹縣。
委托代理人陳永勝,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回族,無業,住濟南市。
原告沙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姜光軍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永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沙某某訴稱:2009年6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訂立婚約。2009年7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20**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程。婚前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僅有一個月,彼此不了解,沒有婚前感情基礎。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被告王某甲性格懶散,大男子主義,整天酗酒,玩耍,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并提及離婚。2014年8月30日被告王某甲酒后再次無故找事,無端猜疑我,并對我實施家庭暴力,我賭氣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期間被告王某甲仍不思悔改,從未做任何和好工作。被告王某甲好逸惡勞,有酗酒、打游戲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王某乙隨我一起生活,王某程隨被告王某甲一起生活。
被告王某甲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沙某某與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7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程。原告沙某某陳述原、被告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婚前接觸時間短,沒有深入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經常因小事爭吵,被告王某甲喝酒后就毆打原告沙某某,雙方自2014年8月30日起開始分居至今。
以上事實,有結婚登記記錄證明、戶籍證明信及原告沙某某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沙某某與被告王某甲相識、戀愛后登記結婚,證明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尚可,婚后長期共同生活和撫育子女,證明雙方建立起了較好的夫妻感情,雙方之間并無原則性的矛盾和分歧。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之間的溝通交流,積極面對和解決矛盾,盡快化解日常生活中出現的不和諧因素,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美滿的家庭環境,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沙某某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沙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姜光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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