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葛某友與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36)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民初字第838號
原告葛某友,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河南省范縣。
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房某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尤飛,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某友訴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董浩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某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相坤,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某友訴稱,2014年4月19日原告葛某友在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博興工地勞動時,被砸傷左小腿,造成左脛骨平臺開放式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事情發生后,原告葛某友被送往博興縣中醫醫院治療,住院29天,手術后出院回家療養,至今腿部骨折無法愈合,落下殘疾,原告葛某友出院后,找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葛某友至今無法從事勞動,沒有收入,故原告葛某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葛某友醫療費3000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17700元、營養費5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5844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59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期內固定物取出費用10000元、鑒定費2500元,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5109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承擔。
原告葛某友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如下:
1、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復印件)、費用清單各1份,證明原告葛某友因工作受傷住院治療情況;
2、村委會、派出所、單位、學校證明各1份及租房合同、原告葛某友和妻子丁冬云結婚證,證明原告葛某友在城鎮租房居住已經一年以上,有關賠償費用應當根據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3、住院收費票據1份,證明原告葛某友住院治療花費情況;
4、原告葛某友原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現單位工友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葛某友屬于技術工人,因傷誤工減少的收入;
5、護理人員郜振江身份證、營業執照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各1份,證明郜振江和原告葛某友系表兄弟關系,原告葛某友受傷后由其在醫院照顧;
6、戶口本及村委會證明各1份,證明被扶養人身份情況;
7、交通費發票17張,金額1800元,系原告葛某友來往濟南檢查身體,護理人員去醫院照顧病人往返的費用;
8、鑒定費收據1份,證明鑒定費為2500元。
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葛某友陳述不實,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至今都不知道原告葛某友在何處受傷,考慮到原告葛某友是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臨時雇傭,且是外地人,出于人道情況下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將醫藥費墊付,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讓原告葛某友先看病,請求駁回原告葛某友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如下:
1、收條1份,收條是原告葛某友出院后反復向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索要所謂的交通費、營養費等相關費用,證明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已經支付1000元的交通費、營養費;
2、調解協議1份,證明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已經支付原告葛某友醫藥費2000元。
經審理查明,葛某友受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雇傭在博興工地工作,2014年4月19日葛某友在工作時被砸傷小腿,隨后至博興縣中醫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開放式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住院29天。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墊付了醫療費。訴訟期間,葛某友申請司法鑒定,2015年7月1日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濟南分所出具鑒定報告,認定葛某友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時間15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1人護理60天,同時認定今后行固定物取出術費用10000元左右。鑒定費2500元,由葛某友繳納。
葛某友陳述住院期間妻子丁冬云及表哥郜振江護理,出院后妻子丁冬云護理。河南省范縣高碼頭鎮葛口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呂月銀(1949年7月7日出生)系葛某友母親,由葛某友獨自撫養,葛某友住院期間郜振江護理。葛某友育有兩子,長子葛增斌(2009年11月13日出生)、次子葛增耀(2011年11月19日出生)。2014年6月9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縣支行及范縣公安局新區派出所出具證明,證明丁冬云及家人在單位家屬院居住已超一年。范縣新區啟智雙語幼兒園出具證明葛增斌自2012年下學期開始在啟智雙語幼兒園就讀。訴訟期間,葛某友認可收到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人民幣3000元。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葛某友以與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存在雇傭關系為由要求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葛某友在工作中負有過錯,故應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葛某友要求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支付醫療費理由正當,但應提交證據證明,葛某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墊付的醫療費外另行支出醫療費,故本院不予支持。葛某友主張的誤工費,本院認為,誤工費的計算應結合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確定,原告葛某友未提交其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且葛某友已在范縣生活工作超過一年,應按照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386元計算,結合葛某友傷殘等級及鑒定報告認定的誤工時間計算150天,誤工費應為46386÷365×150=19063元,同時,扣除葛某友自認收到的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3000元,誤工費應為16063元。葛某友主張的護理費,結合鑒定報告,住院期間(29天)2人護理,出院后(60天)1人護理,應以山東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386元計算,護理費為46386÷365×29×2+46386÷365×60=14996元。葛某友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葛某友住院29天,結合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葛某友以50元為標準計算并無不當,故住院伙食補助應為50×29=1450元。關于營養費,營養費應根據葛某友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葛某友并未提供醫療機構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葛某友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應支付一定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500元。關于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以2014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為標準計算,即29222×20×10%=58444元。關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葛某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鑒于葛某友確有傷殘,對日后工作生活有一定影響,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關于葛某友主張的后期內固定物取出費,根據鑒定報告,葛某友內固定物殘留,今后需行內固定物取出術,費用應為10000元,故葛某友主張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2500元,系葛某友受傷后的實際損失,應由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誤工費16063元;
二、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護理費14996元;
三、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
四、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交通費500元;
五、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殘疾賠償金58444元;
六、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七、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葛某友今后治療費(內固定物取出費)10000元;
八、駁回原告葛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22元,由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山東某飾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 浩
人民陪審員 李永盛
人民陪審員 王 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孟曉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