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向某某、鐘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5閱讀量:(1530)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2)成刑初字第440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昌杰,四川西蜀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
委托代理人陳昌杰,四川西蜀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陳昌杰,四川西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向某某。
指定辯護人蔡勝兵,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鐘某某。
辯護人張世洪,四川達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刑一訴字(2012)第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黃某、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真真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昌杰,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蔡勝兵,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張世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附帶民事訴訟經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兩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12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向某某因其父親向某某被被害人唐某某體毆打,遂邀約被告人鐘某某、向某某、肖某找被害人唐某某體索要醫(yī)藥費。四人到達被害人唐某某體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區(qū)某鄉(xiāng)政府街的茶鋪后,被告人向某某與被害人唐某某體發(fā)生口角、抓扯,向某某持事先準備的匕首刺中被害人唐某某體腹部一刀,鐘某某持木凳擊打唐某某體頭部數(shù)下,后二人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唐某某體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其死因為右上腹部損傷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向某某在云南省瑞麗市勐卯鎮(zhèn)紅光村*號被公安民警擋獲歸案。2012年7月2日,被告人鐘某某在四川省金堂縣趙鎮(zhèn)某廠附近一茶鋪內被公安民警擋獲歸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事實,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檢筆錄、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黃某、唐某以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致死唐某某體為由,訴請判令二被告人賠償醫(yī)療費20000元、喪葬費1574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705.7元、死亡賠償金122572元,共計179022.7元。
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向某某無犯罪前科、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等辯解、辯護意見。
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鐘某某無犯罪前科、僅持木凳打了唐某某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等辯解、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0年12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的父親向某某與唐某某體發(fā)生糾紛而被唐某某體毆打。當日17時許,向某某從向某某處聽聞此事后,即攜帶匕首并邀約被告人鐘某某以及向某凱、肖某找唐某某體理論并索要醫(yī)藥費。四人到達唐某某體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區(qū)某鄉(xiāng)政府街的茶鋪后,向某某與唐某某體發(fā)生口角、抓扯,繼而持匕首捅刺唐某某體腹部一刀,鐘某某則持木凳擊打唐某某體頭部,隨后二被告人逃離。唐某某體因右上腹損傷致失血性休克,被送至醫(yī)院時即死亡。2011年11月27日,向某某在云南省瑞麗市被民警擋獲。2012年7月2日,鐘某某在四川省金堂縣被民警擋獲。
又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養(yǎng)育有包括被害人唐某某體在內共七名子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與唐某某體生育一子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加害致死唐某某體,確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報警案件發(fā)現(xiàn)受理登記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接報案并立案偵查,于2000年12月28日對向某某網上追逃,于2011年11月27日在云南省瑞麗市抓獲向某某;因偵查發(fā)現(xiàn)鐘某某亦涉嫌本案犯罪,于2012年7月2日在金堂縣擋獲鐘某某。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示意圖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證實現(xiàn)場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區(qū)某鄉(xiāng)政府街,中心現(xiàn)場在唐某某體經營的茶鋪前公路上。公路對面包維康的摩托車維修店前兩棵樹間有一灘血跡。后公安機關從向某凱處扣押血衣一件(淺綠色卡克)。
3、尸檢報告及照片。證實死者系唐某某體。
4、成公鑒(法物)字(2012)4273號鑒定書。證實經鑒定,向某凱衣服上的血跡,其DNA遺傳標記與唐某某體一致。
5、川西南鑒(2012)精鑒字第87號鑒定書。證實經鑒定,被告人向某某無精神疾病的客觀證據(jù),對其2000年12月11日的違法行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6、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7、證人證言:
(1)鄢朝良的證言。證實2000年12月11日17時30分許,鄢朝良到唐某某體家借繩子,唐某某體及兒子唐某、侄兒肖雨、妻子黃某均在家。鄢朝良準備走時,看見向某某的兩個兒子走前面,和另外兩名年約30歲一高一矮的小伙子走了進來。向某某的二兒子與唐某某體因其父被打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威脅唐某某體不許出門。隨后,向某某的兩個兒子和那兩個小伙子就出去了,唐某某體亦跟了出去。接著,向某某的二兒子從懷中摸出一把20公分長的匕首,朝唐某某體的腹部上刺了一刀,向某某的大兒子和另外兩名小伙子都圍過去,向某某的二兒子趁機逃跑。肖雨見狀即去追趕。唐某某體則去拉向某某的大兒子,另外那名30多歲高個小伙子即拿一張木凳朝唐某某體的頭部打,唐某某體的頭部一下就流血了。唐某見狀,就去打那名小伙子,那名小伙子就跑了。事發(fā)時,向某某身穿黑色皮夾克。另一名矮個男子是否動手不清楚。
(2)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2000年12月11日17時許,向某某及其哥哥向某凱和另兩名男子來到茶鋪內找唐某的父親唐某某體,威脅唐某某體不許出門,唐某某體就跟出了茶鋪。聽見唐某某體與對方爭吵后,唐某來到茶鋪外,見唐某某體一手捂住腹部、另一手拉住向某某,向某某手持尖刀欲再次刺殺唐某某體。向某凱則在拉扯唐某某體,唐某的母親提著椅子砸過去。后來,唐某某體將向某凱拉住,這時,一名穿藍色西服的高個男子用茶鋪內的木凳(四腳系鐵質)擊打唐某某體頭部3、4次,唐某上前阻止,被該男子用木凳打中脖子。唐某搶下木凳,該男子即逃走。唐某某體被送至醫(yī)院后去世。唐某通過照片辨認出殺死其父的人系向某某。
(3)黃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事發(fā)時,向某某、向某凱、鐘某某、肖某四人沖進茶鋪內,向某某與唐某某體因向某某父親被打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向某某等人出了茶鋪,向某某又威脅唐某某體讓其少出門。唐某某體不服亦走出去。黃某跟隨出去時,見向某某用右手將刺入唐某某體身體的藏刀抽出來,遂撿起旁邊的一張椅子朝向某某砸去。黃某去扶唐某某體時,鐘某某就用一張木凳(四腳系鐵質)砸了唐某某體的頭部幾下。唐某去阻止鐘某某,被鐘某某持木凳砸了一下,唐某搶下了木凳。唐某某體則將向某凱壓倒在地。此時,向某某、鐘某某、肖某都跑了。向某凱被群眾用繩子捆在樹上,唐某某體被送至醫(yī)院后去世。向某某身穿黑色皮夾克,鐘某某身穿藍色西服。黃某通過照片辨認出殺死唐某某體的人系向某某。
(4)肖雨的證言。證實肖雨在事發(fā)時看見向某某手持一把長約20公分的藏刀,朝唐某某體的右邊腹部刺了一刀。肖雨去追但未追到向某某。向某某穿黑色夾克皮衣。
(5)向某凱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當日17時許,弟弟向某某稱父親被唐某某體毆打,叫向某凱一同去找唐某某體醫(yī)治,還叫上“鐘友娃”(鐘某某)、肖某同去。事發(fā)時,向某凱見向某某持一把匕首跑、唐某某體持竹椅追,向某凱就上前攔住唐某某體。唐某某體便將向某凱抓住,與其他人共同用繩子捆住向某凱。唐某某體身上的血流到了向某凱所穿淺綠色卡克上。肖某未動手打人,“鐘友娃”打人與否不清楚。向某某所持匕首大約有一尺長、二公分寬、雙刃、銅柄。向某凱通過照片辨認出向某某。
(6)肖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時肖某受向某某邀約至現(xiàn)場。向某某持刀刺了“某某七”腹部一刀,向某凱見狀去拉“某某七”和向某某,“某某七”將向某凱抓住,其余人亦來幫“某某七”,鐘某某則與人打起來,肖某未參與打架。向某某穿黑色夾克皮衣。
(7)向某某的證言。證實2000年12月11日16時許在唐某某體經營的茶鋪內,向某某,唐某某體因向某某幫唐某某體播種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唐某某體即對向某某進行毆打。經旁人勸阻后,向某某回到家,并將被唐某某體毆打的事情告訴兒子向某某,向某某遂去找唐某某體,向某某當時穿黑色皮卡克。
(8)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00年12月11日16時許在唐某某體經營的茶鋪內,因向某某幫唐某某體播種的事雙方爭執(zhí),陳某某見唐某某體將向某某摔倒在地并踢打了幾下,向某某未還手。
(9)蘭某某的證言。證實內容與陳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8、被告人供述:
(1)向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供稱,事發(fā)當天,向某某聽父親向某某講因為幫“某某七”(唐某某體)播種的事而被對方毆打。向某某遂在家中拿了一把匕首,先后找到其兄向某凱、朋友鐘某某和肖某,一起去“某某七”的茶鋪理論并索要醫(yī)藥費。向某某在茶鋪內詢問“某某七”為何打其父,“某某七”否認,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向某某等四人走出茶鋪,期間,向某某辱罵“某某七”。后“某某七”用拳頭打向某某,向某某即持匕首刺了“某某七”腹部。匕首是一把雙刃刀,長約20公分,逃跑途中已丟棄。向某某辨認出鐘某某、“某某七”(唐某某體),指認了作案地點。
(2)鐘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供稱,案發(fā)當日17時許,向某某邀約向某凱和鐘某某去找“某某七”索要醫(yī)藥費,途中向某某又叫上了肖某,一同來到“某某七”經營的茶鋪。向某某與“某某七”理論起來,繼而發(fā)生爭吵,向某某威脅“某某七”叫其不要出門。四人走出茶鋪時,“某某七”追出來攔住向某某。向某某隨即摸出一把長約20公分的匕首,朝“某某七”的腹部刺了一刀。向某凱上前與“某某七”拉扯在一起,向某某趁機逃跑。鐘某某即隨手持一個木凳(四腳系鐵質)打了“某某七”頭部,后被對方一名小伙子搶下木凳。肖某一直沒有動手打人。事后,鐘某某逃離現(xiàn)場,向某凱則被抓。鐘某某辨認出向某某、“某某七”(唐某某體),指認了作案地點。
9、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近親屬關系證明。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基本身份、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關系、黎某某養(yǎng)育有包括死者唐某某體在內共七名子女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經庭審質證,與本案有事實關聯(lián),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因糾紛,分別持刀、木凳傷害唐某某體并致其死亡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向某某預先攜帶刀具,邀約鐘某某,并持刀傷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鐘某某受邀約并參與加害唐某某體但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向某某、鐘某某無前科,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和情節(jié),可對向某某酌定從輕處罰,對鐘某某減輕處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向某某之父與被害人雖有糾紛,但向某某并未理智處理,反而持刀并邀約他人前往現(xiàn)場,與被害人言語不和即威脅被害人,爾后又持刀傷害被害人,其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明顯,故不能認定被害人有過錯,對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其他罪輕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所提其他罪輕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加害被害人唐某某體致死,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向某某、鐘某某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其中,喪葬費按一審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應予賠償?shù)慕痤~;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一審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結合被扶養(yǎng)人黎某某、唐某的年齡以及尚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情況,確定應予賠償?shù)慕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要求向某某、鐘某某賠償醫(yī)療費的訴請,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不予支持;所提要求向某某、鐘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訴請,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不予支持。
據(jù)此,為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判決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向某某、鐘某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黃某、唐某喪葬費15744.5元,黎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675.5元,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013.25元,共計27433.25元。賠償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履行。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黃某、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 喬
代理審判員 江 建
人民陪審員 馮至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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