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食品有限公司與金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805)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三法民一初字第905號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帕什,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賢華、張一云,廣東海聯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男。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金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一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金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美國某公司素有糖果食品的生意往來,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7月15日,美國某公司向原告采購糖果食品,原告按照約定組織生產好后,2014年8月4日,通過深圳市海捷報關行有限公司進行報關出口給美國某公司,并繳納了相應稅費。2014年8月13日,美國某公司將貨款美金74263.64元轉賬支付給原告時卻誤轉到被告處,導致被告不當得利;得知誤轉后,美國某公司向中國銀行發出誤匯更正函,美國MBFinancial銀行向中國銀行發出誤匯更正函,但無果。原告找到被告協商,被告開始同意協助退回貨款,但后來稱存折無法找到了就拒絕去辦理退回款項事宜。戴正光同意為被告退回上述美金款項給原告提供擔保。經過多次溝通都得不到解決,美國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在美國作出《聲明書》公證書,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認證;聲明”誤匯給金某中國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東莞清溪支行,賬號:49×××59,戶名:金某)美金74263.64元款項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有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直接向金某個人追討,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師、刑事報案、民事訴訟、協商溝通等,所追回的款項歸原告所有并直接沖抵相應金額的貨款。”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還原告貨款美金74263.64元;二、戴正光對被告返還原告貨款美金74263.64元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金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金某于2011年入職原告處工作,擔任工程部副主管,于2013年7月27日離職。原告主張,原告與美國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公司”)素有糖果食品的生意往來,之前原告為美國公司的客戶墊付貨款借用了被告金某的中國銀行的賬戶;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7月15日,美國公司向原告采購糖果食品,2014年8月4日,原告通過深圳市海捷報關行有限公司進行報關出口,并交納了相應的稅費;2014年8月13日,美國公司就將案涉貨款美金74263.64元轉賬支付給原告時,卻誤轉到被告中國銀行的私人賬戶上。2015年5月19日,美國公司在美國作出《聲明書》及一系列附件的公證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芝加哥領事館認證,聲明書主要內容如下:2014年8月13日,美國公司將貨款美金74263.64元轉賬支付給某食品有限公司時誤轉給某食品有限公司之前員工金某(身份證號碼:××)在中國銀行的私人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東莞清溪支行,賬號:49×××59,戶名:金某),導致金某不當得利。美國公司鄭重聲明,以上誤匯給金某中國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東莞清溪支行,賬號:49×××59,戶名:金某)的款項美金74263.64元的所有權歸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直接向金某個人追討,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師、刑事報案、民事訴訟、協商溝通等,所追回的款項歸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并直接沖抵相應金額的貨款。
另查,2014年8月30日,戴正光(身份證號碼:××)向原告出具一份《擔保書》,內容如下:本人與金某(身份證號碼:××)是同事。2014年8月13日,金某在中國銀行的私人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東莞清溪支行,賬號:49×××59,戶名:金某)無故收到一筆美金74263.64元。后來得知該筆款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貨款。金某也表示同意協助退還該筆款項。因此本人同意為金某向某食品有限公司退還美金74263.64元作擔保。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戴正光的起訴,本院依法作出(2015)東三法民一初字第905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戴正光的起訴。
原告主張事后找被告說明情況并要求支付款項,但被告不予理睬。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公證書﹥中文譯本》、《員工聘用書》及本案庭審筆錄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金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答辯及提供任何證據,視為其放棄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抗辯、對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美國公司與被告金某之間沒有業務往來,即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美國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將本應支付給原告的貨款美金74263.64元誤轉賬至被告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東莞清溪支行,賬號:49×××59,戶名:金某),被告取得美國公司支付的貨款美金74263.64元,沒有合法的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的人”的規定,被告應將收取的貨款美金74263.64元返還給受損人即美國公司。因美國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聲明書》聲明:美國公司將其誤轉給被告的貨款美金74263.64元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有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直接向金某個人追討。從其上述內容表述應理解為美國公司將不當得利之債權轉讓給原告;被告已經收到本院向其送達的原告起訴狀副本,應視為被告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故原告已經取得了美金74263.64元的不當得利之債權。現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不當得利款項美金74263.64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美金7426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212元,保全費人民幣2824元,合計人民幣11036元,由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廣杰
人民陪審員 李敏儀
人民陪審員 黃愛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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