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2282)
山東省某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沂刑二初字第14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山東省某某縣人,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某某縣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杰,山東舜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4)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媛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何俊杰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趙某利用擔任臨沂市某醫院某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臨沂某公司項目經理陳某等十余名公司人員所送財物,價值共計42500元,為上述公司在某醫院的工程建設方面提供關照。
提供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證人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請求從輕處罰;積極繳納非法所得,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3年年底期間,被告人趙某利用擔任臨沂市某醫院某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臨沂某公司項目經理陳某等十余名公司人員所送財物,價值共計42500元,為上述企公司在某醫院的工程建設方面給予關照。
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底、2011年底,被告人趙某兩次分別非法收受臨沂某公司項目經理陳某所送現金共計4000元,為該公司在某醫院施工建設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陳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2、2012年7月、2012年12月,被告人趙某兩次分別非法收受深圳某裝飾公司山東分公司員工王某所送的超市購物卡2張,價值共計2000元,為該公司在某醫院華康樓的施工建設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石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3、2011年底、2012年7、8月,被告人趙某兩次分別非法收受山東某有限公司經理吳某所送的價值共計4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張,為該公司在某醫院華康樓等施工建設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吳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4、2013年1月、2013年8月,被告人趙某兩次非法收受武漢市某電子技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員工許某所送現金10000元及價值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一張,價值共計12000元,為該公司在某醫院華康樓等施工建設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許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5、2010年7月、201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趙某兩次分別非法收受某某縣某集團總經理石某所送現金,共計4000元,為該公司在某醫院的施工建設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石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6、2010年下半年、2011年春節前,被告人趙某兩次非法收受臨沂某電器有限公司技術服務經理程某兩次所送價值共計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張,為該公司在某醫院的工程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程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7、2011年初,被告人趙某非法收受濟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服務經理張某所送現金5000元,為該公司在某醫院的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張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8、2012年8月、2012年12月及2013年6月,被告人趙某三次分別非法收受山東某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所送價值共計3000元的超市購物卡3張,為該公司在沂水中心醫院的工程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王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9、2011年、2011年中秋及2012年年底,被告人趙某三次非法收受某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業務員劉某所送價值共計1500元的超市購物卡3張,為該公司在沂水中心醫院的工程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劉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10、2011年中秋節期間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趙某兩次非法收受臨沂某裝飾有限公司員工肖某所送價值共計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張,對該公司在某醫院的工程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肖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11、2012年5月,被告人趙某非法收受某防水有限公司員工徐某所送價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1張,對該公司在某醫院的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徐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12、2011年底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趙某非法收受山東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尤某所送超市價值共計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張,對該公司在某醫院的施工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尤某證言
(2)被告人趙某供述
綜合證據:
(1)任職情況證明:2014年3月31日某醫院出具:證實趙某1972年2月進入某醫院參加工作,2009年至2010年1月任某科長,2010年1月任某科主任科員,被選舉為臨沂市某醫院第二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案發時已達到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請求從輕處罰;積極繳納非法所得,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不大,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并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趙某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二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德付
審 判 員 馮 磊
人民陪審員 趙艷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夏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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