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東、任某麗詐騙犯罪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2593)
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白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東,男。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白銀市公安局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白銀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愛軍,甘肅仁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任某麗,女。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白銀市公安局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白銀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則鳴,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白銀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2014)4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金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東及其辯護人朱愛軍,被告人任某麗及其辯護人王則鳴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7月至2014年2月間,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預謀后在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海省等多家廣告公司刊登虛假貸款信息,以收取利息、保證金等為由詐騙于某某等32人,騙取現金共計199250元,揮霍。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建議本院對王某東判處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對任某麗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東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解其2012年才開始詐騙犯罪,此前一直做生意;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至第九起犯罪其未實施;對李某、李某軍的詐騙數額沒有那么多;對劉某某詐騙數額為47000元。妻子任某麗幫助其辦理了犯罪的銀行卡,取過錢。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王某東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愿意退賠贓款,建議法院對王某東判處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任某麗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解其未參與實施具體各項犯罪。辯護人認為任某麗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建議本院對任某麗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系夫妻關系。2010年7月至2014年2月間,被告人王某東指使任某麗以韓某某、謝某某、丁某某名義辦理了銀行卡,后王某東向甘肅、新疆等地的廣告公司刊登無抵押貸款的虛假信息,以預先收取利息、保證金為由,誘騙被害人向事先辦理的上述銀行卡上打款,共計金額199084.8元。具體犯罪如下:
一、201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精河縣居民于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800元,揮霍。
二、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博樂市居民金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600元,揮霍。
三、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博樂市居民衣某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900元,揮霍。
四、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居民劉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4000元,揮霍。
五、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居民蘇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200元,揮霍。
六、2011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居民李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500元,揮霍。
七、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烏蘇市居民臘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000元,揮霍。
八、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居民李某強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000元,揮霍。
九、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居民胡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7050元,揮霍。
十、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塔城市居民居某某某某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000元,揮霍。
十一、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塔城市居民陳某文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5400元,揮霍。
十二、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阜康市居民余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800元,揮霍。
十三、2012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武威市居民李某霞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2700元,揮霍。
十四、201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武威市居民李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4500元,揮霍。
十五、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四川省羅江縣居民龍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200元,揮霍。
十六、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塔城市居民滅某某某某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000元,揮霍。
十七、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白銀市居民雷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000元,揮霍。
十八、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阜康市居民萬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800元,揮霍。
十九、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昌吉市居民王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4800元,揮霍。
二十、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博樂市居民李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5800元,揮霍。
二十一、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奎屯市居民李某軍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5634.8元,揮霍。
二十二、2013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和靜縣居民尚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600元,揮霍。
二十三、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阜康市居民劉某明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3000元,揮霍。
二十四、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蘭州市居民柴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5000元,揮霍。
二十五、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平涼市居民景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5000元,揮霍。
二十六、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張掖市居民樊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4600元,揮霍。
二十七、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哈密市居民李某軍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6000元,揮霍。
二十八、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甘肅省白銀市居民劉某里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55000元,揮霍。
二十九、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伊寧縣居民馬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12000元,揮霍。
三十、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奎屯市居民梁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7200元,揮霍。
三十一、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陜西省固縣居民陳某飛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4000元,揮霍。
三十二、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以能給新疆吐魯番市居民楊某某辦理貸款,但需預付利息、保證金為由騙取現金6000元,揮霍。
綜上,二被告人共同實施了詐騙犯罪32起,詐騙金額共計199084.8元
案發后,被告人親屬協助退賠贓款15.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于某某的陳述,證實2010年7月左右其朋友介紹一個能貸款的人,之后對方要其先轉1800元錢,其在精河縣北京路農行給轉完錢,后對方就沒消息了,憑條不在了。
2、王某的陳述,證實其系金某某妹夫,2010年10月左右,金某某找人貸款被對方騙了2600元,打款憑條丟了。
3、衣某某的陳述,證實2010年11月18日其在報紙上看到小額貸款,給對方賬戶匯款1100元,對方電話其忘了,打款憑條也丟了。
4、劉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其買車急需用錢。偶然從生活向導報上看到小額貸款公司打的廣告,就打電話聯系,對方提供了銀行賬戶讓其先打保證金,其分兩次給對方賬戶上打了4000元,后來對方電話就關機了。對方賬戶名為謝某某。
5、蘇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3月其在報紙上看到貸款廣告,就聯系了對方,對方提供了賬號讓其打款3200元。其打完款后就聯系不上對方了。當時其建設銀行的柜員機上給對方轉的款,對方賬號其忘了。
6、李某強的陳述,證實2011年其急需用錢,發現生活向導報尚有一個小額貸款的廣告,就主動和對方聯系,對方提供了謝某某的銀行賬戶,讓其打款3500元作為保證金,其分兩次打了3500元,打完款后對方就聯系不上了。
7、臘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7月11日其急需用錢,無意間在經濟信息類的報紙上看到小額貸款的廣告,就和對方聯系,對方讓其在4367424550300051****的銀行賬戶上打款3000元作為保證金,打完款后對方的電話就聯系不上了。
8、李某海的陳述,證實2011年12月11日,其在平涼華隆信息報上看到貸款信息,就給對方預留的187****1158、187****4188、400****699的電話聯系貸款10萬元,對方接電話的有是一男一女,對方要求其在622848208152807****(韓某某)的農行卡上先付3000元利息。其支付3000元后對方再次要求匯款3000元,其發現上當了。
9、胡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12月16日其從生活向導報上看到小額貸款公司廣告,就與該公司預留電話182****4188聯系,對方先后要求其在戶名為韓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上預付利息、保證金7050元。付完款后其發現被騙了,就報案了。
10、居某某某某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3月15日其在報紙上看到貸款廣告后,就聯系對方,對方要求其在62284820815207****(韓某某)的農行賬戶上打款1000元,打完款后對方還要求其打款,其發現被騙了。
11、陳某文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29日其在一份免費報紙上看到貸款信息,就按對方預留電話聯系,對方要求其繳納2400元保證金和3000元錢激活賬戶。其按對方要求將錢打到對方指定的韓某某的賬戶上,再聯系對方發現被騙了。
12、余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6月16日其在報紙上發現無息小額貸款廣告,就按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對方一男一女,要求其往解某某的賬戶上匯款1800元,匯完款后其被告知還要交2000元,其發現被騙了。
13、李某霞的陳述,證實2012年7月其丈夫王發亮準備擴大養殖廠規模,發現金旗廣告上有無抵押貸款廣告,就電話聯系對方,接電話的是一男一女,對方要求交納2700元押金。交完錢再聯系對方,對方不接電話,其發現被騙了。
14、李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7、8月份某日,其發現金旗廣告報上有無抵押貸款信息,就電話聯系對方,對方一男一女與其聯系,要求其先交納6000元保證金,其交完錢后被告知還要再交6000元才能放款,其詢問原因被威脅不許報案。
15、龍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夏天其在四川省羅江縣做生意,因急需用錢,就和小報上發布的貸款信息聯系,對方電話183****5674,被告知先按指定賬戶交1200元利息。其交完1200元后再聯系對方,發現被騙了。
16、滅某某某某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9月19日其在報紙上看到小額貸款的小廣告,就按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對方要求其將1000元押金匯至韓某某的農行賬戶上。打完錢后其就一直聯系不上對方。
17、雷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11月9日其發現金點子公司刊登了一則貸款信息,就按對方預留的電話182****4188聯系,后對方讓其將5000元匯至謝某某的賬戶上。其只湊了3000元就匯過去了。后來有個女的要求其繼續匯款,后來就聯系不上對方了。
18、萬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5月左右,其在阜康的一凡廣告上看到一則快速貸款的信息,就按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對方要求其先付利息3800元,交完款后其被告知要再交一萬元,其發現被騙就報案了。
19、王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5月16日其在亞中小報上看到一則小額貸款的廣告,按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后,被告知先付4800元利息。付完利息后期要求和對方見面簽合同,對方百般推脫,其發現被騙就報案了。
20、李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6月18日其發現了一則無擔保貸款信息,就按對方預留的183****6309的電話聯系,對方要求其向韓利利的銀行賬戶上匯款,其分三次向該賬戶匯款9900元、900元、5000元。
21、李某軍的陳述,證實2013年7月8日,其自安捷快報上看到一則小額無抵押貸款廣告,便和對方預留電話183****8906、400****699聯系,對方要求其先向解某某賬戶付保證金5000元。其存完5000元后,對方又多次要求其打款,具體次數其記不清了,但總共給對方打款19000元。
22、尚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2日其在和靜縣生活向導報上看到一條借款廣告,就按對方預留電話183****6309聯系,對方要求先將3600元利息匯至丁某某的銀行賬戶,其交完3600元要求對方匯款時,對方有個女的接電話稱卡號出問題了,再后來被告知又要交200元話費,其發現被騙就報案了。
23、劉某明的陳述,證實2013年7月份左右,其在報紙上看到小額擔保貸款公司的信息,就按對方預留電話聯系,對方告知其先打3000元利息。其將3000元利息匯至對方指定賬戶上后,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貸款,其才知道被騙了。
24、柴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16日其在生活向導報上看到了信貸廣告。9月27日其電話聯系對方貸款,對方要求其先向韓某某農業銀行賬戶匯款6000元作為保證金,其攜帶現金不夠,只匯了5000元。后來其發現被騙了。
25、景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0月7日其在平涼市崆峒區華美廣告上看到一份貸款廣告,就按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被告知先要向丁某某的銀行賬戶預存4500元利息。其匯完4500元后被告知還要再交納1000元擔保金,其錢不夠只付了500元,后來再打電話聯系放款,被告知還要交款,其意識到被騙了。
26、樊某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左右,其在紅柳廣告上看到一則貸款信息,就按對方預留電話聯系,被告知先要向解某某的銀行賬戶上交1800元利息,其交完1800元后再與對方聯系,又被告知還需再交3000元保證金,經協商對方同意降至1800元,其再次打款1800元后,被告知可以向其多發貸款,但要再交2000元,經協商對方同意其少交1000元,其將1000元交清后又被告知必須再交1000元,其才感覺被騙了。
27、李某軍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底因其經營的服裝店資金緊張,就與廣告上發布貸款信息聯系,對方要求其先付利息4000元,其將4000元匯給對方后,又被告知其系外地人,需多交2000元,其按對方要求再次匯款2000元,對方仍然不與其見面,雙方就在電話里吵起來,對方就掛電話了,后其發現被騙了。
28、劉某里的陳述,證實其在白銀紅柳廣告上看見一個民富貸款借款的廣告,因為其經營的汽配部急需錢,就與對方預留的188****1100號電話聯系。對方讓其先交貸款利息和保證金,其于2013年12月17日、18日先后在農行分六次向對方提供的韓某某、路某某兩張銀行卡共計打款57000元。后其多次要求發放貸款,對方2013年12月底給其退了2000元。其發現被騙就報案了。
29、馬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伊寧市斯大林街的廣告信息上看到一則貸款信息,給予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被告知先向解某某的銀行賬戶付12000元利息,其將12000元打過去后被告知還要繼續打款30000元,其感覺不對勁,就報案了。
30、梁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月中旬,在小報上看到一則貸款信息,就跟對方預留的電話聯系,被告知先向解某某的賬戶上支付2400元利息,其交完利息又被告知需再向韓某某的銀行賬戶付4800元才能放款,其交完錢后被告知負責人出車禍了,暫不放款。后來其接到警察的電話,才知道被騙了。
31、陳某飛的陳述,證實2014年2月其在庫爾勒的都市信息上看到一則無抵押貸款信息,就按對方預留的183****8906號聯系,被告知應先向(韓)某某的賬戶付4000元利息,其付完4000元利息后對方一直推脫不發貸款,也不退錢,其感覺被騙了。
32、楊某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2月15左右其在吐魯番市看到一則貸款的小廣告,就和對方預留的183****6309號電話聯系,被告知先向丁某某的銀行賬戶打款6000元,其打完款后,對方一直以各種理由不發貸款,也不退錢,其發現被騙就報警了。
(二)證人證言
33、證人解某某、丁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2007年其二人都丟失過身份證,建設銀行62280251040108****、622700251141020****、43674245030433****、6227004620300745****,農業銀行9559998071783108****、中國銀行456351830002807****,交通銀行62260141000182****,工商銀行622220217170084****,中國銀行621661800800069****,農業銀行622848208836698****,建設銀行622700251043005****號銀行卡均不是其二人辦理的,其二人也認識王某東、任某麗。
34、證人魏某某、藺某某、田某某、馬某善、馬某偉、田某寧、陳某、于某某、賈某某、馬某、楊某某、李某某、趙某某、楊某平、王某俊、羅某某、王某、于某、郝某、劉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康某、劉某、楊某發、張某芳、王某生、王某的證言,證實其等人在在甘肅白銀、平涼、蘭州,內蒙古準格爾、新疆庫爾勒、博樂、和靜縣、塔城、哈密,四川德陽等地開辦都市信息等廣告類報紙,報紙上登載過貸款廣告。
(三)物證、書證
35、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證實在王某東、任某麗處扣押手機四部,號碼分別為13137658521、18399666309、18893131100、18336505674、18399768906,扣押U盾二個、無線數據終端一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建設銀行卡八張、工商銀行卡二張,農業銀行卡五張、中銀行卡二張、交通銀行卡一張,扣押身份證五張,分別為韓某某、丁某某、陳某某、李某某、馬某某,扣押筆記本十本,人民幣4萬元等物。
36、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單、及打款憑條,證實各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的賬戶打款情況及2013年6月25日、7月8日、7月12日、7月17日自新疆伊奎屯向解某某622802510401084456號銀行卡匯款共計15634.8元。。
37、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持有的上述手機和被害人的聯系情況。
38、筆記本十本,證實被告人對部分被害人的信息及相關廣告公司信息登記情況。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實施了詐騙犯罪32起,詐騙金額共計199084.8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東、任某麗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和理由,多次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東判處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過重,不予采納;提出對任某麗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東策劃、實施主要犯罪,系主犯,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某麗聽從王某東的安排辦理銀行卡、接打電話、辦理取款等事宜,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利用報刊雜志多次實施詐騙行為詐騙,酌情從重處罰;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主動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二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并對任某麗適用緩刑。王某東的辯護人關于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但其關于被告人自愿認罪,主動退贓,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任某麗的辯護人提出任某麗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二辯護人分別提出對王某東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任某麗判處緩刑的量刑意見適當,予以采納。扣押東芝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四部,系被告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綜上,為維護公民財產安全,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任某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東芝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四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雒煥秀
人民陪審員 胡菊紅
人民陪審員 郝麗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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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