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361)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68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因設置賭博機,于2012年10月2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6日被釋放,次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熊狀,重慶朗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5)13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熊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以來,被告人馬某某在重慶市某區一房間內設置具有壓分、退分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作為“獎品”組織賭博活動,2015年6月開始,被告人馬某某又在袁家崗150號2樓2號采取同樣方式組織賭博活動。
2015年8月7日,公安人員在上述房間內捉獲參賭人員常煉及工作人員李某某,現場查獲并扣押捕魚機1臺,麻三機2臺,大智慧機5臺,瘋斗機1臺,金花機1臺,賴斗機2臺,極品機1臺,其中捕魚機可同時供六人賭博。2015年8月8日,公安人員在另近的一間房內查獲并扣押奔馳寶馬機7臺,蘋果機2臺、帳本1冊。經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鑒定,上述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均具有壓分、退分的賭博功能。
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刑事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口材料,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李某某、常某、高某某、張某等人的證詞,到案經過、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及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電子游戲設備認定意見書、被告人馬某某供述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設置二十七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作為“獎品”,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馬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清。)
二、對扣押在案的捕魚機一臺、麻三機二臺、大智慧機五臺、瘋斗機一臺、金花機一臺、賴斗機二臺、極品機一臺、奔馳寶馬機七臺、蘋果機二臺及賬本一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世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雷永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