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毛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2233)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銅刑初字第99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某,無業,住湖南省雙峰縣。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孝明,江蘇圓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想,江蘇圓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銅檢訴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光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及其辯護人張孝明、李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至29日,被告人毛某利用拾到的身份證號為50023619870210****的歐某的居民身份證,在未經歐某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冒用歐某的身份信息,以在互聯網上出售為目的,在徐州地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共計辦理銀行卡13張。案發后,歐某的身份證被追回并己發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歐某、孟某等人的證言,證據保全清單,發還清單,以歐某的居民身份證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辦理銀行卡的開戶憑證,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違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騙領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被告人毛某在徐州市銅山區中國農業銀行辦理借記卡時被發現,后被巡邏民警抓獲,其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坦白,依法不能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毛某在騙領信用卡后沒有銷售獲利,未對社會造成實際損害,罪行較輕,家庭困難,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毛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被告人毛某違背他人的意愿,在徐州市區多家銀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騙領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依法不能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翠穎
人民陪審員 金生貴
人民陪審員 滕紹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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