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5015)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澗刑公初字第243號
公訴機關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濤,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兼職業務員,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長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長春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耀顯、鄭艷,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洛澗檢刑訴(2013)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韜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濤及其辯護人張耀顯、鄭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中公訴機關撤回補充偵查一次。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系在鄭州成立的投資擔保公司。該公司授權趙相超(另案處理)負責該公司在洛陽地區的一切事務。后趙相超(另案處理)在洛陽成立了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洛陽服務中心,該服務中心在洛陽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以洛陽市澗西區杜康大廈作為經營場所,聘用人員對外進行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的群眾吸收存款。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濤在該服務中心做兼職業務員期間,先后介紹7人到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洛陽服務中心存款,共計人民幣1588510元。被告人周某濤從中獲取提成計人民幣26230元,現已全部退還。
公訴機關認為,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周某濤系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判處。
被告人周某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但辯稱,其已將吸收的158萬元理財資金中的100萬元退還給理財客戶。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辯稱,周某濤共吸收158萬元的理財資金,本案是單位犯罪,量刑時應該減去單位犯罪的起點100萬元;被告人周某濤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且積極退贓,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建議對周某濤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系在鄭州成立的投資擔保公司。該公司授權趙相超(另案處理)負責該公司在洛陽地區的一切事務。后趙相超(另案處理)在洛陽成立了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洛陽服務中心,該服務中心在洛陽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以洛陽市澗西區杜康大廈作為經營場所,聘用人員對外進行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的群眾吸收存款。2012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周某濤在該服務中心做兼職業務員期間,先后介紹7人到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洛陽服務中心存款,共計人民幣1588510元。被告人周某濤從中獲取提成計人民幣26230元,現已全部退還。
另查,秦惠霞、盧送俠、張社群、趙霞、劉菊敏五人的本息現均已歸還,案發后翟友夫、郭團結本金的49%已退還。上述周某濤非法吸儲的1588510元已經退還1426782元,尚有161728元未兌付。現尚查扣豐田車一輛、孟津縣會盟鎮賈滹沱村循環農業示范園一處,該查扣資產正在處置中,待處置后仍可繼續兌付。
上述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周某濤的在公安機關及當庭的供述,供認了2012年2月24日至3月2日,其在澗西區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做兼職業務員期間,通過向不特定的群眾發放宣傳單、電話聯系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先后介紹7人到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存款162萬元左右,其從中獲取提成共計人民幣大概2萬多元的事實。
2、洛陽市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補充說明、光大偉業投資擔保公司客戶理財信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出具的賬戶信息查詢,證實了被告人周某濤一共向7名客戶吸收存款,其實際收到的理財金額共計158.851萬元的事實。
3、證人證言、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到案經過、轉賬憑條、洛陽市公安局長春路派出所案件偵辦大隊及洛陽市澗西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證明及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在卷資證。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宣讀、出示、質證,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且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本院認為,河南省光大偉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周某濤系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參與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辯護人辯稱周某濤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周某濤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被告人周某濤系從犯,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其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扣押的本案相關款物依法由扣押機關退還涉案被害人;尚未追繳部分,繼續追繳退還涉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玉琴
人民陪審員 胡寶紅
人民陪審員 李春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師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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