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與章某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532)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仙商初字第643號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以下簡稱原告某銀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縣城關城北西路1號。
負責人:李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
原告某銀行仙居支行與被告章某某為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某銀行仙居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潘崇富到庭訴訟,被告章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某銀行仙居支行起訴稱:2012年12月28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牡丹卡個人卡,被告在閱讀了《中國某銀行牡丹卡章程》及相關合約和申請表以后,被告章某某于當天填寫《牡丹卡個人卡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聲明:本人知悉并保證遵守牡丹卡章程,已閱讀并了解《牡丹卡領用合約》,自愿遵守合約的規定。原告按約發放給被告章某某授信額度為5000元牡丹貸記卡(卡號52×××39),被告章某某領卡使用后,2013年12月15日透支本金4879.86元開始,截止2015年3月25日,被告章某某尚欠原告透支本金4879.86元,利息、滯納金4766.13元。期間原告經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原告認為:被告章某某填寫牡丹卡個人卡申請表,主體合格、意思表達真實、內容合法、應依法認定有效。被告章某某領卡使用后,未能依照《中國某銀行牡丹卡章程》、《牡丹卡領用合約》約定如期歸還所透支款項及相應利息、滯納金已構成嚴重違約,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章某某立即歸還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4879.86元及利息、滯納金4766.13元(已計算到2015年3月25日),以后利息、滯納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國某銀行牡丹信用卡合約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銀行仙居支行提交的被告信用卡申請表一份,中國某銀行信用卡章程一份,信用卡領用合約一份,被告章某某信用卡賬戶歷史明細一份,原告方的律師代理費發票一份以及原告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章某某簽訂的中國某銀行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告章某某未按合約約定的還款期限歸還透支借款本息,屬違約,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章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4879.86元及利息、滯納金(利息、滯納金計算至2015年3月25日為4766.13元,從2015年3月26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按合同、章程約定計算);被告章某某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元,由被告章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66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戶名: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帳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審 判 長 吳國斌
人民陪審員 俞樹標
人民陪審員 陳建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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