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與項某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435)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仙商初字第1914號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下簡稱仙居工行),住所地:仙居縣安洲街道城北西路**號。
負責人:李某某,系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該行職工。
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項某某。
原告仙居工行與被告項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項某某立即歸還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9958.74元及利息、滯納金(至2015年9月5日的利息、滯納金為7380.79元,2015年9月6日后的利息、滯納金按中國某銀行牡丹信用卡合約規定計算到付清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項某某支付給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項某某承擔。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仙居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潘崇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項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4年4月9日,被告項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牡丹信用卡個人卡,被告在閱讀了《中國某銀行牡丹卡章程》及相關合約和申請表以后,于當天填寫《牡丹卡個人卡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聲明:本人知悉并保證遵守牡丹卡章程,已閱讀并了解《牡丹卡領用合約》,自愿遵守合約的規定。原告按約發放給被告項某某授信額度為10000元牡丹貸記卡(卡號為52×××25)。被告項某某領卡使用后,2014年5月22日透支本金7000元開始,截止2015年9月5日,被告項某某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958.74元,利息、滯納金7380.79元。期間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
本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9958.74元及利息、滯納金(2015年9月5日前為7380.79元,從2015年9月6日起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支付的有關規定計算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律師代理費)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元、公告費650元,合計908元,由被告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58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審 判 長 徐妙芳
人民陪審員 陳建國
人民陪審員 蔣朝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吳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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