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鐘某某、朱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31)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溫澤商初字第282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朱國君,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鐘某增。
原告陳某與被告鐘某某、朱某某、鐘某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朱國君、被告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鐘某增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對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申請對被告鐘某某、朱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在溫嶺市澤國鎮澤國大道××號鳳凰城××幢×號的房屋(所有權證號:澤國213997)進行訴訟保全,本院經審查后作出(2015)臺溫澤商初字第28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對上述房產進行了查封。
原告陳某起訴稱:被告鐘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5月24日,被告鐘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經被告鐘某增擔保向原告借款200萬元。被告鐘某某、鐘某增向原告出具了借據,約定: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被告鐘某某未按期償還借款,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由被告鐘某某承擔;雙方若發生爭議涉及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鐘某增對上述債務(包括主債務、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全額擔保,擔保期限為兩年,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被告鐘某某、鐘某增出具借據后,原告即于當日向被告鐘某某指定賬戶匯入了200萬元。被告鐘某某按約支付了截止2013年11月23日的利息,但后續利息僅支付了2萬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討,但至今仍未償還。現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鐘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截止2015年5月23日應付利息72萬元,已付2萬元,欠付70萬元。)2、被告鐘某某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5000元;3、被告朱某某、鐘某增對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陳某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協助查詢戶籍函(回執)各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
2、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鐘某某、朱某某系夫妻關系的事實。
3、借據、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各一份,用以證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鐘某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并由被告鐘某增提供擔保,約定月息2%及借款期限、違約責任。原告并于當日依約將借款200萬元匯入被告鐘某某賬戶的事實。
4、律師代理費發票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律師代理費35000元的事實。
被告鐘某某答辯稱:欠款事實。目前經濟周轉緊張,無法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付款。
被告朱某某、鐘某增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經被告鐘某某質證后均無異議,被告朱某某、鐘某增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本院視為其已自愿放棄質證與抗辯的權利。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予以采信的證據,結合庭審中原告及被告鐘某某陳述,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另查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委托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參與訴訟,并支出律師代理費35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鐘某某形成的借貸關系,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事實清楚,原告應按借據約定還本付息。鑒于雙方原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顯屬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為按月利率1.45%計算為宜。被告鐘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系夫妻關系,因本案借款發生在被告鐘某某與朱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被告鐘某某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本案債務應由被告鐘某某、朱某某共同償還。被告鐘某增自愿為鐘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故在鐘某某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應在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屬借據中約定的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且該律師代理費也未超過律師服務費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本院亦予以支持。綜上,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鐘某某、朱某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45%計算至2015年5月23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0000元)及律師代理費35000元。
二、被告鐘某增對上述判決第一項款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68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鐘某某、朱某某、鐘某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868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戶名: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行:臺州市農行]。
審 判 長 張杰琛
代理審判員 朱 愷
人民陪審員 林才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書 記員 王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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