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2516)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嶗刑初字第28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系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職工,暫住本市市南區,戶籍地本市市南區。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現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傅強、劉恣宏,山東照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嶗山檢公刑訴(2015)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文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傅強、劉恣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5、6月,將從李某(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2000元/噸的價格購買的已過貯存期的純香嫩牛餅,以人民幣4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萬某5.7噸,銷售金額人民幣228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15日,采取上述方法,銷售給賀某(另案處理)1.9噸,銷售金額人民幣76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22日,采取上述方法,銷售給賀某3.8噸,銷售金額人民幣15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27日,采取上述方法,銷售給賀某1.9噸,銷售金額人民幣76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8月4日,采取上述方法,銷售給賀某0.95噸,銷售金額人民幣3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王某甲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2、該主觀惡性不大;3、該犯罪情節較輕;4、該系初犯,愿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份,耿某(另案處理)從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2013年生產的純香嫩牛餅,儲存在本市嶗山區青島某物流有限公司冷庫,安排李某幫其以人民幣2000元/噸的價格對外銷售,后李某聯系被告人王某甲幫忙銷售。
2015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將已過保質期的純香嫩牛餅5700千克(5.7噸),以人民幣4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萬某,銷售金額人民幣22800元。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過趙某,將已過保質期的純香嫩牛餅1900千克(1.9噸),銷售給賀某(另案處理),銷售金額人民幣7600元。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將已過保質期的純香嫩牛餅3800千克(3.8噸),銷售給賀某,銷售金額人民幣15200元。
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將已過保質期的純香嫩牛餅1900千克(1.9噸),銷售給賀某,銷售金額人民幣7600元。
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將已過保質期的純香嫩牛餅950千克(0.95噸),銷售給賀某,銷售金額人民幣3800元。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的受理轉辦單、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銷售發貨單、日記賬、銀行對賬單、收款通知書復印件,中國農業銀行卡明細查詢,交通銀行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人李某、趙某、萬某、賀某、宋某、姜某、朱某、唐某、CHENBINGDI、洪某、王某乙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人口信息查詢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甲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所銷售食品已過保質期仍多次對外銷售,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其他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所提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綜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對判處拘役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對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偉
人民陪審員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群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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