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青島某制藥有限公司、王某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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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城刑初字第67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青島某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表人袁某。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2004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姜保良,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鵬,北京市中銀(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滕某,系某公司副總經理兼漁業部總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立紅、宋洋,山東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系某公司山東地區銷售總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王莉,山東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系某公司東北地區銷售總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范建平,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系某某制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小星,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乙,系某某制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崔某,系某公司生產部經理。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張希合,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城檢刑訴(2013)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同日向被告單位及八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訴訟權利告知書,于2013年1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棟松、李秀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袁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姜保良、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王鵬、被告人滕某及其辯護人王立紅、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王莉、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范建平、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周小星、被告人劉某乙、被告人崔某及其辯護人張希合到庭參加訴訟。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依法作出延期審理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依法核準成立,被告人王某擔任法人代表兼總經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以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配方或者指使生產人員套用批號的方式,組織人員生產、銷售獸藥。被告人周某自2011年9月擔任生產車間攪拌組組長,負責配料、攪拌工作,按照王某的指示或王某提供的配方,按照一定比例摻入葡萄糖、糊精、淀粉等輔料,降低藥品有效成分和成本。被告人滕某自2010年1月擔任漁業部銷售總經理,負責諾迪省內、省外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劉某甲自2012年5月擔任山東、江蘇地區銷售總經理,負責普利省內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宋某自2012年5月擔任東北地區銷售總經理,負責普利省外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孫某和被告人劉某乙自2012年5月擔任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實為某公司的一個銷售部門)副總經理,共同管理某某公司,負責某某公司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崔某自2012年5月擔任生產部經理,負責整個車間的生產包裝流程和人員分工。經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鑒定,該公司生產的強效痢菌凈等79種獸藥為假獸藥,該公司生產的硫酸安普霉素為不合格獸藥。現查實,被告人滕某負責的某公司省內、省外銷售系統,自2011年9月銷售的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抑菌凈(水產專用)共計1565286.93元;被告人劉某甲負責的普利省內系統,自2012年5月銷售的硫酸安普霉素、奧美拉唑共計515091元;被告人宋某負責的普利省外銷售系統,自2012年5月銷售的奧美拉唑共計186651元;被告人孫某和劉某乙負責的某某公司銷售系統,自2012年5月銷售的青霉素G鉀、諾凱腎支靈、硫酸安普霉素共計54737.5元。某公司銷售的上述獸藥總計價值人民幣2321766.43元。上述查明銷售數額的獸藥均被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認定為假獸藥。案發后,八名被告人均被傳喚到案。
為證實其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勘驗筆錄、鑒定意見、電子數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某公司生產、銷售假獸藥,銷售金額達到2321766.43元;被告人王某、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身為某公司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被告單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銷售的強效鹽酸土霉素存在嚴重的退貨現象,對于退貨部分應扣減61萬余元;2、被告人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等人的涉案起算時間應調整為2012年6月1日;3、被告人王某因傳喚到案,在公安機關僅掌握其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事實背景下,如實供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王某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其有自首情節;4、本案系單位犯罪,生產、銷售的獸藥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5、被告人王某日常表現較好,認罪態度較好,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等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滕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滕某的銷售金額過高,與事實不符,其中,一是某公司的銷售管理系統無法扣除退貨金額,據相關證據強效鹽酸土霉素退貨量達到50%以上、強效痢菌凈退貨量達到40%,應予以扣除,分別是人民幣611854.965元、88280.8元;二是銷售管理系統中贈與客戶的藥品金額33420元應予以扣除;2、被告人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3、被告人滕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劉某甲任職時間應從2012年8月起計算;3、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4、被告人劉某甲無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
被告人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宋某系從犯、初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等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系從犯、初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等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劉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任職時間應從2012年5月開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主要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依法核準成立,被告人王某擔任法人代表兼總經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以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配方或者指使生產人員套用批號的方式,組織人員生產、銷售獸藥。被告人周某自2011年9月擔任生產車間攪拌組組長,負責配料、攪拌工作,按照王某的指示或王某提供的配方,按照一定比例摻入葡萄糖、糊精、淀粉等輔料,降低藥品有效成分和成本。被告人滕某自2010年1月擔任漁業部銷售總經理,負責某公司省內、省外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劉某甲自2012年5月擔任山東、江蘇地區銷售總經理,負責普利省內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宋某自2012年5月擔任東北地區銷售總經理,負責普利省外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孫某和被告人劉某乙自2012年5月擔任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實為某公司的一個銷售部門)副總經理,共同管理某某公司,負責某某公司系統獸藥的銷售。被告人崔某自2012年5月擔任生產部經理,負責整個車間的生產包裝流程和人員分工。經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鑒定,該公司生產的強效痢菌凈等79種獸藥為假獸藥,該公司生產的硫酸安普霉素為不合格獸藥。被告人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明知是偽劣產品仍予以生產或銷售,現查實,被告人滕某負責的某公司省內、省外銷售系統,自2011年10月銷售的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抑菌凈(水產專用)共計872384.5元;被告人劉某甲負責的普利省內系統,自2012年6月銷售的硫酸安普霉素、奧美拉唑共計436490元;被告人宋某負責的普利省外銷售系統,自2012年6月銷售的奧美拉唑共計148651元;被告人孫某和劉某乙負責的某某公司銷售系統,自2012年5月銷售的青霉素G鉀、諾凱腎支靈、硫酸安普霉素共計52042.5元;被告人崔某自2012年6月負責生產部銷售的上述獸藥價值共1099860.25元。某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獸藥總計價值人民幣1509568元。上述查明銷售數額的獸藥均被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認定為假獸藥。案發后,八名被告人均被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實本案案發及破獲經過。
(2)稱重記錄,證實對從半成品庫扣押的157種藥進行稱重。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批件,證實某公司有23種申請批準文號的獸藥。
(4)私營企業登記信息查詢結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證實某公司住所、核準日期為2009年3月3日,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注冊資本、許可經營項目等情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企業申請登記材料,證實某公司于2009年申請設立登記,有關手續系于某代理辦理的情況,與于某供述一致。
(5)租賃協議、證明、委托核實情況報告書,證實某公司的廠房系租賃騰某的廠房。
(6)環保局的批復,證實允許某公司生產的事實。
(7)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生產許可證、山東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合格證書(GSP)、獸藥經營許可證證實其經營范圍為獸藥原料,某公司生產范圍為粉劑/散劑/預混劑、消毒劑(固體、液體),有效期至2012年12月9日。
(8)戶籍證明書,證實八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9)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物證
(1)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對某公司辦公樓、原料庫、半成品庫、退貨庫的搜查、扣押情況。
(2)現場抽樣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以及抽樣物品清單,證實從劉某丙處扣押硫酸安普霉素一桶,并取樣封存。
(3)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抽樣的筆錄、抽樣物品清單,證實從包裝組負責人于某處扣押35種待銷售的藥品取樣、封存。
(4)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原料庫扣押原料情況。
(5)現場抽樣筆錄、抽樣物品清單,證實對楊某管理的退貨庫產品抽樣取證、封存,并制作《抽樣物品清單》。
3、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某公司庫管楊某在現場查看扣押物品后,逐一將屬于其管理的公司退貨庫產品辨認、挑選,并現場對產品進行計量、稱重,制作《退貨產品辨認、計量清單》。
(2)證人高某對于某、騰某印制的商標標簽進行辨認,并對數量進行了大致估計。
(3)證人于某甲對某公司使用過的商標進行辨認并確認,騰某對該到某復印店打印的商標進行辨認并確認,于某對自己打印的別的公司的商標進行辨認并確認。
(4)證人邱某對某公司生產的獸藥進行辨認并確認,于某甲對某公司使用的獸藥包裝袋進行辨認并確認。
(5)證人王某甲對在某公司使用的標簽進行辨認并確認。
4、鑒定意見
(1)畜牧獸醫局-魯牧藥便函(2012)126號,證實某公司退貨庫查獲的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等4種產品外包裝標示為“獸用”或在用法說明中體現為動物用藥,且無批準文號,青霉素G鉀外包裝標明的批準文號“黑獸藥字(2002)分235764”為過期文號,奧美拉唑等12種產品未取得農業部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諾凱腎之靈等6種產品無批準文號,系套用某公司取得的其他產品批準文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條之規定,應按假獸藥處理。
(2)山東獸藥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2012)0190-0192,證實送檢的山東某藥業有限公司的硫酸安普霉素檢品,按《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5、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對某公司進行現場勘查情況。
(2)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對涉案臺式計算機等電子介質進行檢查的情況,檢查對象為黑色聯想微型電腦、銀灰色清華同方臺式機、黑色組裝機三臺,從上述電腦的硬盤提取到某公司的五個銷售系統等檢材(證實某公司生產、銷售涉案假獸藥的銷售金額)。
6、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1月在某公司從事采購工作,訂購過很多別的廠家生產的成品獸藥。工作期間發現公司車間能生產別的廠家的獸藥,產品很多,都用別的廠家的名義對外銷售。該負責采購期間,發現公司對外銷售的產品里面,有些是該沒采購回來的,有時候發現出貨時的數量比該進貨的數量多。多出來的貨該覺得應該是在公司的車間里面生產出來的,這些貨物都銷售出去了。該知道某公司假冒別的企業商標的事情,該認為某公司是在自己的車間里面制造假冒獸藥的事實。
(2)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7月在某公司財務部干出納,來的時間不長,對公司生產銷售獸藥的情況不了解,不接觸生產銷售環節的事實。
(3)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實該舉報某公司假冒該公司生產的“某某”牌硫酸安普霉素,齊魯制藥張某甲發現某公司產品名稱中“某某”牌硫酸安普霉素,通過查詢公司客戶名單,在2011年該公司曾銷售給某公司幾十公斤“某某牌”硫酸安普霉素,量很少,還在銷售不正常。后通過他人購買某公司生產的硫酸安普霉素,經公司質檢處檢驗,發現這批藥物商標為“某某牌”,外包裝有細微差別,生產廠家是冒用山東某公司。國家規定每毫克的效價不低于550安普霉素單位,而該批安普霉素每毫克僅在337安普霉素單位到353安普霉素單位之間,不符合國家標準,肯定不是該公司2011年銷售給某的那批貨物。據了解,國內只有該公司和河南某制藥公司具備生產硫酸安普霉素的批準資質,該覺得某公司很可能是購買安普霉素原料藥,經過稀釋后對外銷售的事實。
(4)證人周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9月,該通過某公司業務員購買一桶20公斤山東某藥業公司的“某某安普霉素”的事實。
(5)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經查詢該公司與某公司及王某個人之間均有業務關系,2012年某公司從該公司購買硫酸安普霉素,公司與某公司是普通客戶關系,他們沒有權利對該公司產品進行生產,并貼公司商標進行銷售。某某制藥無權也不可能授權給別的公司、廠家使用此商標進行相關的生產、銷售,某公司肯定是侵權行為的事實。
(6)證人考某的證言,證實該是2012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該證實公司銷售工作具體情況與王某等人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7)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1日該到某公司給副總劉某甲當專職司機,劉某甲主要負責禽藥部工作,主要做市場調查和禽藥的銷售工作。楊某甲是負責江蘇省鹽城市禽藥銷售的負責人,史某是江蘇省徐州人事部的一名員工的事實。
(8)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該到某公司開班車,只知道公司賣外包裝上寫著“某制藥”商品的事實。
(9)證人代某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4月底到某某公司,公司是某公司下設的一個事業部,負責銷售。公司總經理孫某,負責所有事務;副總經理劉某乙,負責市場銷售;該和淵某負責銷售管理;其余的人都是業務員。某某公司銷售某公司制造的獸藥,某公司采購其他獸藥公司的獸藥之后根據市場客戶需要進行分裝銷售。公司的副經理劉某乙會到各個銷售市場對業務員的銷售情況進行指導的事實。
(10)證人高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10月17日該拿著兩張提貨憑證到某公司院里送貨的事實。
(1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該2008年6月到某公司干會計,公司2009年取得營業執照。孫某甲負責公司產品研發,公司生產其他公司的產品,估計七八十種,該記的有痢菌凈、青霉素鉀等。包裝袋是公司聯系包裝廠生產的事實。
(12)證人淵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23日該進入某某公司,該證實某某公司的人員、分工、工作流程等情況與代某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13)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6月25日到公司,系某公司徐州分公司人事助理,劉某甲系禽藥部經理,管人事部的人員招聘、業務員的工作情況的事實。
(14)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7月進入某公司徐州事業部,劉某甲是禽藥事業部銷售老總。該推銷的藥有安普霉素、痢菌凈等,這些藥是很多廠家的事實。
(15)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28日該到某公司銷管部工作,公司曾銷售過安普霉素,具體品牌不清楚。該證實的銷管部的具體工作流程與王某乙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16)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該2010年8月到某公司干庫管,主要負責對公司銷售的產品進行進出庫核對管理以及對公司銷售出去客戶退貨的產品進行進出庫核對管理工作。該管理的退貨庫里面的產品是公司銷售出去后被客戶因各種原因退回的產品,退貨區的產品隨時都會使用,有的直接賣出去,有的會退給半成品車間進行重新加工后出售。某公司銷售出去的獸藥退貨挺多的,強效鹽酸土霉素印象很深刻,因這種藥銷量比較大,且是某公司自己的品牌,退貨數量差不多占銷售總額的一半左右的事實。
(17)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的銷管部工作流程、人員分工及銷管系統等情況與王某乙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18)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系質控部經理,某公司申請有國家批準文號的獸藥共有23種。公司生產其他獸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某公司不可以生產上述23種獸藥以外的其他獸藥,如果生產就違反了相關法律。除了上述23種獸藥,某公司生產的其他獸藥出廠前沒有抽查檢驗。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抽查檢驗而未抽查檢驗即銷售的獸藥是假獸藥,不能向外銷售。某公司制作的宣傳冊上宣傳的強效鹽酸土霉素、強效痢菌凈是公司生產的獸藥,公司沒有生產批文。宣傳冊上的強效抑菌凈也是公司生產的,在有批文的23種獸藥里沒有強效抑菌凈的事實。
(19)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3月到某公司干技術員,某公司主要賣諾迪牌獸藥,還賣別的牌子的獸藥。從該電腦內文件夾打印的標簽是崔某給該的,給該時說:“藥物的主治功能方面寫的不明白,哪里不對就修改修改……”該根據掌握的知識把主治功能修改后交給崔某。這些標簽都是用于生產包裝的,標簽上的藥物名稱都是公司經營的原料藥,具體是不是公司生產的不清楚。某某公司的諾凱腎支靈等復方藥配方是某某公司劉某乙給的,讓該參考修改。公司有批準文號的復方藥共有23種,有的獸藥批準文號是冒用其他獸藥批準文號。2012年9月,副總劉某甲打電話說有個客戶研制了幾種禽藥,讓幫忙整理說明書,并通過公司生產。劉某甲介紹的客戶到公司后把藥的配方和藥名給該,該幫他整理說明書。因這些藥沒有批準文號,該套用公司自己的藥品文號,后把藥的配方給了周某,他是否生產不知道。王某當時說沒有批準文號的藥就使用已有批準文號藥的批準文號就行。從該電腦內打印的說明書是某某公司的劉某乙給的,讓該整理這些藥品的說明,用于制作宣傳冊。諾凱腎之靈等五種藥是劉某乙研制的,已經投入生產,是該把配方寫在紙上交給周某。這五種藥沒有正規批號,該套用本公司其他藥品的批號,劉某乙知道該套用批號。常用原料推薦表是崔某交給該的,讓該修改、整理印成宣傳冊宣傳用。2012年7、8月份,副總騰某跟該說一種治水產纖蟲藥的配方,讓該套用一個中藥的批號,整理一份標簽,準備做實驗用,騰某命名為為纖蟲速滅,公司只有扶正解毒散有批號,該套用這種藥的批號。該套用的批號都是從崔某那里拿的,她給該一張寫著公司有批準文號藥品名紙的事實。
(20)證人高某乙的證言,證實該在經營的某印務店,自2008年某公司一直在這印制一些宣傳冊、商標等的事實。
(2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6月到公司攪拌組工作,所有獸藥需要攪拌,摻加葡萄糖、淀粉等輔料,該根據周某的指示從半成品庫里直接拿或是周某攪拌新藥。公司有硫酸安普霉素這種獸藥。生產部的負責人是崔某,負責檢查工作,保證獸藥及時發貨的事實。
(22)證人淵某甲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5月到某公司生產車間粉碎間工作,粉碎的原料主要有葡萄糖、糊精等,公司向外銷售的獸藥大部分添加輔料,具體哪些藥不清楚。崔某是生產車間的經理,負責生產車間的一切事物,包括倉庫、配藥、攪拌、粉碎、分裝包裝和發貨等的事實。
(23)證人于某丙、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公司生產車間的情況與淵某甲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2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該2011年5月到某公司負責原材料保管,車間工作人員主要是周某來領藥品原料的事實。
(25)證人宋某甲、馬某的證言,證實二人是半成品的庫管,隸屬生產部,負責人是崔某。公司買回輔料如葡萄糖、糊精等,周某的攪拌組往藥品里添加輔料。硫酸安普霉素平時叫安普,不知原產地哪里,肯定不是某公司的事實。
(26)證人于某甲、邱某、李某丙的證言,證實生產車間的包裝及分裝的流程。包裝產品主要是某公司產品,有一些其他公司產品,如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黑龍江潤生堂的青霉素鉀等。公司生產的獸藥摻加了葡萄糖等,包裝后的產品不經質檢的事實。
(27)證人丁某甲的證言,證實該2011年10月到公司,公司沒有真正的生產部門,攪拌組實際就是公司的生產部門,該知道是周某將原料按照一定的比例兌上葡萄糖粉、麥芽糊精等輔料進行攪拌。公司生產其他公司獸藥應該是沒有得到其他公司允許。山東某藥業的硫酸安普霉素是該公司的獸藥,該見到包裝袋和商標,能確定不是某公司生產的事實。
(28)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實公司半成品庫內的藥品都是周某攪拌出來的,半成品庫內的藥品都是諾迪生產的,分裝后的藥品沒有經過質檢的事實。
(29)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28日該到某公司,分到騰某的漁藥事業部工作。該到福建推銷獸藥,滕某聯系人接的該,并帶該拜訪以前的客戶。該銷售的藥有強效痢菌凈、赤峰的鹽酸土霉素、石藥的青霉素鉀等的事實。
(30)證人孫某乙的證言,證實2010年底該到某公司騰某負責的漁藥部工作,負責大連瓦房店市的漁藥銷售,2012年8月騰某提升該為漁藥部的副總,漁業部共30多個業務員,平時在各自的銷售區域推銷獸藥,騰某組織定期開會的事實。
(31)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該到漁藥部工作,負責遼寧綏中等地區的銷售,2011年左右騰某提拔該為漁藥部副總,銷售強效鹽酸土霉素、強效痢菌凈、強效抑菌凈等藥的事實。
(32)證人崔某甲的證言,證實2010年9月該到某公司漁藥部干業務員,開會時該問滕某賣的漁藥是否可以正大光明的賣,騰某說有的藥的批號沒有批下來,遇有檢查時告訴經銷商不要擺在外面賣。該的客戶有過反映藥效的問題,客戶有日照的經銷商牟某、曾某、膠南的經銷商楊某丙等的事實。
(33)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9月該到某公司漁藥事業部干業務員,領導是騰某,該負責即墨地區的漁藥銷售,主要銷售某公司的強效鹽酸土霉素、青霉素鉀、痢菌凈等藥品。不是所有的漁藥都有批號,有次開會時,有人提到經銷商是否可以將藥上柜,騰某說諾福腸康、諾福參康可以,其他的批號正在審批,不能上柜,所以該知道公司的產品不是都有批號。有一次客戶購買的強效鹽酸土霉素不溶于水退貨的事實。
(34)證人李某己的證言,證實該是某公司業務員,負責濰坊地區漁藥銷售,也是某公司客戶。該銷售的諾迪強效鹽土、諾迪強效痢菌凈等6種獸藥均為假獸藥的事實。
(35)證人牟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該認識崔某甲,他負責日照、膠南等地的獸藥銷售,后該成為某公司業務員,接替崔某甲,自己也用某公司生產的獸藥。某公司銷管系統打印的該銷售某公司產品明細,確認系該銷售的獸藥,明細上的價格與自己銷售的價格一致,該銷售的海德福水產抑菌凈等3種獸藥均為假獸藥的事實。
(36)證人楊某丙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該認識某公司業務員崔某甲,崔某甲讓該幫他給膠南養殖戶送獸藥,崔某甲聯系好客戶,談好藥和價格,后崔某甲把獸藥拉到膠南給該,該給養殖戶送去,主要是強效鹽土等獸藥。某公司銷管系統打印的楊某丙商品銷售流水表都是該幫助崔某甲給養殖戶送過的獸藥,該銷售的某公司強效鹽土、強效痢菌凈等16種獸藥均為假獸藥的事實。
(37)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該在新泰開一家百寧獸藥店,2009年開始通過孫某丙購買某公司的獸藥,買的較多的有痢菌凈、青霉素鉀等。某公司商品銷售明細表是該購買的某公司藥品清單,其中奧美拉唑等獸藥屬于假獸藥的事實。
(38)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該從2009年通過孫某丙從某公司買獸藥,某公司銷管部調取的劉某丁商品銷售明細表是2009年從諾迪購買的全部獸藥清單,其中青霉素鉀(石藥)等為假獸藥的事實。
(39)證人馬某甲的證言,證實該通過孫某丙從2009年開始購買某公司的產品,從某公司調取的商品銷售明細表是該從2009年至今購買的全部藥品明細的事實。
(40)證人王甲三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9月通過某公司業務員宋某邦購買某公司產品,買的較多的是青霉素鉀、痢菌凈等。從某公司銷管系統調取的王甲三商品銷售明細表是該從某公司購買的全部獸藥的清單,包括硫酸安普霉素(山東齊發)等的事實。
(41)證人王清忠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開始通過王曉買諾迪公司的獸藥,從諾迪公司銷管系統調取的商品明細是自己購買的全部獸藥,包括硫酸安普霉素(山東某公司)等的事實。
(42)證人張某磊的證言,證實該2010年開始通過業務員宋某邦購買某公司獸藥,從某公司銷管系統調取的張某磊商品銷售明細表是該從2010年購買的全部獸藥清單,包括硫酸安普霉素(山東某公司)等的事實。
(43)證人梁某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3月到某公司干業務員,負責萊蕪地區,劉某甲是該的主管領導。該銷售的有安普霉素、痢菌凈等十幾種藥品。該賣給朱某超的硫酸安普霉素是山東某制藥的,從某公司銷管部銷售電腦記賬系統內查詢的朱某超購買硫酸安普霉素的商標銷售流水表是該聯系賣給朱某超的。某公司牌獸藥奧美拉唑該銷售過。關于銷售數量銷管部和財務部都有記錄。劉某甲主要幫著業務員談客戶,解決銷售中出現的問題,每月開會講公司的要求及新政策。劉某甲有自己的客戶,也直接銷售獸藥。該開始不知道銷售的獸藥是假冒偽劣產品,后有客戶反映獸藥有的不管用,藥品含量不達標,該感覺獸藥有問題。業務員找劉某甲反映,反映的人多了她沒辦法說:“有的獸藥往里面摻東西了,降低了藥物成分的含量”。2012年5月1日以后,劉某甲擔任某公司山東事業部銷售經理,全面負責某公司山東地區的獸藥銷售的事實。
(44)證人王某曉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6月到某公司干業務員,該按照公司提供的客戶名單推銷獸藥的事實。
(45)證人宋某邦的證言,證實該2010年2月到某公司干業務員,有張某磊和王甲三兩大客戶,張某磊用山東某公司的硫酸安普霉素量大的事實。
(46)證人楊某丁的證言,證實該2011年10月16日到某公司銷管部工作的,公司銷售電腦記賬系統原來一共六套,從2012年10月之后,又加上一套豬藥系統。根據銷售電腦記賬系統內能查到的安普霉素銷售情況,總計數量是1769.20公斤,總計銷售金額為753621.50元,都是山東某制藥一家的產品。某公司的銷售系統是根據公司銷售分工以及銷售地區不同來劃分的,每個系統對應一個銷售團隊,每個團隊有一個負責人。某某公司的銷售團隊負責人是劉某乙、孫某,普利省內的銷售團隊負責人是劉某甲;普利省外的銷售團隊負責人是宋某;某公司省內和省外銷售團隊負責人都是騰某;東方醫藥的銷售團隊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劉某甲,一部分是騰某的,他們兩人共同銷售。每個銷售團隊內都有很多業務員,每次進行藥物銷售,都是業務員直接給銷管部打電話,訂貨,接到電話的銷管工作人員首先手寫記錄一下,然后開出一份出庫單,上面記錄著訂貨的明細、業務員名字、客戶名字及聯系電話。該和陶某等人負責把這張出庫單錄入到上述的銷售系統內的事實。
(47)證人孫某丙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4月到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是山東地區的銷售主管,主要幫著業務員談客戶,解決銷售中出現的問題,每月開會講公司要求和新政策等。該銷售的產品中很少有某公司牌的,客戶有于某丙等人,主要進貨品種是痢菌凈、奧美拉唑等。該銷售的數量公司銷管部的記錄是準確的事實。
(48)證人周某安的證言,證實該2010年10月開始在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系山東事業部經理,負責山東市場銷售的全面管理,對業務員進行指導,她自己也銷售獸藥。該開始不知道銷售的獸藥是偽劣產品,后有客戶反映銷售的獸藥有的不管用,藥品含量不達標,該感覺獸藥有問題,有的獸藥不是正規產品。后該聽其他的業務員說,劉某甲跟他們說過,有的獸藥往里面摻東西,降低了藥物的有效成分的含量,提高公司的利潤,該就知道假冒偽劣產品,摻什么東西不知道,劉某甲肯定知道,是她說的,該事業部的其他業務員也都知道的事實。
(49)證人盛某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初到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系山東事業部的經理,是該的直接領導,負責山東市場銷售的全面管理,她自己也有客戶。該證實劉某甲知道公司獸藥是偽劣產品情況與周某安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50)證人于某丙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開始通過孫某丙購買某公司的藥,較多的是痢菌凈等。從某公司銷管部調取的于某丙商品銷售明細表系該購買全部某公司獸藥明細的事實。
(51)證人李某然的證言,證實該是東北地區的銷售副總,宋某是東北地區的總負責人,負責東北地區的全面管理,對業務進行指導。聽其他業務員說公司獸藥存在質量問題,現在也知道公司銷售的獸藥都是偽劣產品。宋某告訴過該公司的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可能存在摻假的事實。該對銷售過的29種藥品進行辨認并確認。
(52)證人彭某鵬的證言,證實該2009年7月到某公司東北事業部干業務員,宋某是2010年6、7月份擔任東北地區銷售經理,負責東北地區的全面管理。該證實的宋某明知公司獸藥摻假情況與證人李某然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商品銷售流水表是公司的記錄,應該與該銷售情況相符的事實。該較大客戶是周某緋,該辨認并確認公司與周某緋往來賬務是該與周某緋產生的業務明細;該對銷售的24種獸藥進行辨認并確認。
(53)證人周某緋的證言,證實該從青島某公司購買原料藥,跟該聯系的有彭某鵬、宋某,該從2010年5月開始跟他們做業務,使用過程中沒有發現什么問題的事實。該對某公司銷售系統中周某緋銷售明細表進行辨認并確認。
(54)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實該是曲某順的公司的倉庫保管員,該直接跟青島某公司聯系業務的事實。
(55)證人劉某帥的證言,證實該2010年5、6月份到某公司工作,王某是總經理,該是總經理助理。騰某是副總經理,負責基建工作和漁藥的銷售工作,騰某以某公司的名義向外銷售漁藥。劉某甲是副總經理,負責銷售禽藥,2011年秋天之前劉某甲是用“青島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外銷售禽藥。鄭某艷是負責專門銷售豬藥的部門。崔某負責公司的生產業務,下面有攪拌組、貼標簽組和包裝組。攪拌組的組長是周某,貼標簽組的組長是于某乙,包裝組的組長是李某丙。于某是財務部長,袁某是出納,袁某專門到物流公司收貨款。公司采購別的公司的成品藥,回來后摻進一些葡糖糖粉或者淀粉等物品再賣出去掙錢。具體的比例、配方該不清楚,應該是攪拌組的周某知道,該知道大體的過程,摻假、摻雜是為了增加重量,增加利潤。根據公司需要,該采購的葡萄糖粉比較多。公司的領導人員、生產人員都應該知道摻假、摻雜的事情,但是大家都沒有明說,心里都應該明白,公司禁止非生產人員進入生產車間。某公司和普利動保是注冊的,某某藥業沒有注冊,實際上普利動保和某某公司是某公司的兩個銷售部門,普利沒有組成人員,某某公司總經理是孫某,副總經理劉某乙,李某濤是業務員。公司對外銷售的其他公司的獸藥有一百多種,其他公司的獸藥以什么包裝賣出不知道。該從山東某制藥購買過原料,具體購買過什么記不清的事實。
(56)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該2007年1月到某公司,11月擔任公司財務部長,負責財務部的全面工作。某公司于2009年3月份注冊成立,王某共有三個公司分別是某公司、青島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島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某動物保的具體地點不清楚,現已停產,工商執照沒有年審;某某藥業的營業執照沒辦下來。這兩家公司實際上都是王某出資建的,普利動保從2007年一直未經營,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實際老板是王某,但名義上的總經理是孫某、副總經理是劉某乙。青島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不生產,有業務都是交給某公司,由某公司代理,這兩個公司沒有獨立的財務部,他們的所有賬目都放在某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管理。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都是用張某娥或者王某的個人賬戶,期間還用過該和袁某的個人賬戶,很少用公司賬戶。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劉某帥負責采購原材料,原材料有青霉素鉀、痢菌凈、土霉素等100多種。商標、標簽和包裝都是王某安排該聯系印刷(騰某經常跟該一起去),印好后該交給包裝組組長于某乙,于某乙安排人貼到產品上。公司采購進來的成品價錢貴,葡萄糖、加益粉、糊精等輔料價錢便宜,摻雜上這些東西是為了充重量,且盡量將顏色、體積做的和原來差不多,這樣降低成本,有利可圖。公司這樣配制出來的獸藥所含有的有效成分,肯定不達標。2010年初,王某叫該印刷商標等物品時,該發現有的商標和包裝物上印刷的產品不是公司生產的產品,該明白公司是在生產一部分假冒偽劣產品。但老板王某說公司是有正規營業執照的,且經過GMP和GSP認證的事實。
(57)證人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崔某安排該擔任某公司包裝組負責人,關于車間的工作流程與證人楊某的證言、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等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包裝的產品主要是某公司的產品,有一些是其他公司的產品,如強效抑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黑龍江潤生堂的青霉素鉀等共計40余種。該帶領包裝組的邱某、于某甲一起給分裝組提供包裝物,還給一部分包裝物貼上不干膠標簽,該作為組長,在缺少包裝物時報告給于某,于某去辦理采購。該見過山東某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某某牌硫酸安普霉素標識,并給周某提供過,具體數量記不清。某公司假冒其他廠家的商標,生產其他廠家的藥品應該是不合法的。崔某是生產經理,負責管理分裝組和包裝組的質量和衛生、經常到發貨組查看包裝質量,以及分裝封口是否封好等工作的事實。
(5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某公司籌備成立時該在公司干會計,正式成立后,于某干會計,該回家。2007年公司生產的獸藥不摻雜輔料,只是干分包。打到該賬戶的錢該只知道是王某經營公司銷售獸藥掙得錢,是否是非法所得不知道的事實。
(59)證人李某濤的證言,證實該2012年6月到某某藥業公司,負責招遠,龍口的藥品銷售。總公司是某公司,某某藥業有限公司和青島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都是某公司的分公司。某某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是孫某,副總經理是劉某乙,劉某乙負責市場拓展指導,客戶技術服務;該上面有袁某甲、代某兩名銷售主管,他們兩個主要負責在銷售員和總公司某公司聯系業務。公司主要經營魚藥、豬藥、雞藥等獸藥。該銷售的獸藥有青霉素鉀等獸藥。該知道銷售的獸藥是偽劣獸藥,該剛進公司時,某公司一個名叫考某的女孩曾說過公司有一種可以用來摻假叫加益粉的東西,但公司內部怎么摻假不知道,應該是產品加入加益粉后重量提高,產品性能降低,獲利就多。公司的總經理孫某肯定知道銷售偽劣獸藥的事,因為他是全面管理凱舜公司的,每個月給業務員開會,講解各業務員的業績。劉某乙是公司的副總經理也知道,他負責幫著業務員開拓市場,指導養雞戶用藥。該銷售的獸藥中只有一種是某公司生產的,叫腎之靈,其他獸藥都是別家生產的,如安普霉素、如黑龍江潤生堂的青霉素鉀等。該銷售過山東某某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硫酸安普霉素,賣多少記不清。該銷售的獸藥包裝不一樣,有的沒有正規的生產廠家、批文等信息,只是標注了獸藥的名稱,該認為那些沒有批準文號等基本信息的獸藥應該是沒有正規手續的假冒偽劣藥品的事實。
(60)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該是公司的銷管部經理,該證實的公司銷管系統情況與劉某帥的證言基本一致。公司自己的品牌有奧美拉唑等。公司銷售過山東某某藥業公司的安普霉素等,別的記不清。有客戶反映效果不好,要求退貨,這些客戶的退貨單存在李某桌子上的文件夾內。該部門問過生產的工作人員是否是在生產偽劣獸藥及假冒注冊商標的事,車間工作人員只是笑,該等認為是默認公司在生產偽劣獸藥,該感覺公司的人都應該知道,只是沒有明說。漁業部的銷售員劉某剛經常打電話向該部門訂購含量為40%、50%的鹽酸土霉素藥物,當時沒有這種藥,劉某剛讓打電話給騰某,騰某說讓該等按照劉某剛的要求下訂貨單就可以,后劉某剛經常打電話訂各種含量的藥物。業務員要定抑菌凈(水產專用),銷管部就下水產抑菌凈的單子。在銷管系統中,青霉素G鉀統一填寫青霉素鉀。銷管系統記錄的銷售額只負責登記銷售出去的獸藥,如果客戶退貨,在銷管系統中不會標明出來的事實。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供述,某公司是2009年注冊的,該是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銷售等全面工作。另還注冊成立某某藥業有限公司,都是該管理并擔任法人代表。劉某帥是該的助理,協助管理公司,負責采購原材料、司機工作和公司接待工作。滕某是分管漁藥工作和基建工作的總經理,手下有12-13名銷售人員;劉某甲是負責山東、江蘇區域的禽藥銷售的總經理,手下有20名左右的業務員;宋某是負責東北地區禽藥銷售的總經理,手下有7-10名業務員;鄭某艷是豬藥銷售的總經理,豬藥部是2012年10月剛成立的。公司分為生產部、銷管部、質控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是崔某,生產部分為攪拌組(負責人是周某)、包裝組(負責人是誰不清楚)、分裝組(負責人李某丙)、半成品組(負責人宋某甲)、發貨組(負責人楊某),生產部是公司攪拌生產獸藥的部門。銷管部負責人是王某乙,銷管部是專門接客戶訂單的部門。財務部負責人是于某,袁某是出納,會計張某麗和郭某美,財務部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質控部負責人是程某,主要是整理公司GMP文件和檢驗公司所進原料及銷售產品的質量。某某制藥公司一直未注冊,開始是李某雷負責經營,后該安排孫某擔任某某公司的總經理,劉某乙任副總經理,某某公司實際上是某公司的一個銷售部門,以某公司的名義向外銷售獸藥。2011年因公司利潤低,該開始進一些其他品牌的原料藥(如痢菌凈),摻雜自己的配方,如摻雜一些TMP、安乃近等原料藥在里面,把成分改變,后貼上原品牌的商標按照原品牌的市場價往外銷售,以此來提高利潤。周某從原料庫李某乙處領取原料藥和葡萄糖、淀粉等輔料,在生產車間內按照配方把原料藥和輔料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攪拌,后送到半成品車間,再進行分裝和包裝,最后出售。公司經常會收到客戶因用不完等原因退回的獸藥,退回的藥品存放到車間,一部分經過更換包裝重新售出,一部分配成某公司商標的藥出售,總的來說退回的藥品大部分都重新出手,很少一部分報廢處理。周某負責配方,沒有批號或者套用批號以及生產銷售的其他公司的獸藥該告訴周某調整配方,實際上是降低純藥的含量,提高輔料的比例,即生產不合格的獸藥。該只要求質控部門對諾迪有審批文號的23種獸藥進行檢驗,沒有批號或者套用批號以及生產的其他公司的產品不經過檢驗。按照有關規定,生產的獸藥不經檢驗即向外銷售的獸藥是假獸藥。劉某甲應該是2011年開始負責山東地區的銷售工作,騰某是2010年年底開始負責某公司省內、省外銷售銷售工作,宋某是2010年開始負責東北區域銷售工作,孫某是從2012年5月開始負責某某制藥有限公司銷售工作。生產偽劣獸藥以及假冒注冊商標的事情,崔某、周某、于某還有生產部的一部分工人知道。
(2)被告人周某供述,該2010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2011年9月開始負責配料、攪拌工作。平時新藥的配方都是孫某戊、崔某給該。崔某、李某乙、楊某、冷某沙誰有時間誰發訂單,崔某給該下生產訂單的時候挺多的,只要崔某在車間,都是由崔某下生產訂單。訂單的具體品牌能記得的有黑龍江省某青霉素鉀、山東某某制藥廠的硫酸安普霉素等。崔某給該的配方包括自有產品的配方和其他公司產品的配方。摻雜輔料進行生產,一般來說就是從原廠購進某一種原料藥,打開包裝后,按原料藥和輔料1:1比例摻雜輔料,后進行重新包裝,不同產品的摻雜輔料比例是不一樣的。該證實的生產部情況與王某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公司自己研發、生產的獸藥因質量不合格被客戶退貨后,再把包裝打開,加入一點原料藥,重新攪拌,包裝銷售。公司摻雜輔料后的其它公司產品被客戶發現或退貨后,再原封不動的重新賣給其它客戶,不做任何其它處理。該指認出經添加葡萄糖、糊精等輔料攪拌生產的獸藥,其中包括某某牌的山東某某制藥的硫酸安普霉素等。該接手配料和攪拌工作后,是王某在生產車間給該的配方表,基本上都是禽藥的配方,滕某給過該幾種漁藥配方。該書寫了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青霉素G鉀等獸藥的配方,并稱自2011年9月負責某公司獸藥配方后一直連續使用。
(3)被告人滕某供述,某公司主要經營禽藥、魚藥、豬藥的生產以及原料藥貿易。該證實的人員分工、負責等情況與王某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該2009年6月到公司,2010年1月1日公司成立漁藥部,負責漁藥銷售。該手下有李李某己、崔某甲等20個左右的銷售員,主要銷售某公司品牌獸藥。2012年9月底,該知道孫某和劉某乙跟著王某一起干。周某是從2010年7月開始負責攪拌,王某將配方交給周某,該證實的周某摻假生產的事實與王某、周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公司生產、銷售的獸藥有20多種,有批號的有10多種,該記得強效鹽酸土霉素、強效痢菌凈等4種沒有批號,對于沒有批號的產品是通過套用其他產品的批號銷售,王某說這只違反規定不違反法律,業務員和經銷商都知道部分產品沒有批號,因為業務員向經銷商推銷商品的時候會告訴經銷商哪些沒有批號,不要放在明處進行銷售。公司通過設立在各地的經銷商與養殖戶聯系,該證實的公司定銷方式與劉某帥、王某乙的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該對扣押的藥品明細、退貨倉庫扣押的藥品明細中的藥品進行指認指出某公司牌強效痢菌凈、某公司牌強效鹽酸土霉素、海德福牌的抑菌凈等都是公司生產的。該記得強效鹽酸土霉素沒有批號,是崔某2011年3月份告訴該的。公司的配方應該是王某研制的,還有一部分是王某松留下的。該對出示的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認定的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假藥辨認指出強效痢菌凈、強效鹽酸土霉素等都是該漁藥事業部銷售過的漁藥。公司其他副總山東事業部的劉某甲是2009年9月開始負責山東事業部的禽藥銷售,宋某是2010年4、5月份擔任東北事業部總經理,負責禽藥銷售,鄭某艷是2012年8月擔任豬藥事業部總經理。客戶將退貨通過物流發回廠家,成品保管楊某放到成品車間保管,后可能轉到生產車間再生產后銷售,或者直接再銷售。強效鹽酸土霉素退貨數量很大,退貨數量至少占總銷售額50%以上,強效痢菌凈經常出現退貨,約占總銷售額40%。
(4)被告人劉某甲供述,該2008年2月到某公司人事部工作,2012年3月擔任銷售經理,2012年5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山東區的禽類藥品銷售。公司銷售的獸藥的真偽,該感覺應該存在問題,因為該下面的業務員跟該反饋購買獸藥的客戶提出的問題,有部分客戶反映購買獸藥在藥效和產品性狀等方面達不到實際藥品的療效,懷疑藥品成品達不到標注的含量,應該是添加了其他東西,具體添加什么不清楚。該不做業務,幫助業務員開展業務,代表公司出面和客戶建立關系、維護關系。公司里負責生產這一塊工作,主要是騰某和崔某,生產車間是周某在負責。宋某邦和梁某是該銷售區域的業務員,他倆都銷售硫酸安普霉素,是從某公司發的貨,但牌子是山東某某制藥公司的。該證實的公司分工、負責情況與王某、滕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
(5)被告人宋某供述,2010年6月該開始負責某公司東北事業部的銷售工作,下面有彭某鵬等十幾個業務員。該負責銷售的原料藥和成品藥都不是公司生產的,原料藥是從外公司進貨后摻進公司自己的東西,具體摻進什么東西是公司秘密,王某知道。成品藥是把幾種原料藥由技術經理孫某戊按照一定比例和公司配方做成的,具體的比例和配方保密。成品藥是公司生產的,商標是某公司牌,主要有奧美拉唑等。該知道銷售的原料藥是假冒偽劣藥品,因為該是打工的,要掙工資,老板給銷售任務得完成,否則要扣工資和獎金,王某說只違規不違法。東北地區主要有兩個大客戶,一個是曲某順,另一個是周某緋。
(6)被告人孫某供述,某某藥業有限公司(現叫某某藥業有限公司)2011年籌劃注冊成立,該2012年5月擔任經理,負責整體業務。副經理劉某乙,分管銷售業務,發展業務員等。辦公室人員有代某和淵某,銷售業務員齊某凱、于某某等。該知道某公司提供給某某公司和其他銷售部門同一種藥物的純藥含量不同。國家對藥物中純藥的含量有明文規定的標準,某公司為了多掙錢,拉客戶,對生產的藥攙兌一些其他物質,降低了純藥物的含量,生產銷售了大量純藥不達標、不合格的獸藥,該沒參與生產,只是給公司把這種不達標、不合格的藥物銷售出去。攙兌物質這件事,某公司王某、騰某、所有銷售人員都知道。該是某公司的員工,要服從管理,攙兌這種物質對獸禽沒有很大危害,只是藥物沒有原來的作用了。某某公司銷售的都是某公司的獸藥,有青霉素鉀、硫酸安普霉素、痢菌凈、諾凱腎之靈等。該辨認指出青霉素G鉀、諾凱腎之靈等藥都是某某藥業銷售的。
(7)被告人劉某乙供述,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該在某公司干業務員,負責聊城地區禽類藥物銷售。2012年5月,該到某某公司任副總,負責銷售和技術。某某公司之前是青島某某制藥公司。公司銷售過安普霉素,什么牌子不知道。該和孫某一起負責某某公司,該偏向技術,他偏向內部管理,業務上沒有具體分責。該知道公司一直在生產銷售沒有批文的藥,且公司生產銷售貼原廠家商標的藥品,大部分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孫某應該也知道銷售偽劣產品的事情。某某公司銷售的獸藥有諾凱腎之靈等。
(8)被告人崔某供述,該2008年4月到某公司,2012年4月左右,接替周某干生產部負責人,負責生產部的整體工作,主要負責日常衛生、產品外包裝的檢查、根據生產工人反映的問題找相關部門解決,比如設備故障、督促工作、考勤等。該證實的生產部情況與王某、周某等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公司生產的產品除自己品牌外,還生產30多種其他廠家的產品,另還可以銷售全國各大廠家200余種獸藥。正規說公司沒有能力生產這么多品種的藥品,但是該知道公司一部分是從正規廠家進貨后進行分包銷售;另一部分是從正規廠家購進后加入葡萄糖、淀粉、糊精等輔料,進行包裝進行銷售,這樣降低了成本,提高利潤。具體的配方已經提前有了,但該接觸不到,是王某直接交給周某的。該給周某就一種藥下過多次生產指令,沒有藥名,是客戶直接提的摻雜要求。公司平時進貨葡萄糖和淀粉的數量挺高的,該當時就懷疑有摻輔料的行為,還有就是該聽車間的一些工人私下說的。該不知道生產別家公司獸藥是否經過別家公司允許。公司共生產40多種成品藥,沒有批號的成品藥套用有批號的,像強效鹽酸土霉素、強效抑菌凈就是沒有批號的產品。漁藥負責人騰某、禽藥負責人劉某甲、豬藥負責人鄭某艷知道套用批號。該成為生產部負責人后,有安排生產車間員工職位的權利。因為攪拌組的工作該不太懂,該把于某臻、淵某甲、邱某濤安排到攪拌組,讓周某安排攪拌組的具體工作。該把于某甲、于某乙安排到包裝組,讓于某乙負責包裝組,把于某麗等人安排到分裝組工作。
平度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孫某、劉某乙的調查評估意見為適宜社區矯正。
綜合控辯雙方的觀點,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本案強效鹽酸土霉素的數額認定問題,被告人王某、滕某、周某、證人楊某等人均證實強效鹽酸土霉素存在嚴重退貨問題,退回的貨物重新出售。被告人滕某、證人楊某均證實強效鹽酸土霉素的退貨量達到50%左右。銷管部經理王某乙證實銷管系統記錄的銷售額只負責登記銷售出去的獸藥,如果客戶退貨,在銷管系統中不會標明出來,公訴機關認定指控銷售數額的依據是某公司的銷管系統,從現有證據無法排除退貨重新銷售后的金額存在重復計算的可能,將指控的強效鹽酸土霉素的銷售金額1223709.93元扣減50%,即認定為611854.965元為宜,對王某的辯護人及滕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強效痢菌凈的數額認定問題,因僅有被告人滕某的供述稱強效痢菌凈退貨量達到40%,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滕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贈品”問題,在某公司的銷管系統中,關于滕某分管銷售的藥品中有18張銷售單中的備注欄里注明為“贈品”,金額共計33420元。本院認為,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贈品并未收取相應的貨款,被告人沒有所得、應得的收入,該部分產品不應計入銷售金額中,應予以扣除,對滕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劉某甲的任職時間問題,證人梁某證實2012年5月1日以后,劉某甲擔任某公司山東事業部銷售經理,全面負責某公司山東地區的獸藥銷售。證人孫某丙證實該是2009年4月到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是山東地區的銷售主管。證人周某安證實該是2010年10月開始在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系山東事業部經理。證人盛某證實該是2009年初到某公司干業務員,劉某甲系山東事業部的經理,是該的直接領導。證人劉某帥證實該是2010年5、6月份到某公司公司工作的,劉某甲是副總經理,負責銷售禽藥。被告人王某供述劉某甲應該是2011年開始負責山東地區的銷售工作。被告人滕某證實劉某甲是2009年9月開始負責山東事業部的禽藥銷售。被告人劉某甲供述2012年5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山東區的禽類藥品銷售。綜合上述證據,應認定劉某甲自2012年5月開始任職為宜,對該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甲的任職時間應為2012年8月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銷售金額的起算時間問題,本案關于被告人的任職時間均是通過言詞證據確定,某公司沒有書面文件證實任命相關職務的任職時間,即沒有確定是當月哪一天開始任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和公平原則,本院認為應從確定月份的下一個月開始計算銷售金額,對王某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周某是否為從犯的問題,周某是某公司攪拌組組長,該不研制配方,是在王某的指示或提供配方后進行生產,本院認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應將其與滕某、劉某甲等人共同認定為從犯,對周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王某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從案件偵破經過可以看出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接到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及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的案件線索,經依法偵查發現某公司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及假冒注冊商標的重大嫌疑,遂依法傳喚王某等人到案,王某的到案經過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對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公司生產、銷售假獸藥,銷售金額達到人民幣1509568元;被告人王某、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身為某公司的主管、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單位及八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單位某公司銷售假獸藥金額人民幣2321766.43元、指控被告人周某系主犯均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滕某、劉某甲、宋某、孫某、劉某乙、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八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劉某乙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青島某制藥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單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六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周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滕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劉某甲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劉某乙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崔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索 杰
人民陪審員 趙振宸
人民陪審員 王雪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于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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