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957)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3)文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文安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女,系本案被害人楊某甲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乙,男,系本案被害人楊某甲之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丙,男,系本案被害人楊某甲之次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丁,男,系本案被害人楊某戊子。
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邢承繼,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呂某某,男,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文安縣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兵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林志國,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文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文檢刑訴(2013)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的訴訟代理人邢承繼,被告人呂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志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駕駛遼M****E/遼M***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72省道文安縣某某鎮鎮政府道口處,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行人楊某甲相撞,致楊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呂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呂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證人楊某己、李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文安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冀)公(文)鑒(法)字(2013)087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文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3)第0020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情況說明及被告人呂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呂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請求判令被告人呂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賠償搶救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萬元。
被告人呂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是,請求法院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駕駛遼M****E/遼M***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72省道文安縣某某鎮鎮政府道口處,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行人楊某甲相撞,致楊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呂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呂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證實,2013年7月29日中午,其駕駛遼M****E/遼M***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某某鎮成剛地泵去天津市某某某鎮,當沿27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鎮政府道口時,有一個老人由東向西跑著過公路,其從左側反光鏡看見掛車的左后輪胎處把老人刮倒了,其用手機(136XXXXXXXX)撥打了120和122,并同老人的家屬一起將老人送到了天津市靜海縣醫院。
2、證人楊某己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29日14時02分,其路過某某鎮政府時看見堵車了,公路西側停著一輛半掛車,有一個行人在公路中間躺著,于是就報警了。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29日14時許,呂某某給其打電話說駕駛半掛車在272省道某某大橋南側撞到一個行人,其到現場后看見公路中間有一灘血跡,在血跡南側,公路的西側呂某某駕駛的半掛車頭朝南停著。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5、文安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冀)公(文)鑒(法)字(2013)087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楊某甲符合生前頭部及胸部受外力作用,造成顱腦合并胸腔臟器損傷死亡。
6、文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3)第0020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呂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甲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7、文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被告人呂某某到案情況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后呂某某隨傷者到靜海縣醫院救治,后主動到文安縣公安局某某鎮派出所投案,派出所民警將呂某某移交文安縣交警大隊,呂某某如實交代了事故經過。
8、被告人呂某某的身份證明證實,其出生于1966年5月9日。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害人楊某甲被送往天津市靜海縣醫院搶救,共花費醫療費628.45元。被害人楊某甲出生于1931年12月16日,生前有近親屬四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肇事遼M****E/遼M***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兵山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天津市靜海縣醫院門診收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呂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的犯罪行為共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造成經濟損失共計61304.45元,其中搶救費628.45元,死亡賠償金40405元,喪葬費19771元,交通費500元(雖無正式票據,但屬合理支出)。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作為肇事遼M****E/遼M***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投保公司,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附帶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61304.4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
二、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某保調兵山支公司賠償附帶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61304.4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訴訟原告人許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李雙來
審 判 員 吳小橋
代理審判員 經 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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