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900)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黃商初字第508號
原告: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青島市黃島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黃島區臨港經濟區。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德俊,山東仁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為與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3月22日、2013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韓德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被告系股份合作制企業,注冊資本為88.28萬元,原告于1997年入原始股3000元。自1997年以來,由于公司經濟效益不好,包括原告在內的原在工商局備案登記的部分職工股東自愿提出出讓股權即退股,各出讓股權人員均在付款憑證上簽字確認,原告出讓股權的時間為2008年11月,現原告仍就職于被告處。2007年8月16日膠南市委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黨政機關所辦經濟實體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將股份合作制企業改為有限責任公司,于是被告在2008年向每一位職工發放了關于股份合作制企業改為有限責任公司征詢意見書和關于認購股權的通知,通知要求符合認購股權條件的人員自接到通知十日內須到財務處預交3000元預購股權款,否則視為放棄購買,各職工均在意見書和通知回執上簽字認可。截至2009年12月18日第四屆股東大會召開之時,被告共有213名股東退股,新增股東5人,公司股東總人數為63人(含國有股一人)。第四屆股東大會由國資委、52名自然人股東、交通局領導參加,選舉新的董事會成員:王某、曾某、李某、丁某、劉某。被告2011年股東代表大會依法通過決議,對公司第四屆股東大會之前公司未被購買的股權35500元以及之后解除合同并退股的15名股東的股權出讓額49000元(合計84500元)在股東中進行了轉讓,現被告公司內部登記剩余自然人股東總人數為47名,公司注冊資本不變。原告認為,雖然股權結構已經在事實上發生變動,但原告在工商登記檔案中股東出資花名冊的出資備案現并未變更,故原告仍享有股東權利,但被告認為原告事實上退股以后就不再享有股東身份和權利。就以上糾紛,原被告協商未果,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仍具備被告公司股東資格身份;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未予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口頭答辯稱,被告對原告訴狀的事實部分沒有異議,但被告認為其訴求不能成立,原告已經不具備被告公司的股東身份,被告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自愿退股,工商登記只是宣示性的,非設權性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山東省高院的相關會議紀要以及被告的公司章程之規定,原告已經不具備股東主體資格,應依法駁回其訴求。
本院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前身為膠南縣汽車修理廠,1989年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經濟性質為“集體”,經營范圍包括汽車修理、配件銷售等。因國務院決定撤銷膠南縣設立膠南市,膠南縣汽車修理廠于1991年3月變更登記為膠南市汽車修理廠,1992年12月該單位又變更登記為膠南市汽車修理某公司,注冊資金由151萬元(其中固定資金120.50萬元,流動資金30.50萬元)變更為171萬元(其中固定資金140萬元,流動資金31萬元),經濟性質仍為集體所有制。原告楊某于1996年9月14日向被告繳納股金3000元。1997年6月,經膠南市深化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復同意該公司的經濟性質由集體變更登記為股份合作制,注冊資金變更為88.28萬元。每股1元,計88.28萬股。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以記名式股權證代替股票,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權證采取一人一證制,證內記股”,第十六條規定“除離職的職工外,企業募集的股份不能退股,三年內不得轉讓,但可以繼承抵押。三年后允許在企業內部職工之間轉讓或贈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離退休、退職、病退、服兵役、死亡的職工可抽回股本,并按實際時間計發當年紅利”。1998年11月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躍五,單位經濟性質變更登記為股份合作制企業。2000年3月,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煥宗,注冊資金變更為88.3萬元,其中固定資金81萬元,流動資金7.30萬元,經濟性質登記為集體股份合作企業。2008年10月,被告擬進一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就此向包括原告楊某在內的職工發放征詢意見書,意見選擇表包括五項內容:一、自愿退股;二、持留原始股份(集體股東);三、愿增資為獨立個人股東(1-15.萬元);四、自愿入新股(1-15.萬元)五、為不同意項。職工可在相應項后的簽名欄內簽名表示自己的意愿。原告楊某在第三項后簽名。2008年10月13日,被告向包括原告楊某在內的職工發放關于認購股權的通知,認購股權的對象和范圍包括現有持股人員和現有職工從未入股的及已退股又想重新入股的人員,通知要求符合認購股權條件的人員自接到通知十日內須到財務處預交3000元預購股權款,否則視為放棄購買。原告楊某于2008年10月14日在該通知回執上簽名確認。2008年11月8日,原告楊某退股,取回股金3000元及股金利息2712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以及被告提供的公司章程、改制材料、南發(1994)26號文件、征詢意見書、關于認購股權的通知、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等在案佐證,經當庭質證,原告沒有異議,可以確認。
原告主張雖然股權結構已經在事實上發生變動,但原告在工商登記檔案中股東出資花名冊的出資備案現并未變更,故原告仍享有股東權利。對此,被告稱包括原告在內的退股人員,對退股和轉讓行為均依據章程規定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備案,但辦理股權變更備案手續,需要原、被告雙方共同到工商部門辦理,因被告公司退股人員眾多,要求每一個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現實,且原膠南市有很多改制企業對股權變動均沒有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備案。
另查明,原告楊某于1991年8月在被告公司參加工作,2010年7月轉至青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3月12日原告自愿申請解除了與青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原告現在是否仍具備被告股東資格。原告已經于2008年退股并支取股金及股金利息,其退股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既然原告已經收到被告退回的股金及利息,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再次出資成為被告公司股東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被告公司股權。盡管原告在工商登記檔案中股東出資花名冊中的出資備案仍未變更,但被告公司股權結構已經在事實上發生變動,由于原告已經退股,其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無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嘉強
審 判 員 魏忠照
人民陪審員 楊仕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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