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谷某訴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887)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80號
原告:谷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劉敏,安徽南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南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
法定代表人:林某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史懷暢,安徽史懷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景剛,安徽史懷暢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谷某訴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程曉翔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敏、徐婕,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史懷暢、楊景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之子田鋒于2011年10月18日開始在被告學校就讀,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就學合同書,原告依約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人民幣57000元。2013年6月,原告為田鋒辦理退學手續。2014年6月3日,依據雙方合同書約定,被告單位各部門審核同意退還原告11800元,然而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始終未支付該筆費用。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學費11800元,并自2014年6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遲延退費期間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谷某訴我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對于原告所主張的退還學費11800元無異議。
二、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不予認可。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未明確退還學費的具體履行日期,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向被告主張要求履行退費的具體日期,所以對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并未約定具體履行時間和期限,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原告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合同書一份,證明原、被告依法存在合同關系,被告應按約定退還原告學費11800元;
3、收款收據一張,證明原告按約向被告繳納了學費57000元;
4、退學申請備案表一份,證明原告之子的入退學時間以及經被告審核同意退還原告學費11800元。
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原告提供的退學申請備案表中,可以反映被告審核同意退費的時間是2014年6月3日,并同意退學費11800元。
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之子田鋒于2011年10月18日開始在被告學校就讀,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就學合同書,原告依約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人民幣57000元。2013年6月,原告為田鋒辦理退學手續。2014年6月3日,依據雙方合同書約定,被告單位各部門審核同意退還原告11800元,但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2013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退學申請備案表中簽署同意退原告學費11800元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原告也同意,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簽署同意退還原告學費后,即應及時履行退費義務,由于其未能及時履行,導致原告訴訟,對此其應承擔全部責任,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退還學費1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從2014年6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遲延退費期間的利息損失,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案中原告雖然于2013年6月19日即申請退學,2014年6月3日被告審核同意,但對何時退還學費并沒有約定,原告也未提供被告核算后,曾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證據,故本案應從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從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谷某學費人民幣118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4年7月1日起計算至本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元,減半收取48元,由被告安徽省蚌埠某某國際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曉翔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鄭傳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