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查某甲與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1閱讀量:(1611)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懷民一初字第00794號
原告:查某甲,男,漢族,木工,住安徽省懷寧縣。
委托代理人:吳自勝,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竹飛,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漢族,家政服務,住址。
原告查某甲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潘許健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吳自勝、王竹飛,被告楊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某甲訴稱:2006年1月27日,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3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3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查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 2009年,原告聽說被告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自2013年2月起原、被告開始分居生活至今,現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查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自離婚時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至查某乙獨立生活時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楊某辯稱:原告訴稱的不是事實,我與他人無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分居的時間應為2015年3月23日,我現在身患乙肝,請求依法判決不準許原告與我離婚。
經審理查明:2006年1月27日,原告查某甲與被告楊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3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3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查某乙。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偶為家庭瑣事爭吵。
另查明:被告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查某丙,查某丙現隨原、被告生活。
本院認為:原告查某甲與被告楊某系自主結婚,婚后雙方雖因性格不合偶為家庭瑣事爭吵,但只要原告與被告加強溝通,相互體諒,雙方是能和好的,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查某甲與被告楊某離婚。
案件訴訟費200元,依法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潘許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江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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