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馬某某、范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5閱讀量:(1479)
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青民初字第3450號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被告馬某某。
被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馬某某、范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被告馬某某,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原告和馬某某合伙開發青縣清州鎮河溝住宅樓,2009年7月15日,馬某某退出合伙,三方簽訂了書面協議,該協議后來成為被告范某某證明與原告合伙的證據,如果范某某是合伙人,那么應當承擔給付被告馬某某退伙的一半費用,原告保留就該一半費用向被告范某某追償的權利,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有效。
被告馬某某辯稱,協議書是三方自愿簽訂,名字都是本人書寫,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范某某辯稱,2009年7月15日三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孟繁榮曾與高某某、馬某某三方合伙開發建設河溝住宅樓項目。因馬某某提出退伙,經三方協商于2009年7月15日簽訂了退伙協議,后又于2010年3月25日簽訂了補充協議。上述兩份協議均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協議中范某某簽字是受孟繁榮的授權委托全權處理與合伙有關的事務,被告范某某有權在有關材料上簽字。綜上被告認為所簽協議真實有效,請法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合伙開發青縣清州鎮河溝住宅樓項目,2009年7月15日被告馬某某要求退出合伙,簽訂了退伙協議書,原告高某某、被告馬某某、范某某三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協議約定:一、同意給馬某某建600平米樓房一處,標準包括水、電、門窗、墻面壓光、暖水管,其他由馬某某負責;二、河溝住宅樓兩處,一處99平米大產權,一處138平米小產權,車庫兩個;三、以上條件落實后,互相沒有任何債務,三方簽字后,馬某某解除與河溝建樓及高某某、范某某的一切經濟關系,賠賺與馬某某無關;四、雙方共同維護雙方的利益,不利于雙方利益的話不提,如因出現河溝住宅樓蓋不成,馬某某兩處住宅樓及車庫不能要,但600平米左右住宅樓范某某、高某某必須保證給建起來,以上協議簽字后生效。
以上事實由協議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協議書,主張協議合法有效,被告馬某某、范某某均認可該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是三方本人簽字,均為本人真實意思表達,且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無違法之處,本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三方于2009年7月15日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被告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俊
審 判 員 劉 健
人民陪審員 王 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宋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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