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王某、周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1508)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民初字第0307號
原告魏某某。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黃中華,江蘇新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周某某。
上述倆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平平、蒯志鵬,江蘇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市某某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經濟開發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堅、王儉,江蘇吳中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路**號。
負責人沈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江蘇永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 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王某、周某某、黃某某、蘇州市某某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共汽車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蘇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王云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 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審理中,原告魏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黃某某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黃中華,被告王某、周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蒯志 鵬,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 某訴稱,2013年6月27日12時,被告王某駕駛蘇E×××××小型普通客車沿蘇州市吳中區吳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堯旺路口向北左轉彎時,車頭與黃某某 所駕由東向西行駛的蘇E×××××大型普通客車相撞發生事故,致其受傷。事故責任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主責,黃某某負次責,其無責。其傷經鑒定 構成四級和七級傷殘。蘇E×××××大型普通客車系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在 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5460元、營養費人民幣5400元、護理費人民幣941444元、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誤工費人民幣 2891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7612.84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48156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7000元、鑒定費人民幣 3715.5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周某某、某某公共汽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被告王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與被告周某某系朋友關系,其借用被告周某某的車輛使用,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其已墊付原告人民幣5000元;原告系在工地打零工,無固定單位及工作時間;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標準過高。
被告周某某辯稱,同意被告王某的辯論意見,另,其已代被告王某墊付原告人民幣272222.81元,可計入被告王某責任范圍,如尚有差額,要求退還。
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辯稱,同意被告王某的辯論意見,其已墊付原告人民幣84557.26元,黃某某系公司員工,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
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蘇E×××××大型普通客車在我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愿在上述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致多人受傷,保險部分涉及三人,請求法院預留份額;訴訟費、鑒定費不負擔。
經 審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12時,被告王某駕駛蘇E×××××小型普通客車(內載吳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原告魏某某)沿蘇州市吳中區吳中大道由西向東 行駛至堯旺路口向北左轉彎時,車頭與黃某某所駕由東向西行駛的蘇E×××××大型普通客車(內載葉某某、張某某)相撞發生事故,造成吳某某、葉某某、張某 某、被告周某某及原告魏某某受傷,二車損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吳某某、葉某某、張某某、被告周某某及 原告魏某某無責。魏某某傷后即被送往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顳葉腦出血、胼胝體腦出血、右顳部頭皮挫裂傷、腦彌漫性軸突損傷,后于 2013年7月30日轉入蘇州平江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恢復期、器質性精神障礙,于2014年3月27日出院。原告之傷經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 鑒定所及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右側肢體偏癱構成四級傷殘;輕度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構成七 級傷殘。2、誤工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護理期限為傷后第一次住院期間二人護理,之后仍需一人護理至今,目前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需長期設 置;補充營養期限為六個月。另,蘇E×××××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周某某。蘇E×××××大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黃某 某系該公司員工,事發時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該車在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上 述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審理中,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因蘇E×××××大型普通客車商業險部分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應免除被告人保蘇州分公 司5%的賠償責任。吳某某及被告周某某表示放棄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權利,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為其預留份額。原告稱被告王某系被告周某某所雇,事發時 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被告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被告王某、周某某則稱兩人系朋友關系,涉案車輛系周某某借予王某使用。對此,被告某某公共 汽車公司認可被告王某、周某某的意見。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請求法院核實。另,原告確認被告王某、周某某墊付人民幣236697.01元、被告某某公共汽車 公司墊付人民幣84557.26元。被告周某某稱還墊付住宿費、日用品費用人民幣1528.8元,并提供相關發票,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由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病歷卡、出院小結、病史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藥費發票、戶口簿、收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 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之間,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應予確認。本案中,事故車輛已向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了強制保 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要求在上述保險范圍內優先賠付,故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內扣除免賠率后直接對原告進行賠 付,仍有不足的,參照事故責任,酌定被告王某承擔70%、黃某某承擔30%的責任。因黃某某駕駛車輛系履行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的職務行為,故相應30% 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承擔。被告周某某雖為蘇E×××××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周某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其 主張被告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總金額為人民幣 226053.5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認為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人民幣69177.01元,提供了扣除藥品的比例、金額,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扣 除上述用藥的合理性,亦不申請鑒定,故對其意見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住院273天,現酌定每天18元,計人民幣4914元。3、營養 費。原告按鑒定意見主張營養期限6個月,現酌定每天20元,核算為人民幣3600元。4、護理費。按鑒定意見確認為第一次住院期間二人護理的33天加上之 后仍需一人護理至定殘日(2014年2月26日)的207天,酌定每天50元,故核定該部分護理費為人民幣13650元。至于“目前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 需長期設置”,本院結合原告傷情,酌定每天50元,護理期限暫定為5年,故核定該部分護理費為人民幣90000元。至于之后可能發生的護理費,原告可待實 際發生之后再另行主張。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護理費損失為人民幣103650元。5、交通費。原告主張人民幣1000元,未提供票據。本院考慮到原 告確需支出交通費,結合原告住址、就診醫院及就診情況、原告的傷情,酌情認定為800元。6、誤工費。本院采納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期限238天,原告主張 按2012年度建筑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年43916元計算,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四被告均不予認可。本院酌定按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人民幣1530元計算, 為人民幣12138元。7、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按201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計算(20年×74%)為人民幣481562.4元, 并提供了安徽省某某市暫住證一份。四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連續居住,故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 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故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原告還主張被扶養人其母親魏某甲(1927年5月6日生,共生育三個子女)及其女兒魏某乙 (1995年8月26日生)的生活費,以2013年度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9607元計算為人民幣17612.84元。為此,原告提供了戶籍證 明及戶口本。四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定殘時原告女兒已滿18周歲,不應再計算。本院采納被告的抗辯意見,原告的被扶養人為其母魏某甲,其主張按人民 幣9607元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核算為人民幣11848.63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人民幣37000元,并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本 院認為,原告受傷構成四級和七級傷殘,確給其精神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 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人民幣37000元,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9、鑒定費。原告提供票據,主張人民幣3715.5元,本院予以認定。
綜 上,原告損失合計人民幣885282.03元,由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在蘇E×××××大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和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 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337046.46元。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人民幣 548235.57元,由被告王某負擔人民幣535697.42元,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負擔人民幣12538.15元。因被告周某某的墊付款可計入被告 王某名下,故被告王某已支付人民幣236697.01元,其還應支付原告人民幣299000.41元。被告周某某稱還墊付人民幣1528.8元,證據不 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已支付人民幣84557.26元,致超過人民幣72019.11元,基于支付的經濟性,可在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支 付原告的賠償款中直接支付,即支付原告人民幣265027.35元,支付被告某某公共汽車公司人民幣72019.11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人民幣265027.35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蘇州市某某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人民幣72019.11元。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某人民幣299000.41元。
四、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28元,由被告王某負擔人民幣5830元,由被告蘇州市某某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498元。
如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 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審 判 長 王云良
代理審判員 王 輝
人民陪審員 戴道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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