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高某、某敏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1277)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仁壽民初字第1374號
原告張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城鎮居民。
被告高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城鎮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競,四川鐵韜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敏,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村居民。
原告張某訴被告高某、某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敏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另本案在訴訟中,本院依據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對被告的相關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張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3月6日,二被告以從事經營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現金40萬元,同時二被告出具了借條,其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還款,2014年3月6日二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條,但至今仍未歸還借款。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4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高某辯稱,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40萬元,至今未還屬實。
被告某敏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因經營生意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40萬元,其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還款,2014年3月6日二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張某現金40萬元正(大寫肆拾萬元整)。借款人:高某、某敏,2014.3.6”。后經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仍未歸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二被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屬實,二被告未及時償還借款造成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敏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自愿放棄,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敏、高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4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2300元,由二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決時一并給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震宇
代理審判員 李 瑾
人民陪審員 高麗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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