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代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1582)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潘民一初字第00149號
原告: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
被告:陳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
委托代理人:朱剛,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代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方桂芹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某、被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代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后于1995年7月5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名代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較短,相互了解不夠,婚后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務瑣事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一、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小孩由原告撫養;三、家中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陳某庭審中辯稱:被告與原告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19**年陰歷**月**日舉行婚禮,19**年生育一子,后不幸去世,19**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代某甲,2010年生育一女代某乙,因計劃生育,現寄養在親戚家。由此可見,被告與原告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一直和諧幸福。2012年,因原告所在外包隊被潘東礦收編,成為正式職工(交四金),雙方為生育子女和安排工作雖借有外債,但并未影響到家庭正常生活,原告所訴不符合事實,原被告婚后雖有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請求法庭多作調解工作,以挽救原被告這個幸福的家庭。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被告質證:無異議。
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關系。被告質證:無異議。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質證:無異議。
2、常住人口登記卡3張,證明原、被告于19**年**月生育一男孩(已去世),于20**年生育一子,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原告質證:女孩不是其的小孩。
3、住房登記卡,證明原、被告有房屋一套(尚未交付)。原告質證:無異議。
根據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經本院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確認如下: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2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代某乙的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不能證明代某乙是原被告之女。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被告于19**年初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19**年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19**年**月**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19**年**月**日生育一子(已去世);20**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代某甲。原告稱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證據。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否準予離婚。
針對以上焦點,本院評判如下:夫妻雙方應當互敬互愛,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告訴稱:“婚前相識時間較短,了解不夠”與事實不符,原被告在生育一子后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可見,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故原被告應從維護穩定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愿望出發,加強夫妻間的溝通,要互讓互信互諒互愛,各自反省找不足,切實擔當起維護家庭和諧的社會責任。綜上,原告稱夫妻感情已破裂證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代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代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桂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黃 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