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167)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00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委托代理人:劉志龍,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進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志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5000元。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借條一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
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因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隨時可以要求償還。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程進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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