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淮南某某與大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933)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田民二初字第00414號
原告:淮南市某某墻體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某某),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洛河鎮。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孫某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二慶,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某某),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區三和集貿市場3××、3××、3××。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孫某忱,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柴亮,該公司員工。
原告淮南某某與被告大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恒瑞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費云主審本案、人民陪審員陳超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同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淮南某某委托代理人倪二慶、被告大連某某委托代理人柴亮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淮南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孫某平、被告大連某某的負責人孫某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淮南某某起訴稱:原、被告分別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10月簽訂了淮南市第二中學磚買賣合同、淮南市第二中學粉煤灰多空磚買賣合同,約定大連某某購買淮南某某生產的粉煤灰標磚、粉煤灰多孔磚,用于大連某某承建的淮南市第二中學工程項目中。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磚款,尚欠256272.38元至今未付。原告還向被告交納了投標保證金3000元,按照合同約定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多次催款無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大連某某支付所欠貨款256272.38元、投標保證金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6714元,合計285986.3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淮南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磚買賣合同、粉煤灰多孔磚買賣合同各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支付貨款、返還質保金及投標保證金。
3、大連某某出具的材料款結算資料共32頁,證明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定,大連某某共計欠原告貨款256272.38元。
4、淮南某某給大連某某開具的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36張,證明淮南某某的貨物銷售金額。
5、大連某某付款憑證復印件3張,證明雙方的交易習慣是經雙方工作人員對賬后,大連某某按照對賬確認的金額支付貨款,與材料款對賬單能夠互相印證。
被告大連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委托代理人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投標保證金3000元屬實,兩份合同的剩余貨款總計是208272.38元。
被告大連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負責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大連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大連某某對原告淮南某某提交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磚買賣合同、粉煤灰多空孔磚買賣合同各一份;淮南某某給大連某某開具的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36張以及大連某某付款憑證復印件3張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大連某某對原告淮南某某提交的大連某某出具的材料款結算資料共32頁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大連某某蓋章,只有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不能證實欠款的數額。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材料款結算資料上有付款單位(大連某某)工作人員的簽字,結合淮南某某給大連某某開具的銷售發票與大連某某付款憑證相減,能夠反映出大連某某共欠貨款256272.38元。本院對此證據予以確認,對其抗辯理由不予確認。
原告淮南某某對被告大連某某提交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負責人身份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相關陳述,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09年11月13日,淮南某某與大連某某簽訂了一份淮南市第二中學磚買賣合同;2010年10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淮南市第二中學粉煤灰多孔磚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大連某某向淮南某某購買粉煤灰標磚、粉煤灰多孔磚,用于淮南二中教學樓工程。淮南某某按約定時間將貨物送達淮南二中工地,大連某某在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后2小時內,組織對貨物清點驗收,驗收后當場簽署收料單;每月20日對賬,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核對貨款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后,質保金依約定扣留或者返還。合同簽訂后,淮南某某累計向大連某某供應粉煤灰標磚的總貨款511772.50元,已付款413972.50元;淮南某某累計向大連某某供應粉煤灰多孔磚的總貨款1642797.50元,已付款1484325.12元,尚欠貨款256272.38元。原告多次催款無果,遂引發糾紛。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淮南某某與被告大連某某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誠信的履行各自的義務。淮南某某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大連某某亦應當依約付清貨款。大連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淮南某某主張被告大連某某支付所欠貨款256272.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6714元,并返還投標保證金3000元,合計285986.38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某某墻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256272.38元、逾期付款利息26714元以及投標保證金3000元,合計285986.38元。
上述義務,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90元,由被告大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負擔。以上費用原告淮南市某某墻體材料有限公司已墊付,被告大連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淮南市某某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工商銀行淮南舜耕支行,賬號:1304002229004369288,戶名:淮南市財政局(032)。)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恒瑞
審 判 員 費 云
人民陪審員 陳 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郝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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