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7-20閱讀量:(2412)
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永民初字第1841號
原告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荊建忠,福建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縣湖濱路西段399號。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福建建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濱江北路三段××號天府明珠××號樓××層。
代表人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鵬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戴某某與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簡稱南充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相關聯的(2012)泉民初字第447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民終字第28號二審終審,于2014年5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本案恢復審理。被告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認為原告通過變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改變管轄,并申請對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第50頁是否存在重新拆裝痕跡的問題進行司法鑒定,因被告提出異議申請已超出答辯期限,本院不予審查,且本案管轄法院已經過(2014)閩民終字第28號民事生效判決確認,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對被告某某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被告某某公司申請追加四川恒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經審查,本案合同相對方為原告與被告南充分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被告某某公司的申請不予準許。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荊建忠、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被告南充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群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某訴稱,2007年10月3日,原告與被告南充分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南充分公司將南充天府明珠項目施工圖范圍的工程水、電、消防、通風安裝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為3600萬元。工程完工后,2011年11月25日雙方對賬,被告暫扣了951090元工程款作為保修金。根據雙方2007年10月31日簽訂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兩被告應于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保修期滿后15日內向原告支付該部分保修金。現2年保修期限已經屆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但被告以種種借口迄今仍拒不支付預留的保修金。現原告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南充市天府明珠工程預留保修金9510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21255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暫計至起訴日,應以被告實際付清款項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答辯稱,本案工程系由某某公司自行開發建設與自行施工的項目,原告明知某某公司已與答辯人簽約承包經營第二被告、相關工程債權債務均由某某公司負責清償的事實,故原告訟告答辯人返還本案工程保修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也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再者,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已履行保修義務,相反可證明原告施工的二次供水設備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已致使某某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其訴訟請求也無相應的事證與法律依據,同樣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南充分公司答辯稱,一、戴某某不具備施工資質,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存在支付質保金利息問題。二、被告某某公司與南充分公司屬掛靠關系,某某公司不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相對性,某某公司無須承擔責任。三、原告主張退還保修金條件不成就。其一,因戴某某施工存在問題,又拒不履行保修義務,導致被告南充分公司對不符合技術指標要求的設備進行更換,總支出費用為人民幣73000元。爾后,由于原告所承擔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工程許多方面出現質量問題,而原告不履行保修義務,答辯人只好由物業公司代為保修,答辯人繼續墊付了29877元。其二,原告不履行質保義務,無權返還保修金。其三,原告主張返還保修金不符合返還要求,合同第六條約定,保修押金的返還其前提條件為:1、須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有關部門檢查合格;2、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發生的實際保修費支出。但至原告起訴前,原告保修工程未經檢查,同時原告未支付實際保修費。
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被告南充分公司與原告戴某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南充分公司將天府明珠工程相關水、電、通風等工程發包給原告進行施工。該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自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畢之日起向發包人支付結算價的3%作為本工程質量保修期押金。待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且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工程檢查合格后,發包人15日內無息返還結算價的3%作為保修期押金,但須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而發生的實際保修費支出等內容。2011年1月5日,訴爭工程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個單位綜合驗收,出具了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2011年11月25日,南充分公司與戴某某簽訂工程款支付對賬確認單,確認暫扣工程保修金951090元。原告施工的相關工程已通過南充分公司安裝班組移交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另查,原告戴某某不具備工程建設相關資質。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物業移交單、工程款支付對賬確認單、(2012)泉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書、(2014)閩民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庭審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調查核實,具有真實、合法性,并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訴求兩被告支付預留保修金951090元及其利息能否支持。
原告認為,工程竣工驗收已滿兩年,且原告安裝的水泵并無瑕疵,這在省高院判決書中也予以確認。關于質保義務,在雙方簽訂的質保協議中,約定如果發生質保問題,被告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原告進行保修,而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有告知原告進行保修,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可證實南充分公司總經理宋松偉同意向物業移交即可,不必向兩被告、監理及其他部門驗收,同時兩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兩被告有自己支付保修金及原告拒不保修的事實,原、被告合同約定的保修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兩被告應支付預留保修金及利息。除本院依法認定的證據外,原告還提交錄音光盤以證明上述主張。
被告某某公司認為,本案訴爭工程是某某公司自行開發建設并施工的,某某公司多次書面承諾本案工程的全部債權債務均由該公司承擔,原告明知此事實,原告也從未與某某公司簽約承包本案訴爭工程,某某公司并不認識原告,從未支付過工程款給原告,故原告起訴某某公司返還保修金,于法無據。被告南充分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采購的二次供水設備存在質量缺陷,且原告從未履行保修義務,其行為已經致使南充分公司蒙受經濟損失373000元,原告應當承擔責任,其訴訟要求支付質量保修金不應得到支持。為證明主張,被告某某公司提交證據如下:1、《合同書》一份,證明本案訴爭工程是恒利達自行施工的,一切債權債務應由某某公司承擔;2、《承諾書》、原件移交清單各一份,證明某某公司已經接收了南充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章等材料,進一步說明本案權利義務應由某某公司承擔;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通過變造、偽造合同方式改變管轄,本案應由南充市基層法院審理。
被告南充分公司認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后不等于原告建設的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因此才需要質保書的約定;原告是否進行移交并沒有經過本案兩被告或者某某公司簽收,物業管理處的唐洪武不是公司法定代表,是否他簽收也無從確認,原告提交的宋松偉的身份存疑,通訊錄不是正常的任命形式;本案的業主是某某公司,施工單位是南充分公司,被告是某某公司都沒有在移交單上簽訂,所以不能對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其主張返還保修金條件不成就。為證明主張,被告南充分公司提交下列三組證據:第一組:1、關于天府明珠供水設備存在較多問題及維修、維護會議紀要(2012.3.21);2、關于“天府明珠”二次供水設備存在較多問題及維修、維護會議紀要(2012.7.24);3、上海康大泵業制造有限公司產品供貨合同;4、維修、更換水泵等費用發票;5、圖紙和照片;6、會議內容通知戴某某的憑證。共同證明原告采購的供水設備達不到指標要求,供水系統存在供水不能、供水不穩的問題,經過通知催促原告不履行維修、更換設備的義務,會議決定當時供水系統存在問題予以更換,其費用應由原告承擔,更換費用為73000元;第二組證據:1、“天府明珠”消防工程合作協議(2008.5.27);2、水、電、通風、消防安裝工程施工補充協議(2008.5.27);3、四川恒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處罰確認函;4、地坪漆損壞的現場圖片;5、工程款支付對賬確認單(2011.11.25),共同證明水、電、通風、消防安裝項目由原告負責施工,并對施工質量承擔責任,消防試水造成地下室底板泡水,造成部分地坪漆損壞,原、被告雙方確認損失為30萬元,所有損失應由原告承擔。第三組證據:南充恒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天府明珠班組保修期內應承擔保修責任公司代付款項目,證明原告未履行保修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與被告南充分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簽訂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第六條約定,被告返還保修金的條件有三,即:1、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2、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工程檢查合格后,發包人15日內無息返還結算價的3%保修期押金(951090元);3、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而發生的實際保修費支出。涉案工程于2011年1月5日竣工驗收,至今已滿兩年;原告提交的其與發包人南充分公司總經理宋松偉的電話錄音與天府明珠水電安裝部分保修期滿驗收移交清單可以證實,在工程竣工驗收兩年后,原告經南充分公司總經理同意,原告承包的工程已經移交給南充恒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兩被告提出的地坪漆損失30萬元,已由(2012)年泉民初字第447號、(2014)閩民終字第28號兩份生效判決確認,由原告戴某某向被告南充分公司賠償,兩被告辯稱該項損失應在本案訴爭保修金中扣除,不予支持;對于南充分公司提供的第一、二組證據,經(2012)年泉民初字第447號、(2014)閩民終字第28號判決認為,不足以認定因原告方過錯造成被告更換生活供水泵設備費73000元。對于被告南充分公司提交的第三組證據證明及代付款項目明細,系南充恒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南充恒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天府明珠管理處的公章系自刻公章,公司未授權對外開具證明,同時,被告南充分公司又提交該管理處開具的代付款項目明細,明細內容與原告提交的證明內容互相矛盾,故本院對被告南充分公司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不予認可。根據原被告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滿兩年,發包人15日內無息返還保修金,本案工程已于2013年1月5日竣工驗收合格,且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相關損失需在保修金中扣除,被告南充分公司應在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預留保修金,原告請求被告南充分公司支付預留保修金95109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損失,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南充分公司將訴爭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戴某某施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雖合同無效,但因本案訴爭工程已竣工驗收,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預留保修金是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現雙方約定返還保修金的條件已成就,原告請求被告南充分公司返還保修金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損失,于法有據。南充分公司系某某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某某公司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 第(五)項 、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戴某某工程預留保修金951090元及其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970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顏革征
代理審判員 曾惠婷
人民陪審員 顏章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呂一靈
曾偉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