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甲與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1閱讀量:(1427)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法民初字第2573號
原告:唐XX,男,漢族,1958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登友,云南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XX,女,漢族,1947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玲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XX,男,漢族,1948年9月1日生
被告:唐XX,男,漢族,1984年5月4日生。
原告唐XX訴被告唐XX、被告唐XX、被告唐XX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及委托代理人郭登友,被告唐XX及委托代理人徐玲玲,被告唐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XX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唐XX、被告唐XX、被告唐XX之父唐某戊為唐某己與洪瑞芬的子女。2002年原告之母洪瑞芬病逝,2007年原告二哥唐某戊病逝,2012年原告父親唐某己病逝。原告之父生前,其單位可以購買位于西山區某某住宅區的福利房一套,開始父母讓被告唐XX購買,房子歸他所有,于是被告唐XX交了1萬元定金,之后不愿意購買。原告父母便決定該房由原告購買,房子歸原告所有。后原告將被告唐XX交納的1萬元定金退還,并支付了剩余購房款。房屋購買后原告一直入住至今。但原告父親病逝后,原、被告對該房屋所有權產生爭議,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位于西山區某某住宅區×幢××單元××號的房屋歸原告所有;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唐XX答辯稱:1、原告訴爭的房屋是云南省某某公司的房改房,是被繼承人唐某己的福利分房,其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原告是沒有資格取得房改房的購買資格的;2、訴爭房產是房改房故售價較低,房款就是2萬多,原被告的父母有經濟實力支付該購房款;3、該案涉房屋現登記在唐某己名下,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應該是登記在誰名下就為誰所有,從現有登記看房屋的登記所有人并非本案原告;4、即便原告舉證說其出資,其出資行為也不影響房屋性質,即便原告出資的事實成立存在的也是債權關系;5、房屋是原、被告父母所有的,該房屋取得后,因為原、被告父母身體不好就由子女照料,未居住在該房屋,該房屋是由原告占有使用出租收益,本案處理完后被告可以考慮要求原告返還相關的出租收益。
被告唐XX答辯稱:我出生后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1977年結婚后仍是和父母生活,原、被告的父母一直是由我一家贍養。另,父母讓我本人交1萬的定金去購買案涉房屋情況屬實,我交款后還有相應的交款收據,但后來因我自己買了商品房,和家人商量不要本案訴爭房屋,父母說因為其他兄弟姐妹都有住房,而原告唐XX婚后一直住岳父家,父母說該案涉房屋由原告購買,讓原告退還我交納的1萬元購房定金。后來在父母的組織下原告歸還我1萬元,我就把交款收據交給了原告。
被告唐XX未進行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用以證明其訴訟主張:
1、購房票據1份,房產證1份,土地證1份,證明案涉房屋由原告購買、房屋應歸原告所有,上述證據均由原告保管。經質證,被告唐XX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認可關聯性和原告欲證明的內容,證據上的名字都是唐某己的名字,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觀點。唐某己去世后材料都一直放在家中,任何子女都可能拿到。被告唐XX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2、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為購買訴爭房屋,原告同時放棄購買本單位的福利房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唐XX不認可該證據,且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唐XX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3、繼承權公證書1份,證明父母的遺產位于向陽新村65-乙幢302號房屋于2006年便已處分歸被告唐XX及唐XX之父唐某戊所有。經質證,被告唐XX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被告唐XX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其認為這是被告唐XX利用親情,唐XX說把房子過戶后唐某己再賣會少交稅,后到了公證處被告唐XX就簽字了。現在該房子也被唐XX賣了。
4、經原告申請,證人李某某、證人劉某某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各一份。李某某的證人證言欲證明該案涉房屋當時的購買情況及對所有權的處分情況。劉某某的證人證言欲證明該案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的情況。經質證,原告、被告唐XX認為兩位證人的證言客觀真實,對兩位證人的證言均予以認可,被告唐XX認為證人李某某與被告唐XX系夫妻關系,存有利害關系,故不認可證人李某某的證人證言,對證人劉某某的證人證言真實性認可,這也說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是登記在唐某己名下的。
被告唐XX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昆明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處房屋登記簿查閱摘抄表1份,證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唐邵陶,而非本案的原告。經質證,原告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不認可關聯性,也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原告認為物權法規定的登記原則是公示對抗外人的,而本案中原告系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被告唐XX認可該份證據。
2、遺囑復印件1份、案件受理通知書1份、傳票1份,證明被繼承人唐邵陶去世前就將該案涉房屋進行了處理,留有自書遺囑,將該案涉房產留給被告唐XX繼承,當本案的被告以遺囑繼承為由要求繼承該房屋時,原告即提起本案訴訟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份證據不認可,認為系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要件,遺囑內容根據原告對父親身份查實要2012年父親才滿90歲,遺囑日期是虛假的。對受理通知書和傳票無異議,認可被告唐XX確實另案提起了繼承訴訟的案件。被告唐XX對該份證據也不認可,認為是被告唐XX威脅唐某己書寫形成的。對受理通知書和傳票無異議。
被告唐XX和被告唐XX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唐XX經本院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為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者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原告提交的證據1對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3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直接關聯性,故本院在本案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3組證據不作確認。證據4系證人證言,本院僅對該證人證言與原、被告陳述一致的內容予以確認。被告唐XX提交的證據1組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中的遺囑系復印件,本院不予確認,受理通知書和傳票與本案的處理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作確認。
根據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一致陳述并結合本院認可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洪瑞芬(已去世)與唐某己(已去世)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被告唐XX、被告唐XX、唐某戊(已去世)、原告唐XX。被告唐XX與唐某戊系父子關系。根據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及被告唐XX提交的房屋登記簿查閱摘抄表顯示,位于某某住宅區×幢××單元×-×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現登記為唐某己。原告現以該房屋系其實際出資購買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原告。
另,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唐XX一致認可上述房屋雖登記在唐某己名下,但洪瑞芬與唐某己生前是同意該套房子由原告購買并所有的,且購房款實際也由原告出資,被告唐XX對原告及被告唐XX的上述陳述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是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該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我國對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判定標準的。根據本案中原告及被告唐XX提交的證據本院可確認位于某某住宅區×幢××單元×-×號的房屋的所有權人現登記為唐某己,在此情形下,原告如欲主張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需對案涉房屋系由其實際出資購買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庭審中雖反復稱該案涉房屋系由其出資購買,但其在本案中始終未能提交任何其出資購買了案涉房屋的相應證據證實其觀點。同時,經本院詢問,原告也未舉證證實其與唐某己、洪瑞英就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有過特別約定,或存在贈與、遺囑繼承等其它法律關系的可能性。據此現原告作為主張權利人,其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其待證觀點,在唐某己去世后其它法定繼承人如被告唐XX又予以否認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唐某己生前系本案訴爭房屋法律上承認的房屋所有權人,唐某己去世后該案涉房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故原告唐XX要求確認云南省昆明市某某住宅區×幢××單元×-×號的房屋為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在現有證據的情形下其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唐XX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但鑒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依法缺席判決。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退還原告2150元,另2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思源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董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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