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良、趙某章等與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6閱讀量:(1797)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叢民初字第01253號
原告趙某良。
委托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章。
委托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洪某。
委托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玲。
委托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墨某。
委托代理人溫建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住所地邯鄲市中華北大街456號。
負責人王某欣,該院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崔樹玲,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某芳與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訴訟中,趙某芳于2012年6月7日去世,其子女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及孫子趙某良申請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追加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趙某良為本案原告。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溫建朝,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樹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良、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訴稱,2011年2月28日趙某芳由子女趙墨某、趙某玲陪同入住被告處,雙方確定護理級別為“生活半自理”,每月托養(yǎng)費850元。2011年6月1日下午3點左右,因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老人在被告處摔傷,隨后送市第一醫(yī)院骨二科治療,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需要日常特護,6月7日進行手術(shù),6月22日出院,出院10多個月后又在285醫(yī)院、明仁醫(yī)院進行后續(xù)治療。被告作為專業(yè)進行老人養(yǎng)護的機構(gòu),理應對入住老人進行專業(yè)細致的照顧管理,但被告疏于管理,致使老人摔傷,對老人及家屬造成很大的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害。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50000元。
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辯稱,1、趙某芳作為原告起訴主體不正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依據(jù)合同主體相對性原理,應由合同相對方趙墨某參加訴訟。同時在趙某芳去世后,其繼承人亦不應參加訴訟。2、本案意外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應由趙某芳本人及趙墨某承擔。我方與趙墨某簽訂的委托護理合同中將趙某芳確定為半自理老人,而非不能自理及特護、專護人員,所以可以確定趙某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半自理老人,托老院提供洗衣、端飯洗碗、洗澡、整理床鋪、打掃室內(nèi)衛(wèi)生、按時照顧吃藥、晚上起夜護理人員陪同等服務,由于趙某芳本人腿腳不靈便,托老院叮囑其行動時喊護理人員陪同,但趙某芳卻不以為然。事發(fā)當天趙某芳自己起身自活動室回屋途中摔倒造成骨折,根據(jù)合同約定,應自行承擔責任。趙某芳自身的身體狀況也是造成本案意外發(fā)生的原因,其本人有××史,三年前自發(fā)腰二椎體壓縮性骨折,這兩種病都可以造成趙某芳行動異于常人,而使摔倒發(fā)生的概率超乎常人數(shù)倍。趙墨某及趙某芳本人對此情況是××的,但在入住時未告訴托老院相應病史,故趙墨某及趙某芳本人也應承擔責任。3、托老院的各項設備、設施及服務均已達標,不存在安全保障問題。在安保方面,托老院也做到了地面防滑、警示及對特殊老人特殊叮囑、照顧,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原告訴請的費用多數(shù)與本案意外發(fā)生無關,且第一醫(yī)院的住院費也存在老人及其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擴大,應由其自己承擔。
庭審時原告出示的證據(jù)名稱及證明的問題分別是:
(1)托護協(xié)議。(2)入院登記卡。證據(jù)(1)、(2)證明原告主體適格,雙方存在合同關系。(3)入院體檢表,證明被告對趙某芳入院時的健康狀況××。(4)邯鄲市第一醫(yī)院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發(fā)票一張,證明趙某芳在被告處摔倒后到市第一醫(yī)院治療,醫(yī)藥費為35397.86元。(5)護理費收據(jù)兩張,證明趙某芳在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由邯鄲市維康陪護服務有限公司護工護理,護理費30930元。(6)零售藥房內(nèi)部發(fā)票一張(復印件),證明購買單搖病床一個花費590元。(7)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yī)院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發(fā)票一張,證明趙某芳在二八五醫(yī)院治療時花費4333.83元。(8)邯鄲明仁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發(fā)票一張,證明趙某芳的病情及住院費9013.81元。(9)邯鄲市維康陪護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及陪護協(xié)議兩份,證明陪護時間及費用。(10)居民死亡醫(yī)學說明書和殯葬證,證明趙某芳于2012年6月7日死亡。(11)魏縣沙口集鄉(xiāng)大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趙某芳妻子已去世多年,育有5名子女。(12)談話錄音,證明護理人員證實趙某芳是因墩地后地面濕滑而摔倒。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質(zhì)證中表示:(1)、(2)、真實性無異議。因為當時沒拿公章,所以原告的那份合同上未蓋章,我方的這份后來蓋了章。但證據(jù)證明不了原告主體適格。(3)真實性無異議。入住時我院進行簡單體檢,如有××家屬應當告知,該證據(jù)反映不了趙某芳的實際健康情況。(4)有異議,住院用藥不全是治療骨折。(5)真實性有異議,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收據(jù)具有隨意性,不能證明實際的護理費。(6)真實性有異議,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開票時間為2012年4月19日,與本案無關。(7)住院費發(fā)票無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住院治療病情與骨折無關,更與摔傷無關。(8)與本案無關。(9)真實性有異議,而且是出院后簽訂的協(xié)議,與本案無關。(10)真實性無異議。(11)效力低,應由當?shù)嘏沙鏊鼍咦C明。(12)被告人員都是在固定時間墩地,半自理老人具有行為能力,不管是否墩地,都應由護理人員護送回房,趙某芳自己行走造成摔傷。
庭審時被告出示的證據(jù)名稱及證明的問題分別是:
(1)托護協(xié)議,證明簽訂合同的是趙墨某。入院登記卡及體檢表是合同附件,與簽合同是同一天。(2)照片3張,證明托老院地面是防滑地磚。(3)對住在被告處三位老人的調(diào)查筆錄,證明被告安全管理到位,趙某芳未喊護工自己步行回房途中摔傷的。(4)趙利永的書面證言,證明事發(fā)后到紅石醫(yī)院就診,醫(yī)院建議保守治療。趙某芳的家人執(zhí)意手術(shù),致使損失擴大,應自行負擔。(5)托老院的收費標準和托老費收據(jù),證明托老院對趙某芳是按半自理人員收費。(6)趙潤某的托老費收據(jù),證明托老院設施齊全服務到位,趙某芳的大兒子曾在此居住,所以趙某芳才會選擇被告進行托護。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質(zhì)證中表示:(1)無異議。(2)真實性無異議,但看不出是防滑地磚。(3)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不了被告設施安全服務到位,恰說明了趙某芳摔倒時陪護人員不在場。(4)真實性有異議,不能否認第一醫(yī)院的治療情況。(5)無異議。(6)與本案無關。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趙墨某與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簽訂托護協(xié)議,將自己的父親趙某芳送至被告處進行護理。協(xié)議約定了托護方應向院方介紹托護老人的脾氣、生活習慣、詳細病況及病史,將情況據(jù)實填入《入院登記卡》;老人病重、病危等特殊情況,院方有權(quán)采取搶救措施并及時通知托護方,托護方應及時趕到。因老人身體情況等自身單方面原因出現(xiàn)意外情況,院方積極搶救死亡,院方不負責搶救費、治療費、藥費、車費等一切因搶救老人產(chǎn)生的費用;院方嚴格按照《生活護理等級標準及護理要點》規(guī)范化服務,院方因違規(guī)護理,給老人造成侵害的,院方承擔相應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以下原因致使老人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害,院方不承擔責任:……2、自理能力差的老人,要有護理人員陪同情況下才能活動,若自己行動,出現(xiàn)摔傷、骨折、死亡等意外的。……入院登記卡中老人病史一欄記載為大腸干、腦萎縮。入院體檢表顯示體檢結(jié)論為腦萎縮、習慣性便秘。被告自定收費標準六項,雙方口頭約定按半自理(750元-950元)標準護理,趙某芳的托老費每月800元,均已交付被告。
2011年6月1日下午,趙某芳在托老院中剛墩過的地面行走時摔倒,后由家屬送至邯鄲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腰2椎體陳舊性骨折,在醫(yī)院進行了右側(cè)人工股骨頭置換術(shù),住院22天,共花費醫(yī)藥費35397.86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50元×22天=1100元,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為25元×22天=550元。關于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月1日至6月6日系家屬1人護理,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90元×6天=540元。6月7日至6月22日系家屬和護工2人護理,護理費為90元×16天×2人=2880元。出院后趙某芳長期臥床,雇傭護工1人進行護理,其報酬為每月2100元。護理時間直至2012年5月7日,參考公安部發(fā)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日評定標準》,并根據(jù)趙某芳的年齡、健康狀況××,上述護理時間并無不妥,故出院后的護理費為2100元×10個月+70元×14天=21980元。2011年6月30日趙某芳因腸炎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yī)院,2011年7月9日出院。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10日,趙某芳因腦梗塞、肺炎等病癥入住邯鄲明仁醫(yī)院。2012年6月8日趙某芳去世。
另查明,趙某芳的妻子已去世多年,育有四個兒子趙某章、趙潤某、趙洪某、趙墨某,一個女兒趙某玲。趙潤某已去世,趙某良系趙潤某的獨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根據(jù)趙墨某與被告簽訂的托護協(xié)議,趙某芳與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因趙某芳入院時已告知被告患有腦萎縮,且雙方議定按半自理人員標準進行護理,被告應盡到相應的護理義務。被告工作人員在墩完地后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趙某芳摔倒,未盡到護理職責,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鑒于趙某芳并非完全不能自理且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加之被告在履行服務合同其他方面并無不妥,本院認定被告應就趙某芳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趙某芳的各項損失共計62447.86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37468.72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趙某芳在明仁醫(yī)院及二八五醫(yī)院住院的醫(yī)藥費,因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該兩次住院與摔傷之間具有聯(lián)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兩次住院的相關費用,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良、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關于趙某芳的人身損失共計37468.72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良、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邯鄲市夕某某某福老人院負擔737元,原告趙某良、趙某章、趙洪某、趙某玲、趙墨某負擔3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媛
審 判 員 王紅
人民陪審員 薛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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