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賈某某撫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1504)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宛民初字第304號
原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南召縣××鄉××村××組。
委托代理人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鄉××村××莊。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賈某某撫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被告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殷淦宇,被告賈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訴稱:原、被告2005年8月8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11月14日生育長子馮某君,2010年6月13日生育次子馮某欽。因原告系入贅女方,遭遇了入贅婚姻常見的問題,最終導致雙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婚生長子隨原告生活,婚生次子隨被告生活,撫養費由雙方各自負擔”,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被告稱舍不得兒子,希望再撫養幾天,原告念及母子親情,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將長子馮某君交由原告撫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婚生兒子馮某君由原告撫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的身份。
2、離婚協議書一份,用于證明當時離婚時,婚生子馮某君應當由原告來撫養。
3、離婚證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已辦理了離婚手續。
被告賈某某辯稱:原告無穩定的工作,在外打工,原告沒有撫養小孩的能力,婚生子馮某君由原告撫養,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同意婚生子馮某君由原告撫養。
被告賈某某無證據向本院提交。
對原告舉證1、2、3,被告賈某某無異議。
原告舉證,經審查,證據來源合法,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賈某某于2005年8月8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14日生育長子馮某君,2010年6月13日生育次子馮某欽,因雙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1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1、馮某某與賈某某自愿離婚,無第三人脅迫;2、婚生長子隨男方生活,婚生次子隨女方生活,撫養費自理;3、……;4、……”。協議簽訂后,被告并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婚生長子馮某君一直由被告撫養,2015年1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婚生兒子馮某君由原告撫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離婚時所簽訂的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未出現法定事由,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后,所簽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協議約定,婚生子馮某君由原告撫養,婚生次子馮某欽由被告撫養,撫養費雙方自理。現原告要求按協議約定履行,撫養婚生長子馮某君,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在外打工,無穩定工作,沒有能力撫養婚生子馮某君,如由原告撫養,不利于馮某君的健康成長,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婚生子馮某君由原告馮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賈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立偉
審 判 員 王兆南
審 判 員 王景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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