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靳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426)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553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武亞杰,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年××月登記結婚,由于被告未盡到妻子的義務,生活負擔基本都落在原告身上,生活來源也主要依靠原告,被告靠網吧打工掙些零花錢。為此,雙方經常爭吵,感情日漸淡薄。后由于被告生病自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三次住院治療,被告一直悉心照料直至出院。但2014年下半年被告脾氣越發暴躁,導致雙方溝通產生障礙,且被告多次到原告與人合伙的超市大吵大鬧,給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壓力,現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無法挽回。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原告訴稱由于被告未盡到妻子的義務,生活負擔基本都落在原告身上,生活來源也主要依靠原告,被告靠網吧打工掙些零花錢。為此,雙方經常爭吵,感情日漸淡薄。后由于被告生病自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三次住院治療,被告一直悉心照料直至出院。但2014年下半年被告脾氣越發暴躁,導致雙方溝通產生障礙,且被告多次到原告與人合伙的超市大吵大鬧,給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壓力,現原告以雙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無法挽回為由起訴到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被告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并且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且結婚多年,雖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希望和原告繼續生活。今后雙方只要能正確處理矛盾,互諒互讓、相互關心照顧,夫妻關系還是可以維持的。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離婚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本院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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