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錢某與許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563)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冠民初字第1682號
原告錢某,女,農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孫志軍,冠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某甲,男,農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田,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某訴被告許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立婚約,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吵架,被告對家庭及孩子不盡義務,現雙方已分居。原被告無法共同生活。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女兒許某乙,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撫養費,原告個人財產歸原告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原被告結婚至今已五年,婚后夫妻感情挺好,只是偶爾吵幾句,原告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家用,并不是原告所述被告對家庭不盡義務。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訂婚月一個月左右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6月4日生一女兒取名許某乙。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以婚后與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吵架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被告則表示雙方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只是偶爾吵架生氣,夫妻感情現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婚一個月左右即登記結婚,其婚前感情基礎雖然較差,但婚后雙方共同生活較長,且生育了子女應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以雙方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要求離婚,但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其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共同生活,且原告系再婚,應彼此之間珍惜婚姻,盡量相互體諒,相互之間給對方一次機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守君
審判員 趙天鵬
陪審員 范旺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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