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9閱讀量:(1624)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魚民初(一)字第689號
原告王某,無固定職業。
委托代理人吳嘯虎,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鈿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嬋和人民陪審員熊穎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佘艷琴擔任記錄。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嘯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6月相識,接觸一段時間后即于××××年××月××日在柳州市魚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沒有購置重要的共同財產及對外負有債務。但由于婚前接觸時間較短,互相了解不夠,且雙方年齡差距較大,性格志趣不合,缺乏共同語言,結婚不久感情就漸趨淡漠和破裂,雙方于2011年初開始即長期分居至今。原告曾多次提出離婚要求,但被告多以工作忙或者在外地出差為由拒絕辦理。為解除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和被告離婚。
原告王某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的事實。
被告楊某書面答辯稱,原、被告年齡差距大,缺乏共同語言,被告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自行認識,××××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年齡差距較大,缺乏共同語言,導致感情日漸淡薄,雙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現原告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締結與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準許雙方離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王某已預交),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內,本判決不生效。本判決生效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 判 長 黃 鈿
人民陪審員 李 嬋
人民陪審員 熊 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佘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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