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1閱讀量:(1676)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2號
原告:中國某某發展銀行滁州市分行營業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周某某,該營業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波,系該單位員工。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滁州某某農機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尹正茂,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偉,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中國某某發展銀行滁州市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訴被告滁州某某農機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的申請,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2號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凍結被告某開發公司銀行存款2479萬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并于2015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的委托代理人朱波、高秀兵,被告某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正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訴稱:2012年3月22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由某開發公司向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借款3500萬元用于滁州市瑤海農機大市場配套倉儲中心項目建設,抵押物為某開發公司滁國用(2009)第20027號土地使用權。借款合同約定:某開發公司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80%;某開發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等;某開發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某發行滁州營業部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合同簽訂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已按約將3500萬元提供給某開發公司,但某開發公司財務狀況惡化,違反合同關于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80%的約定,且存在未能按期、足額還本付息等違約行為。2014年11月6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向某開發公司送達了書面催收欠息通知書和提前還貸通知書,要求某開發公司歸還借款本息,某開發公司已在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的書面催收欠息通知書和提前還貸通知書上蓋章確認,但至今仍未歸還。請求判令:1、某開發公司立即支付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借款2450萬元、利息26.7萬元(利息暫計至2014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一直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律師代理費3萬元,暫合計2479.7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某開發公司承擔。
某開發公司答辯稱:某發行滁州營業部主張的欠款屬實。某開發公司財務惡化,導致不能還款,對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的訴訟請求,某開發公司無異議,請求法庭依法判決。
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為證明其主張,舉證了下列證據: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各一份。證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主體資格適格。
二、《固定資金借款合同》一份。證明:2012年3月22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某開發公司向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借款3500萬元,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證明:2012年3月22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某開發公司以其享有的滁國用(2009)第20027號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四、土地使用權證書一份。證明:某開發公司享有滁國用(2009)第20027號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他項權利證書一份。證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享有滁國用(2009)第20027號土地的抵押權。
六、借款憑證一份。證明:2012年5月15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按約將3500萬元借款給付某開發公司。
七、利息收取憑證二十九份。證明:某開發公司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連續29次按月支付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貸款利息,但自2014年10月開始一直拖欠至今。
八、貸款收回憑證四份。證明:某開發公司分別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12月27日、2014年5月20日歸還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貸款本金1050萬元。
九、資產負債表二份。證明:某開發公司在2015年1月和2014年10月資產負債率均遠高于80%。
十、工商登記檔案一份及營業執照二份。證明: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均已變更、注冊資本也已大幅減少。
十一、通知書四份。證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在2014年11月6日向某開發公司催要欠息并提示歸還本金。
十二、委托代理合同、付款憑證、發票各一份。證明:因某開發公司違約給某發行滁州營業部造成的直接損失律師代理費3萬元。
某開發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舉證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某開發公司未舉證。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本院分析認證如下:某開發公司對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舉證的證據均無異議,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舉證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固定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某開發公司向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借款3500萬元用于滁州市瑤海農機大市場配套倉儲中心項目建設,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年利率為6.9%,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6個月調整,分段計息;按6個月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在借款期限內,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還款計劃為:2012年12月30日還100萬元;2013年5月31日還100萬元;2013年12月30日還50萬元;2014年5月31日還800萬元;2014年12月30日還500萬元;2015年5月31日還500萬元;2015年12月30日還500萬元;2016年5月31日還450萬元;2016年12月30日還250萬元;2017年3月1日還150萬元;2017年3月20日還1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人有違約行為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合同還對擔保、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同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某開發公司以其享有的證號為滁國用(2009)第20027號土地使用權提供擔保,擔保主債權為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某開發公司在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最高債權本金余額為3500萬元。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雙方還到滁州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取得了滁他項(2012)第0251號他項權利證書。
合同簽訂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于2012年5月15日向某開發公司發放了借款3500萬元。后某開發公司陸續償還借款本金1050萬元及2014年9月22日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2450萬元及2014年9月23日以后未再償還。2014年11月6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向某開發公司發出《催收欠息通知書》、《提示歸還到期貸款通知書》、《提示付息通知書》、《提示歸還貸款通知書》,某開發公司予以簽收。
另查明:由于某開發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惡化,不能按期償還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貸款利息。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為實現該債權,于2015年1月15日與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向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支付3萬元代理費。2015年1月20日,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已支付1萬元代理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與某開發公司簽訂的《固定資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某發行滁州營業部按照合同約定向某開發公司發放了3500萬元貸款,但某開發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利息,僅償還了本金1050萬元及2014年9月22日以前的利息,其后,未再還本付息,顯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某發行滁州營業部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為實現該債權,與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某發行滁州營業部向安徽其力律師事務所分期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3萬元,且已付1萬元。該3萬元代理費,按約定應由某開發公司負擔。某開發公司對某發行滁州營業部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故對某發行滁州營業部要求某開發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450萬、利息及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滁州某某農機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發展銀行滁州市分行營業部借款本金2450萬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11月21日以前的利息為26.7萬元,2014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245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滁州某某農機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某某發展銀行滁州市分行營業部律師代理費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78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70785元,由被告滁州某某農機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 杰
審 判 員 陶繼航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