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諸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2閱讀量:(1277)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象民初字第1244號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法仁,廣西中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諸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慶才,廣西誠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諸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應原告申請對被告名下的桂C×××××的小型汽車一輛進行查封。并依法由審判員彭廣霞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郝總路、王新華參加合議,代書記員呂瑞飛擔任法庭記錄。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法仁、被告諸葛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劉慶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0年5月25日和2012年7月15日,被告兩次向原告借款,每次30000元,共計60000元。2012年7月16日歸還了10000元,2013年5月25日前,被告均按時支付利息,此后被告就拒不還本,也不支付利息。經多次交涉未果,特訴訟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為證實其主張,原告當庭出示了2010年5月25日、2012年7月15日借條兩張。被告對兩張借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稱其還款時,原告未將借條攜帶在身上,并稱其自己銷毀借條,被告其信以為真;2010年5月25日借條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被告向原告借款時均向原告出具了抵押物,現抵押物均歸還了被告,證實了被告確實歸還了原告借款。
被告諸葛某某辯稱,原告訴請無事實法律依據,我與原告系朋友關系,多次發生短期借貸關系,我均已還清借款,本案的兩張借條在原告手中是還款后未收回借條,且2010年5月25日的借條已過訴訟時效。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為證實其主張,被告到庭出示了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間的借條、取款憑證、抵押物品車輛行駛證駛證、鑰匙等
物品,對此原告稱借條說明原告、被之間的借款有多次,但這些借條沒有意義,且2012年4月25日這張借條不是我所寫,其它證據的真實性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諸葛某某自1998年相識后,即陸續發生借貸關系,每次均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并將相應的抵押物交原告,還款后,原告將借條及抵押物歸還被告。2010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并出具借條交原告收執,借條內容:“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30000元,用桂C×××××車作抵押于三至六個月內歸還清。此據為憑。借款人諸葛某某”。后原告將被告抵押物桂C×××××車歸還被告。此后雙方又多次發生借貸關系,無爭執。2012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交原告收執,借條內容為“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30000元,用桂C×××××號車作抵押。借期四個月,可提前歸還,也可延期1至2個月。如每月不能按時上利和到期不能歸還款。李某某有權扣回桂C×××××號車拍賣把本錢30000元拿回。借款人諸葛某某。第二日,諸葛某某歸還李某某人民幣10000元。此后原告亦將桂C×××××號車抵押物歸還被告。2013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自2013年5月25日起未支付借款利息給其,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未果,故訴諸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條為憑,被告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原告借款,被告未歸還借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歸還借款,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本院對被告該意見不予采納,但被告稱2010年5月25日借條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經審理查明,原告未能提供在訴訟時效期間其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證據,被告辯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諸葛某某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0元(原告已預交),此款由被告承擔300元,原告承擔800元;保全費620元(原告已預交),此款由被告承擔220元,余款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在本案生效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10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21630104000××××,開戶行:農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彭廣霞
人民陪審員 郝總路
人民陪審員 王新華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呂瑞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