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謝某某、田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687)
廣西壯族自治區樂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樂民一初字第508號
原告莫某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江坤鍵,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
被告謝某某,農民。
被告田某某,農民。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謝某某、田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鄒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羅梓翀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坤鍵、田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田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某某訴稱,被告謝某某與被告田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1月12日,被告謝某某因投資建設隆林縣隆或鄉三標公路工程的需要,向原告借款(隆或鄉三標公路工程前期投資款)20000元,并出具欠款憑據一份,限于2012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2012年8月,原告向被告追討欠款,被告以購買地皮建房需要用錢為借口繼續拖欠。后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搪塞,至今拒不償還拖欠原告的欠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欠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從2012年7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莫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莫某某身份證明1份,證實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2、欠條1份,證實被告欠原告20000元。
經開庭質證,被告謝某某、田某某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采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與他人合伙對隆林縣隆或鄉三標公路進行前期投資,原告投入資金20000元。后邀請被告謝某某加入,但被告謝某某在入伙后,私下把原告和其他合伙人撇開,獨自承包了該工程。因原告不能再參與該工程,被告謝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2012年6月底前付清原告在該工程退股工程款20000元。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謝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欠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從2012年7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謝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所持有的欠條是基于原告與被告謝某某合伙承建隆林縣隆或鄉三標公路工程,就原告退伙后,被告應償付原告退股工程款這一事實,欠條應視為雙方已對合伙進行清算的依據,原告所持有的欠條,債因明確,數額具體,為有效的債權憑證,故原告持該欠條向被告謝某某主張權利,請求其返還欠款人民幣2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謝某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合伙關系,而非借貸關系,本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在此予以變更為合伙協議糾紛。由于原告與被告雙方未在欠條上約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張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為被告田某某與被告謝某某系夫妻關系,主張被告田某某承擔共同償還欠款責任,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實被告田某某與被告謝某某系夫妻關系,因二被告均未出庭應訴,本院無法核實二被告是否具有夫妻關系,現僅有原告陳述,而無證據支持其主張,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對原告訴請被告田某某承擔共同償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償還原告莫某某退股工程款人民幣20000元;
二、駁回原告莫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謝某某承擔。原告已交納,本院不予退回,待被告謝某某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返還給原告。
上述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鄒 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羅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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