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農某與趙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454)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1002民初85號
原告農某,百色市某某職工。
委托代理人覃其輝,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百色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韋嘉,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農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書記員黃薈中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其輝和被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韋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農某訴稱,2011年原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兒子農某甲。因雙方感情基礎差,性格不合,被告經常在外酗酒到深夜等原因,夫妻感情日漸淡化,時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小孩農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而被告卻經常在外酗酒玩到深夜才回家,對家庭不負責任,致使原告覺得身心疲憊,現雙方已經分居,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兒子農某甲由原告撫養。
被告趙某辯稱,因原告經常對被告實施家暴,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同時要求孩子由被告撫養,因被告在百色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上班,有穩定的收入,假期也很多,且被告跟隨父母一起生活,孩子有母親、外祖父母一起照顧,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婚生兒子農某甲由被告趙某監護撫養更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兒子農某甲,由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共同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薄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本院照準。對于婚生兒子農某甲由誰監護撫養問題,本院認為,孩子出生后大部分時間跟隨原告方生活,已經養成相對穩定的生活習慣,且原告的收入、居住條件相對較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故婚生兒子農某甲由原告農某撫養為宜。對于兒子農某甲的撫養費,原告農某已在庭上表示愿意自行負擔,故本院照準。
綜據上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農某與被告趙某離婚;
二、婚生兒子農某甲隨原告農某生活,小孩撫養費由原告農某自行負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農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待結算財政款項-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銀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 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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