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與高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166)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302民初1296號
原告:胡某,女,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委托代理人:馬廣東,宿州市埇橋區永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甲,男,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孟云東,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邵謹,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與被告高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衛彥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當事人申請庭外調解,延長審限一個月。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廣東、被告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邵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雙方感情確以破裂。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高某甲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被告高某甲辯稱:雙方有夫妻感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胡某與被告高某甲于2005年相識并自由戀愛。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乙。年月日登記結婚?;楹蠓蚱揠p方感情尚可,后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與被告高某甲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雙方有感情基礎,且生育一女。在日常生活中雙方難免發生糾紛,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F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胡某與被告高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200元,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衛彥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黃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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