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141)
安徽省銅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民一初字第00546號
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
委托代理人:項多章、余永陽,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打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張昌松,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蕭縣,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448××××-6。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鐘義龍、陳益民,安徽華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宗某某、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蕭縣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蕭縣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對胡某某的誤工期、護理費和營養期進行鑒定,后依法由審判員湯慧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項多章、余永陽,被告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昌松、被告蕭縣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鐘義龍、陳益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3年11月18日7時40分許,被告宗某某駕駛皖L×××××號車,由銅陵縣五松鎮往銅陵市海螺水泥廠方向,沿南湖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濱江大道路口左轉彎時,與自南向北的原告胡某某駕駛的皖G×××××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銅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銅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告從未探望,也未支付任何費用,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拒絕。另了解,宗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蕭縣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判令:一、被告宗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0942.81元(1、醫療費15370.07元;2、護理費:住院期間10820元+101.57元×95天×70%=17574.41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95天=1900元;4、營養費20元/天×235天=4700元;5、誤工費235天×3100元÷30=24283.33元;6、交通費1500元;7、精神撫慰金4000元;8、車輛損失費1615元)。二、蕭縣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宗某某辯稱:被告宗某某已經在蕭縣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此次事故的所有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宗某某已經墊付了7000元醫療費,該費用應當扣除。原告訴請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交通費無證據支持,其他訴訟請求過高,訴訟費和評估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蕭縣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宗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按保險規定按70%賠償。宗某某墊付的7000元應當扣除,由宗某某按保險約定進行理賠。原告的各項賠償請求過高沒有法律依據,誤工期、營養期和護理期應按鑒定結果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7時40分許,被告宗某某駕駛皖L×××××號車,由銅陵縣五松鎮往銅陵市海螺水泥廠方向,沿南湖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濱江大道路口左轉彎時,與自南向北的原告胡某某駕駛的皖G×××××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銅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胡某某于當日被送往銅陵縣人民醫院治療,2014年2月21日出院,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門診費用為15370.07元,出院時醫囑建議休息、加強營養。住院期間宗某某支付了7000元醫療費用,其余由胡某某支付。胡某某的摩托車損失經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1015元,評估費200元,由胡某某支付。胡某某的休息期、護理期及營養期經安徽博愛司法鑒定所鑒定,休息期為180日、營養期為30日、護理期為90日。另查明,宗某某駕駛的皖L×××××號車在蕭縣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胡某某于2013年2月1日與銅陵承東協力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從事司機工作,工資標準為1500元每月,績效工資另行確定,其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月平均工資約為2272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身份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書、病案、出院小結、醫藥費票據等相關證據在卷證實,且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宗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原告胡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胡某某受傷、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對胡某某受傷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宗某某駕駛的皖L×××××號車在蕭縣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根據相關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宗某某和胡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宗某某承擔的超出交強險部分,可由蕭縣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保險中支付。本案中胡某某造成的損失確定為:1、醫療費15370.07;2、護理費:100元/天×90天=9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95天=1900元;4、營養費20元/天×30天=600元;5、誤工費180天(6個月)×2272元=13632元;6、交通費950元;7、精神撫慰金方面,因胡某某沒有構成傷殘,不予支持;8、車輛損失費及評估費1215元,以上1-8項共計為42667.07元,由蕭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37297元,其余醫療費用5370.07元由宗某某承擔70%,即3759元,此部分可由蕭縣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中支付。綜上,蕭縣保險公司應支付胡某某的事故賠償款總額為41056元,扣除宗某某墊付的7000元醫療費用,蕭縣保險公司仍應支付胡某某的賠償款為34056元。宗某某墊付的7000元,可與蕭縣保險公司另行結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蕭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損失34056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4元,減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394元,被告宗某某承擔3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湯慧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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