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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925)
胡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埇刑初字第00648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深圳鐵路公安處廣州東站派出所抓獲,同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坤,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偉元,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15)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昆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宿州市埇橋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張坤、唐偉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胡某在宿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華龍招待所,以能給被害人劉某辦理在安徽省阜南縣工業園土地置換事宜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80000元,并在繼續對劉某實施詐騙未果后逃匿。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四年零六個月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胡某辯稱其收劉某80000元是為劉某幫忙辦理土地置換事宜,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害人劉某對于本案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并且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安徽遠成毛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阜南縣經濟開發區的土地因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條款,土地被阜南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劉某為辦理以上土地置換事宜通過他人介紹找到被告人胡某,請其幫忙。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胡某來到宿州市,以其能辦理土地置換但需花錢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80000元,后其欲繼續對劉某實施詐騙被被害人劉某識破,被告人胡某遂逃匿。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胡某被深圳鐵路公安處廣州東站派出所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一)收條,證明被告人胡某收到被害人劉某人民幣80000元,并保證在2010年8月29日至2010年9月30日辦理好土地置換事宜,否則全額退款。
(二)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2月5日9時10分,在廣州東站一樓廣深列車驗票出閘口被深圳鐵路公安處廣州東站派出所抓獲。
(三)常住人口登記信息,證明被告人胡某的身份事項。
(四)華龍旅社的信息材料,證明被告人胡某曾于2010年10月21日入住宿州市華龍旅社,同年10月22日7時退房。
(五)情況說明,證明安徽遠成毛紡有限公司在阜南縣經濟開發區的土地因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條款,土地被阜南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該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后,開發區管委會未接待過任何人來協調土地位置調整問題。
(六)辨認筆錄,證明證人范某在10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胡某。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9月8日劉某給被告人胡某80000元錢,說是用于辦理置換阜南工業園土地的事,后來聽劉某說事沒辦成,胡某沒退錢,也不接劉某的電話。
(二)證人韓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他在宿州與鄰居劉某聊天時,劉某問他是否認識能幫忙辦土地置換事宜的人,他就推薦了以前的同事胡某,并把胡某的聯系電話交給劉某,后來的事就不清楚了。
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稱2009年的時候,他在阜南縣工業園買了一塊地,準備建毛紡廠,因為在約定期限內廠未能建好,土地被政府收回,他就想托人找關系置換土地。2010年,他把上述想法說給鄰居韓某聽,韓某推薦其在中鐵十局工作時認識的四川人胡某,并把胡某的聯系電話告知了他。他聯系到胡某后,胡某說此事包在他身上,絕對能辦成。后來,胡某于2010年8月29日來到宿州市,住在華龍招待所,見面時,胡某說事一定能辦成,但要花很多錢,后來確定為80000元,并說最多一個月就能辦好土地置換的事。當天,他把80000元交給胡某,胡某先出具了一張借條,后因他朋友范某說打借條不妥,又于2010年9月8日要求胡某出具了收條,胡某收到80000元的第二天就走了。2010年10月的一天,他打電話給胡某,詢問土地置換的事辦的怎樣了,胡某答復說事辦的差不多了,但還需要150000元,此時,他意識的可能被騙了,但是為了穩住胡某,就答復說可以再給胡某錢,并讓胡某來宿州拿。次日,胡某來到宿州,仍然住在華龍招待所,見面后,他對胡某說事不辦了,要求退錢,胡某當時答應第二天11點之前把80000元退給他,但第二天早晨他來到華龍招待所時,胡某已經走了。之后,他多次電話聯系胡某,但胡某一直不接聽,直到2013年8月份,他聽說胡某的妻子在九江,他就去了九江,并用當地電話號碼呼叫胡某,胡某聽到是他后,馬上掛斷電話,之后,再也聯系不上胡某,此時,他知道自己徹底被騙了,就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四、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稱2010年2月底,韓某打電話給他,說阜陽這邊有個工地是否愿意來干,他同意后,韓某讓他和劉某聯系。2010年8月份,因為劉某沒通知開工,他來到阜陽找到劉某,劉某說建廠的土地出現點問題,并問他是否能找人置換土地,他答應后,聯系成都的朋友張某,張某告訴他在合肥有朋友,能夠辦成此事,但要花錢,劉某給他說只能借到80000元,他說80000元也行。2010年8月29日,劉某在合肥將80000元交給他,他就開始跑土地置換的事,但劉某給的80000元不夠,他又給劉某說需要十幾萬元才能辦好。后來劉某開車把他從阜陽接到宿州,在一個招待所里面,劉某說事不辦了,要求他退錢,他說身上沒錢,第二天早上他就偷偷跑了,后來就沒再和劉某聯系。劉某給他的80000元,其中30000元給了他父親,用于償還前期想做工程借其父的錢,余款50000元,匯給了一個名叫肖某的人,幫忙辦土地置換的事。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他人錢款8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雖然是被害人劉某找到被告人胡某幫忙辦理土地置換事宜,被告人胡某卻借機以辦事需花錢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對于本案的發生,被害人并無過錯,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胡某歸案后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辯護人提出其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八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潮滟
審 判 員 孫軍旗
人民陪審員 林忠連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朱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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