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與馬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030)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43號
原告: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泗縣。
委托代理人:朱鵬,安徽鄭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訴被告馬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8日生兒子馬某乙,2006年6月10日生二孩馬某丙,××××年××月××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被告長期在外務工,雙方聚少離多夫妻感情蕩然無存,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特訴訟來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馬某乙、馬某丙由原告撫養,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馬某甲未答辯、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后共同生活,2005年3月8日生兒子馬某乙,2006年6月10日生二孩馬某丙,××××年××月××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現原告以雙方性格不和為由,于2015年1月19日訴訟到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訴訟與被告離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存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感情尚可,在家庭生活中因缺乏溝通、交流,雙方產生矛盾,孩子尚且年幼,從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角度出發,雙方應珍惜家庭生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曹某與被告馬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 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仇典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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