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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灤民初字第5416號
原告:溫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特別代理)。
被告:姜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潘雙喜,男,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地址唐山市某某縣某某鎮大釗路**號。
負責人:李某。
組織機構代碼7984****-8。
委托代理人: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特別代理)。
原告溫某某與被告姜某某、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解曉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被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雙喜、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溫某某訴稱,2012年3月12日18時30分許,被告姜某某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何茨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縣**橋西路段,與原告騎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灤縣交警隊現場勘驗,認定姜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被告姜某某的車輛在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5375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鑒定費1100元、誤工費17147.2元、護理費12825元、交通費876元、電動車損2300元、傷殘賠償金27475.4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125982.55元,其中全部的醫療費已由被告姜某某墊付。因被告未賠償剩余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剩余損失72223.6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姜某某辯稱,我的車投保了全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我方給原告墊付的醫療費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給付我方;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
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辯稱,原告的醫療費應剔除非醫保用藥,根據住院病歷,原告住院123天,應按照123天計算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且護理費應按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認定;原告提交的傷殘鑒定書中評定的Ia值過高,我司不予認可,對傷殘鑒定費不予承擔;原告住院病歷顯示其為農民,且年齡超過55周歲,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誤工費不予認可;原告訴請的交通費過高且無實際支出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已經65周歲,故其傷殘賠償金應按15年計算;精神撫慰金及訴訟費我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18時30分許,被告姜某某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何茨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灤縣八里橋西路段時,駛入公路左側,與騎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溫某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溫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被告姜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溫某某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溫某某即被送往灤縣人民醫院急救,并在該院住院治療103天,后因傷情需要,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再次入院治療20天,傷后共計產生醫療費53778.95元,且根據原告及被告姜某某的陳述,全部醫療費用皆有被告姜某某墊付。原告溫某某在灤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了傷殘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了鑒定書,其中鑒定意見為:“1、溫某某之傷殘等級屬拾級,Ia值為7%。2、住院期間需護理一人。3、建議二次手術費用(內固定取出)6000元人民幣。”原告支付鑒定費1100元。原告溫某某傷前系唐山童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職工,月工資2000元,自本次事故受傷后未上班,工資停發。原告溫某某住院期間其女兒魯某護理,魯某系遷安市某某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職工,月工資3420元,護理期間單位停發工資。事故事發后,原告溫某某支出部分交通費。因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對原告的電動車損失進行定損,確定損失為2300元。事故發生后,經灤縣交警隊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灤縣交警隊于2013年8月5日調解終結。
另查明,被告姜某某駕駛的冀B×××××號轎車在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為: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灤縣交警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調解終結書,被告姜某某駕駛證及其駕駛車輛行駛證和保險單復印件,原告的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用明細、診斷證明書及出院證、醫療費單據,原告的法醫鑒定書及鑒定檢查費單據,原告及護理人員的誤工停發工資證明和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交通費單據,車損確認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姜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對原告溫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姜某某駕駛的肇事車在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對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損失先予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按照被告姜某某應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內對原告直接賠償。
原告溫某某提交了住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和醫院證明,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核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醫療費損失為53778.95元;原告溫某某的住院病歷顯示,住院時間為1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20元/天計算,為2460元;原告溫某某提交了傷殘評定書及傷殘鑒定費票據,因灤縣司法鑒定中心具有鑒定資質,本院對其證據予以采信,原告訴請的二次手術費6000元,在評定書中有明確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評定書,原告傷殘等級10級,Ia值為7%,因原告溫某某評殘時年滿65周歲,其傷殘賠償年限應為15年,因此其傷殘賠償金為20606.55元(8081元/年×15年×17%),鑒定費金額為1100元,該費用是原告為確定事故損失進行傷殘鑒定的實際支出,屬于合理必要的開支,本院予以支持,同時依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溫某某訴請了誤工費及護理費,并提交了其與護理人員的誤工停發工資證明及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溫某某已年滿65周歲,不應該認定誤工費,但未提交原告溫某某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由此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根據原告的傷殘評定書,原告溫某某自受傷之日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共計誤工280天,原告溫某某的三個月工資表顯示,其70天(1月、2月及3月份11天)的平均工資為61.24元,因此認定誤工費為17147.2元(61.24元×280天);護理人員三個月工資表顯示,其70天(1月、2月及3月份11天)的平均工資為102.6元,因此認定護理費為12619.8元(102.6元×123天);原告訴請交通費876元,考慮原告受傷住院、出院及進行鑒定等情況,結合原告提交的票據,訴請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精神撫慰金2000元,考慮原告因本次事故致殘,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溫某某訴請的車損2300元,是經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確定,原告對該車損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本案認定原告溫某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377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6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傷殘賠償金21980.32元,鑒定費1100元,誤工費17147.2元,護理費為12619.8元,交通876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車損2300元,合計118888.5元。被告姜某某已為原告溫某某墊付了醫療費53778.95元,此款應在判決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溫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二次手術費10000元;在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溫某某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項損失54349.55元;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溫某某車損2000元;在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溫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車損等項損失52538.95元(64538.95元-12000元);合計118888.5元。被告姜某某已付原告溫某某53778.95元,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實際給付原告溫某某65109.55元,給付被告姜某某53778.95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3元,由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負擔714元,由原告溫某某負擔89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交納。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履行義務時直接給付原告溫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解 曉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歐陽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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