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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99號
原告:唐某某,男,漢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亞智,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鶴山市某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局局長。
訴訟代表人:賴某某,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力、盧合意,均系廣東聚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鶴山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樹志、黃麗斌,均系廣東真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鶴山市某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鶴山市某局”)、第三人鶴山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玩具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受理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亞智、被告鶴山市某局的訴訟代表人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力、第三人某某玩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樹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唐某某訴稱:唐某某于2002年2月15日入職某某玩具公司,工號為200221501,在該公司的倉儲部擔任輔助工。2008年3月,因公司名稱不能涵蓋某某玩具公司所生產的全部產品,某某玩具公司股東申請設立了鶴山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并將某某玩具公司的人事、業務等逐步過渡到某某公司名下,但唐某某的工作地點及崗位未變。自唐某某入職至2014年9月11日,在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工作了12年多時間,但兩公司一直沒有依法為唐某某參加社會保險,期間,唐某某曾多次要求兩公司為自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兩公司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2014年9月2日,唐某某向鶴山市某局投訴要求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依法為唐某某補繳社保。2014年9月24日,鶴山市某局作出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以唐某某對某某玩具公司的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立案的”,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決定撤銷立案。唐某某不服該決定,依法向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江門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3月19日江門市人社局作出江人社行復(2014)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鶴山市某局作出的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唐某某認為,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生產經營地址、人事、業務完全相同,股東關聯,唐某某勞動關系是由某某玩具公司單方變更到某某公司名下,唐某某處于被動地位,某某玩具公司的違法行為持續,唐某某對某某玩具公司的投訴并未超過法定的查處時效,鶴山市某局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損害唐某某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一、撤銷鶴山市某局作出的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二、鶴山市某局對唐某某要求某某玩具公司補交社保的投訴依法處理。三、由鶴山市某局承擔本案訴訟費。
唐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共二次向本院提供了證據。
第一次提供的證據(均為復印件):1、唐某某的身份證,證明唐某某訴訟主體資格;2、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兩公司地址、業務相同,股東關聯;3、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證明,證明某某玩具公司過渡到某某公司情況;4、某某玩具公司廠牌,證明唐某某工作時佩戴某某玩具公司廠牌;5、某某公司人員名單,證明某某公司人員情況;6、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帳單,證明唐某某工資支付情況;7、鶴山市某局作出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證明鶴山市某局對唐某某的投訴立案后又撤銷案件的事實;8、江門市人社局的江人社行復(2014)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證明江門市人社局維持鶴山市某局作出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及送達情況。
第二次提供的證據(系當庭提交,均為復印件):1、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照片;2、在網上打印出來的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資料;3、某某公司向唐某某發出的《通知書》。上述三項證據證明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兩公司地址情況。
鶴山市某局辯稱:唐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鶴山市某局提出對某某公司、某某玩具公司關于補繳社會保險的投訴,并提交了身份證、戶口本、廠牌及銀行明細帳單的材料,鶴山市某局當天受理并立案。某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鶴山市某局提供唐某某的勞動合同、唐某某郵寄的《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函》及郵寄詳單的材料。鶴山市某局對唐某某及某某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調取某某公司和某某玩具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對某某公司的投資人何某、某某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某、唐某某作了調查詢問筆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鶴山市某局是鶴山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用人單位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所在地在鶴山市,屬鶴山市某局管轄范圍。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唐某某超過2年提出投訴,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受理條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經立案調查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撤銷立案:……(三)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經立案的;”鶴山市某局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于2014年9月24日對唐某某對某某玩具公司關于補繳社會保險的投訴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并于2014年9月30日郵寄送達唐某某,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鶴山市某局于答辯期間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有:1、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2、撤銷立案決定書送達唐某某郵寄詳單;3、唐某某提出投訴時提供的《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身份證及戶口本、廠牌、銀行明細對帳單;4、某某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并于解除勞動關系的函》及郵單詳情;5、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何某、羅某、唐某某的調查詢問筆錄;6、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中止辦理告知書》。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共同證明鶴山市某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某某玩具公司陳述稱:某某玩具公司與唐某某的勞動關系已于2008年初終止,之后唐某某入職某某公司,某某玩具公司與某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某某玩具公司未為唐某某參加社保的行為,在2008年初唐某某離職后,不可能為連續或繼續狀態,某某玩具公司未為唐某某購買社保的違法行為的查處時限應當從2008年初,也就是唐某某從某某玩具公司離職時算起。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投資人或業務即使有所聯系,并不影響兩間公司的獨立資格。所以,鶴山市某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某某玩具公司無證據提供。
經審理查明:唐某某于2002年2月15日入職某某玩具公司員工。2008年3月18日進入某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1日唐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工作地點在某某工廠,工作內容為車間生產。因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均沒有為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此,唐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鶴山市某局投訴,投訴要求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為唐某某繳納2002年2月起至2014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鶴山市某局經立案調查后認為唐某某對某某玩具公司的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立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唐某某不服該撤銷立案決定,向江門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江門市人社局經審理后認為,唐某某與某某玩具公司勞動關系已于2008年3月終止,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唐某某超過2年提出投訴,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受理條件,因此,江門市人社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江人社行復(2014)4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鶴山市某局作出的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唐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受理糾紛。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及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的規定,鶴山市某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定職權。鶴山市某局在收到唐某某提出的投訴后,經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送達唐某某,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某玩具公司沒有為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是否屬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以及鶴山市某局對唐某某投訴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是否合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與受理之日立案查處:(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立案調查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撤銷立案:……(三)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經立案的;……。”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應該在行為發生之日起或者該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年之內;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經立案的可以撤銷立案。唐某某于2002年2月進入某某玩具公司工作,一直到2008年3月18日進入某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1日唐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唐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進入某某公司工作建立勞動關系后,與某某玩具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某某玩具公司未為唐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也終止,唐某某2014年9月2日向鶴山市某局投訴某某玩具公司,已經超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的2年期限。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唐某某關于某某玩具公司和某某公司的生產經營地址、人事、業務完全相同,股東關聯,唐某某勞動關系是由某某玩具公司單方變更到某某公司名下,唐某某處于被動地位,某某玩具公司的違法行為持續,唐某某對某某玩具公司的投訴并未超過法定的查處時效等主張,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鶴山市某局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的鶴人社監字(2014)第99號《勞動保障監察撤銷立案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利民
代理審判員 李周旭
代理審判員 龔展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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