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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113)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3602號
原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欒勝英,山東湛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聯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被告從原告處購煤,價款48000元,于2013年9月21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后償還6000元,余款42000元至今未還。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欠款4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發生煤炭購銷業務,被告欠原告煤款人民幣48000元,于2013年9月21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許某某現金48000元,大寫伍萬元正,劉某某,2013年9月21日”,后被告償還原告人民幣6000元,尚欠原告煤款人民幣42000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煤款人民幣42000元,由原告提供的欠條予以印證,應予認定,被告應償還原告煤款人民幣42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煤款人民幣42000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50元,減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聯合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孟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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