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王某、何某某、馮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737)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寶渭法刑初字第00233號
公訴機關: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5歲,出生于陜西省寶雞市,漢族,高中文化,職工,住寶雞市**區**路。2013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寶雞市**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亞莉,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某某,男,34歲,出生于陜西省寶雞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寶雞市**區**路。2012年11月1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寶雞市**區看守所。
辯護人:韓紅萍,陜西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男,34歲,出生于陜西省寶雞市,漢族,大專文化,職工,住陜西寶雞市金臺區**園。2012年11月1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寶雞市**區看守所。
辯護人:符寶龍,陜西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寶渭檢刑訴字(2013)第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何某某、馮某犯盜竊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渭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楊亞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韓紅萍,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符寶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4月下旬及9月下旬期間,被告人王某、何某某、馮某及楊某(在逃)分兩次在寶雞某某金屬公司管棒分廠盜走廢銅板共計約410公斤,后以1852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經鑒定,涉案物品價值共計17696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馮某準備再次前往管棒分廠盜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被告人何某某、馮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服法,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辯解所查獲的銅板并非他們盜竊的銅板,而應當是黑紅色粉末狀、用白色蛇皮袋裝好的,每袋約30公斤。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辯稱,王某在本案中系從犯,當庭自愿認罪,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證人張某某證言對被查獲的部分贓物描述不一致,縱觀全案材料,應認定第一次盜竊106公斤銅材,第二次盜竊280公斤銅材。何某某在本案中系從犯,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綜上建議對何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禁刑。
被告人馮某的辯護人辯稱,馮某在本案中系從犯,有自首情節,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馮某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將租來的一輛灰色江淮商務車開至本市渭濱區孫家莊孫某某家租住的院內,用事先準備的工具將后排座位拆卸下,貼好玻璃貼膜,伙同被告人馮某利用車間門衛中午吃飯無人之際,由被告人王某望風,何某某、馮某、楊某(在逃)將廢銅料搬上車。后何某某、馮某駕駛車輛將盜竊來的銅料運至出租房,由何某某過稱約106公斤,以5020元的價格賣給寶雞某物資集團城東經營部的張某某(經鑒定價值4770元)。2012年9月下旬,何某某用租來的灰色江淮商務車,伙同馮某、王某、楊某以同樣的方式盜竊寶雞某某金屬公司管棒分廠廢銅料。后何某某過稱約281公斤,以135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經鑒定價值12926元)。2012年11月1日,何某某、馮某駕駛灰色江淮商務車和白色金杯面包車準備去盜竊時,在寶雞市渭濱區184醫院門口因形跡可疑被抓獲。2013年2月16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王某。
另查明,案發后,三被告人各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6000元(共計18000元),被害單位表示諒解三被告人并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何某某、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行為積極、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被告人何某某、馮某因形跡可疑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雖對公安機關查獲的銅板形狀有異議,但對其參與的兩次盜竊行為無異議,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止。罰金限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罰金限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馮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罰金限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挺
人民陪審員 李生華
人民陪審員 譚德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巴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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