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呂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337)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金民初字第210號
原告:呂某。
委托代理人:楊宏基,廣西弘生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林,廣西弘生聯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韋鄉棉,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韋湘,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呂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2月1日受理后,根據原告的申請于2013年3月6日依法追加李某為被告參與本案訴訟,并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歐繼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韋愛娟,代理審判員梁聰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朱胤丞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委托代理人楊宏基、周林,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韋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2013年3月4日,本院根據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書,對登記于被告林某、李某名下的位于河池市新建東路的XX小區X棟X樓X號房產一套(房產證號:河房權證字第XX號)和登記于被告李某名下的位于河池市中山路X巷的“XX小區”X棟X號、X號車庫兩間(房產證號分別為:河房權證字第XX號、河房權證字第XX)予以查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間,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11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66.5萬元未還。2012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欠原告的66.5萬元借款限于2012年12月20日前還清,但至今未還。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本案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6.5萬元。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適格;2、《承諾書》原件一張。證明被告林某欠原告66.5萬元借款的事實。
被告林某辯稱,尚欠原告呂某借款66.5萬元是事實,對其起訴的事實理由無異議,并同意償還該借款;借款是林某所欠,是否屬于林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由法院認定。
被告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被告李某未作答辯、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開庭質證,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被告林某均無異議。本院依職權向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調取被告李某的人員基本信息,顯示林某系李某的配偶。對此,原告及被告林某均無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所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林某、李某原系夫妻關系。被告林某長期從商,原告與其系朋友關系。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間,被告林某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11月28日止,被告林某尚欠原告的借款66.5萬元未還。2012年11月28日,被告林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認可該借款數額,并限于2012年12月20日前還清,因被告未能如期還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林某向原告呂某借款66.5萬元,有林某出具的承諾書為憑,原告請求其償還該借款本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認為,該債務為林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因本案借款時間系在林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舉、質證的權利,故該借款應視為被告林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請求由二被告承擔清償責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林某、李某償還給原告呂某借款本金66.5萬元。
案件受理費10,450元、訴訟保全費3,845元,合計14,29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林某、李某共同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10,450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2XXXX8,開戶行:農行河池分行城東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歐繼仲
審 判 員 韋愛娟
代理審判員 梁 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朱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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