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蘭某訴被告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480)
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民初字第1050號
原告蘭某,:廣西宜州市石別鎮XX村XX屯XX號。
委托代理人:覃紅霞,廣西超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覃某甲,現下落不明。
原告蘭某訴被告覃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樹宜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曉彬和人民陪審員韋彩銘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韋歡木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紅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覃某甲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公告期限屆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某訴稱,原、被告經他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兒子,取名覃某乙。由于被告有賭博惡習,且長時間離家在外,導致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2月18日起訴要求和被告離婚,法院審理時雖然查明被告下落不明,但于2013年7月9日仍作出(2013)宜民初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和被告離婚。判決后雖經原告多方尋找,但仍無法找到被告。原告認為,被告有賭博惡習,離家多年下落不明,原告與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為此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覃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直至兒子成年。
被告覃某甲下落不明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他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覃某乙,現跟隨原告生活。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曾于2013年3月1日以被告有賭博惡習,且長時間離家在外,導致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宜民初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蘭某與被告覃某甲離婚”。之后,被告仍然沒有音訊,原告與被告亦一直沒有聯系、沒有往來。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財產狀況。2014年5月7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結婚證、廣西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戶口簿、(2013)宜民初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是判斷能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原、被告雙方自由戀愛后結婚,有較好的婚前感情基礎;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雙方共同生育、撫養孩子,這表明了原、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的下落不明,直接地影響了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淡漠。原告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之間徹底地失去了相互的照顧和關愛。本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雙方難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再繼續維持婚姻現狀已無現實意義。據此,原告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樯⒆拥膿狃B問題,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應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而無法查清共有財產,被告出現后可就共有財產分割另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蘭某與被告覃某甲離婚;
二、婚生孩子覃某乙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被告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逐月給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每六個月支付一次,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的當事人,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河池分行城東分理處,帳號:20×××98)。逾期不交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樹宜
審 判 員 劉曉彬
人民陪審員 韋彩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韋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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