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潘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617)
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民一初字第119號
原告: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廣宗縣。
委托代理人:王慶虎,河北民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女,個體工商戶,住廣宗縣,系原告孟某某之妻。
被告: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廣宗縣。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宗縣。
委托代理人:鄭占舜,河北民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潘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慶虎、趙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占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潘某某、楊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7月份,二被告從原告手中借40000元至今未還,綜上所述,原、被告系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被告有法定和約定的還款義務,現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40000元。
被告潘某某辯稱,我借孟某某20000元我已經還清了。起因是在原告孟某某和被告楊某某合伙期間由我擔保辦了4張信用卡,其中有兩張到期1個月未還,銀行催我承擔擔保責任,我就把他們兩人叫到一起商量還款的事,最后商量結果是由三方出錢,孟某某出兩元、我出兩萬、楊某某出兩萬,我出的兩萬是借孟某某的錢,經孟某某同意我還卡上了。其中一張卡的利息1260元還是我還的。
被告楊某某辯稱,1、楊某某沒有借過孟某某的錢;2、假設被告潘某某所說成立,那么在孟某某與楊某某、李淑敏合伙糾紛一案中早已處理,也不應有還款義務。
原告孟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借條一張,擬證明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潘某某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
被告潘某某的質證意見為:認可該借條系本人書寫,對該證據無異議。
被告楊某某的質證意見為:第一、該借條是逾期提供的,我方不予認可;第二、該借條與被告楊某某沒有關系,且該條的日期與原告陳述及訴狀是不一致的。
對于該證據本院的認證意見如下:1、該證據經被告潘某某質證,證明系其本人書寫,且被告潘某某認可借貸關系的存在,故該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2、該借條雖是逾期提供,但是該借條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客觀反映了案件事實,如僅以逾期提供為由不予采納,則有悖司法公平、正義之原則,況且本院對原告孟某某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予以了訓誡,故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潘某某向原告孟某某借現金2萬元,并書寫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孟某某現金貳萬元整”,該借款交付被告潘某某。庭審中,被告潘某某辯稱該筆借款已經償還,其所述理由: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曾合伙做過生意,在合伙期間由他擔保辦理了四張信用卡,其中兩張到期未還,銀行督促他承擔擔保責任,他就把孟某某、楊某某二人叫到一起商量還款事宜,商量結果是由三方各出2萬元償還了銀行借款,他出的2萬抵頂了之前的借款。對該說法原告孟某某予以否認,被告楊某某也未予認可。
本案合議庭分析認為,如果被告潘某某償還了借款,依情依理應將借條予以收回,或者由收款人向還款人出具收到條,證明該借貸關系消滅,現該借條原件仍在原告手中,且原告孟某某和被告楊某某均否認抵頂借款之事,被告潘某某又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還款事實,故對被告潘某某就該筆借款已經償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潘某某借原告孟某某2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承擔還款責任,其所辯主張于法于理于情不合,本院難以支持。假如被告潘某某因承擔擔保責任支付二萬元,根據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應向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原告孟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償還借款義務的主張,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孟某某對被告楊某某要求償還借款的訴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400元、被告潘某某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賀永威
審 判 員 王 韡
人民陪審員 劉志飛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夏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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