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章某某、陸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474)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崇民初字第694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洪、徐彪(均受吳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陸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章某某、陸某承包合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肖俊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洪、徐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某、陸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其與章某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將其所經營的無錫市某某酒店整體承包給章某某經營,承包經營期間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在承包期間,章某某于2014年4月初單方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吳某某于2014年4月9日重新接管某某酒店,并先行墊付了章某某在承包期內結欠的租金、水電物業費等各項費用。另外,章某某在承包經營期間因資金需求,向其借款1萬元至今未還。因章某某與陸某系夫妻關系,故請求判令:一、章某某支付吳某某承包費1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房屋租金49.6萬元、物業水電費59245.8元、電信費11581.12元及違約金473.54元、軟件尾款5000元、電腦使用費2271.5元、礦泉水費1440元、裝修總臺費4399元、稅款4686元、營業款36822元;二、章某某歸還吳某某借款1萬元;三、陸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四、訴訟費由章某某、陸某承擔。
被告章某某辯稱:對吳某某主張的裝修總臺費4399元不予認可,對吳某某主張的其他各項費用均無異議。
被告陸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陸某、章某某系夫妻關系。吳某某以無錫市某某商務酒店(以下簡稱某某酒店)的名義與章某某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吳某某將其向無錫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租賃的位于**街**號三樓四樓酒店,客房85間,樓層層面以及下面的大廳門面房86間整體承包給章某某負責經營;承包經營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章某某每年需支付吳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作為承包額外的費用;承包經營費用承擔項目為:房租、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上述費用章某某須按時支付,若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應承擔年總承包10%的違約金。自2013年6月1日起,章某某開始承包經營某某酒店,2014年4月1日,章某某向吳某某提出解除承包合同,吳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完成接管。
在章某某承包經營某某酒店期間,無錫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吳某某發送催款通知,要求吳某某繳付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的房屋租金519412元,吳某某于2014年4月9日至7月14日期間向無錫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了28萬元。吳某某確認章某某仍拖欠2013年9月20日至12月19日的租金19萬元、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的租金27萬元、2014年3月20日至3月31日的租金3.6萬元,合計49.6萬元。無錫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站前商貿城管理處于2014年3月25日向吳某某發送繳款通知書,要求吳某某繳付2014年2月21日至3月20日的水電物業費47931.8元,吳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至5月7日期間向無錫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站前商貿城管理處支付了47931.8元;201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的水電物業費為33942.2元,吳某某主張章某某應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水電物業費為11314元(33942.2×10/30)(按天數平均計算)。2014年4月5日,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受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委托,向吳某某發函要求支付2014年2月至3月結欠的電信費用11581.12元及違約金473.54元,2014年5月3日,吳某某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支付了8000元。2014年2月13日,章某某以某某酒店名義與無錫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訂購金某某軟件金盾防漏版、門鎖接口價值8000元的產品,吳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無錫某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軟件尾款5000元。吳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無錫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了2014年2月至3月的電腦使用費2271.5元。無錫市合得來食品商行于2014年3月7日向某某酒店送貨價值1440元的昆侖山礦泉水,該款已由吳某某墊付。2014年4月16日,吳某某向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支付了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稅款4686元。2014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間,某某酒店員工向章某某匯款33196元,章某某通過酒店POS機收取營業款3626元。
2014年3月4日,章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吳某某借款1萬元,吳某某于當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章某某匯款1萬元。
以上事實,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結婚登記表、承包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發票、律師函、銷售合同、收據、送貨單、稅收繳款書、證明、銀行轉帳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吳某某與章某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陸某未到庭發表抗辯意見,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擔。章某某未按約支付承包費用并拖欠房屋租金、物業水電費等各項費用,對吳某某要求章某某支付房屋租金49.6萬元、物業水電費59245.8元、電信費11581.12元及違約金473.54元、軟件尾款5000元、電腦使用費2271.5元、礦泉水費1440元、稅金4686元、承包費10萬元、違約金1萬元、營業款36822元的訴訟請求,章某某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吳某某要求章某某支付裝修總臺費4399元的訴訟請求,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吳某某要求章某某歸還經營期間的借款1萬元,章某某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承包及借款發生于章某某、陸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本院對吳某某主張上述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陸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章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吳某某承包費10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房屋租金49.6萬元、物業水電費59245.8元、電信費11581.12元及違約金473.54元、軟件尾款5000元、電腦使用費2271.5元、礦泉水費1440元、稅款4686元、營業款38017元,合計728714.96元;
二、章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吳某某借款1萬元;
三、陸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四、駁回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5712元(含保全費4420元),由吳某某承擔68元,章某某、陸某承擔15644元。該款已由吳某某預交,章某某、陸某應承擔部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直接給付吳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肖俊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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